新疆城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规范新疆城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黄河路支行(以下简称“专户银行”)、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签订了《新疆城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协议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黄河路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和专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四、公司授权保荐人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洪毅恺、方向东可以随时到专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专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五、专户银行按月(每月10日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保荐人。
六、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保荐人,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保荐人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保荐人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协议的效力。
八、专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人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在保荐人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保荐人发现公司、专户银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特此公告。
新疆城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