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给予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华伦集团有限公司公开谴责和限制账户交易的决定
2009年04月30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经查明,华伦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伦集团”)在2007年10月29日至2009年3月30日期间,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累计减持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金顶”)股票28,166,284股,占其总股本的8.07%。华伦集团在减持四川金顶股份达到其总股本的5%时,未及时停止买卖并履行法定的信息披露义务。
华伦集团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证券法》第86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13条、《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执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具体事项的通知》第2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第6.1条的相关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交易规则》第6.5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一、对华伦集团有限公司予以公开谴责。
二、对华伦集团有限公司的证券账户采取限制交易的措施,即自2009年4月30日至2009年7月29日不得买入和卖出“四川金顶”股票。
如华伦集团对上述第二项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以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该项决定的执行。如继续违规交易,本所将视情况采取进一步措施。
希望华伦集团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并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上市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在披露前不得泄露相关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九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