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申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上海申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书面通知于2009年4月17日发出,会议于2009年4月28日在沈阳华晨汽车集团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11人,亲自出席董事11名,公司监事、高管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祁玉民先生主持,审议并全票通过决议如下:
一、通过了《2008年度董事会报告》;
二、通过了《2008年度报告》和《2008年度报告摘要》;
三、通过了《200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经深圳鹏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公司2008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30,352,822.35 元, 减去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金0元后,计30,352,822.35元,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371,223,532.36 元,加上其他转入0元,可供股东分配利润为0元,未分配利润为-340,870,710.01元。
董事会同意公司本年度以2008年末总股本1,455,316,931股为基数,利用资本公积金每10股转增2股。本方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四、通过了关于2008年度公司特殊坏账准备计提、坏账核销及投资核销的议案:
经审议,董事会同意公司2008年度对总计15,882,784.90元特殊坏帐准备进行计提,对北京中基200,000元坏账损失进行核销,并将已全额计提的上海申华家具公司的长期投资及应收款进行核销。
五、通过了《200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和《2009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六、通过了《2009年第一季度报告》;
七、通过了公司200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详见公司临:2009-15号公告)
八、通过了公司2009年度向华晨宝马汽车有限公司采购国产宝马整车的关联交易议案;
(详见公司临:2009-16号公告)
九、通过了关于续聘深圳鹏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2009年度财务报告审计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十、通过了公司《2008年度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议案。
上述第1、2、3、5、7、8、9项议案将提交公司200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备查文件:董事会决议
上海申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9年4月30日
证券代码:600653 证券简称:申华控股 编号:临2009—14号
上海申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上海申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9年4月28日在沈阳市华晨汽车集团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监事5人,实到监事5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于淑君女士主持,审议并全票通过决议如下:
1、通过了《2008年度监事会报告》;
2、通过了《公司2008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监事会认为该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当年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参与年报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无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同意该报告及其《摘要》对外披露。
3、通过了《200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4、通过了2008年度公司特殊坏帐准备计提、坏帐核销及投资核销的议案;
5、通过了《200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和《2009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6、通过了《2009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
7、通过了公司200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8、通过了公司2009年度向华晨宝马汽车有限公司采购国产宝马整车的关联交易议案;
9、通过了续聘深圳鹏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2009年度财务报告审计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监事会同意将上述第1、2、3、5、7、8、9项议案提交公司200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同时,监事会对公司2008年度及2009年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如下:
1、监事会对公司依法运作情况的独立意见
在报告期内,公司监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列席了公司股东大会会议和各次董事会会议,对公司的决策和运作情况进行了监督。监事会认为,本年度公司各项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完善,公司董事及经营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行为,也没有滥用职权,损害股东和公司利益的行为。
2、监事会对检查公司财务情况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监事会列席了各次审议有关银行授信额度或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等事项的董事会会议;审核了董事会提交的年度、半年度、季度财务报告及其它文件。监事会认为,本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财务报告真实的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3、监事会对公司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实际投入情况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无募集资金使用行为。
4、监事会对公司收购出售资产情况的独立意见
监事会认为,报告期内发生的公司资产收购、出售等交易行为的交易价格是本着客观、公允的原则来确定的,其中无内幕交易行为发生,也未损害任何股东的权益或造成公司资产流失。
5、监事会对公司关联交易情况的独立意见
监事会认为,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公平,并按照规定履行了审议程序和披露程序,未损害股东和公司的利益,无内幕交易行为。
特此公告。
上海申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09年4月30日
证券代码:600653 证券简称:申华控股 编号:临2009—15号
上海申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0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交易内容:公司于2009年4月28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0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议案,分别为:《关于公司2009年度向沈阳华晨金杯汽车有限公司采购20亿元左右中华、金客产品及配件的关联交易议案》、《关于公司2009年度向辽宁正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采购4000万元左右中华、金杯(整车)产品的关联交易议案》、《关于公司下属企业绵阳华瑞汽车有限公司2009年度向绵阳新晨动力机械有限公司采购3000万元左右发动机的关联交易议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并授权董事会具体实施。
2、回避表决事宜:鉴于本公司与华晨金杯、辽宁正国、新晨动力的实际控制人均为华晨汽车集团,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上述事项均构成关联交易,审议时关联董事祁玉民、王世平、汤琪、雷小阳、池冶先生予以回避。此项交易尚须获得公司最近一次股东大会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在股东大会对该议案进行表决时应回避表决。
3、关联交易影响:本次交易为日常关联交易,有利于协议双方有计划地安排年度生产,集中各自的市场和资源优势,获取规模效益,从而间接提高本公司的经济效益。
一、关于公司2009年度向沈阳华晨金杯汽车有限公司采购20亿元左右中华、金客产品及配件的关联交易议案
1、关联交易概述
公司于2009年4月28日与沈阳华晨金杯汽车有限公司(简称“华晨金杯”)签订了《协议书》,约定在协议有效期内,从华晨金杯采购总计金额20亿元左右中华、金客产品及配件。
2、关联方介绍
(1)采购方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上海申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企业住所:上海市宁波路1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145,531.6931万元
法定代表人:祁玉民
经营范围:实业投资,兴办各类经济实体,国内商业(除专项审批规定),附设各类分支机构,汽车及配件销售,项目投资,投资控股,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及相关业务咨询(上述经营范围涉及审批或许可经营的凭审批件和许可证经营)。
股权结构:公司第一大股东辽宁正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简称“辽宁正国”)持有本公司11.3%的股权。
财务状况:2008年12月31日,申华控股经审计的资产总额为386118.88万元,负债总额为195191.53万元,营业收入为291565.3万元,净利润为 3035.28万元。
(2)销售方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沈阳华晨金杯汽车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企业住所:沈阳市大东区东望街39号
注册资本:美元44416万元
法定代表人:祁玉民
经营范围:一、设计制造和销售各种轻型客车、轿车及其零部件(含进口件)并提供售后服务;二、进口或在国内购买所需的生产设备及轻型客车、轿车零部件;三、改装各种轻型客车、轿车和开发有关技术咨询服务项目;四、开发与上述经营有关的其他经济活动。
股权结构:金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拥有其39.1%股权,CBA拥有其51%股权,大连华夏北方投资有限公司拥有其9.9%股权。金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和CBA的控股股东同为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简称“华晨汽车集团”)。
3、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定价依据
(1)签署日期:2009年 4月28日
(2)协议签署地点:沈阳市
(3)供货方式:本公司提供月度计划,双方每季度确定一个价格,华晨金杯按计划供货。
(4)交易付款、结算方式:银行结算,由本公司在收到华晨金杯开出的发票后一个月内,将相关发票金额的货款支付给华晨金杯。有特殊要求的中华、金客产品及配件另行规定。
(5)协议生效条件:本协议自华晨金杯董事会和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生效日期以后达到的日期为准。
(6)有效期间:本协议有效期壹年。
(7)延续期间:双方同意,如果在本协议约定的有效期间届满前三个月,任何一方不向对方发出不再继续合作的书面通知,则任何一方即以此默示行为表达了继续与对方合作的意向,本协议的有效期间将自动延续至本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在本协议延续执行期间,双方不再另行签订协议,本协议的各项约定保持不变(其中采购数额部分按实际延续期限与本协议约定的一年有效期间的比例确定)。
4、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1)交易内容:本公司在协议有效期内向华晨金杯采购金额人民币20亿元左右中华、金客产品及配件。
(2)定价依据:原则上参照市场价格定价,但不高于华晨金杯提供给其他任何中华、金客产品销售商的价格水平。
5、本次交易的目的及对本公司的影响
本次交易有利于协议双方突出主营业务、保持经营稳定、增强抗风险能力,发挥各自在汽车制造和营销网络方面的优势,从而进一步提高经济效益。
6、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上市规则》和《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简称“《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已就上述关联交易发表了独立董事意见,认为上述关联交易系根据市场化原则进行,未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程序合理合法,因此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最近一次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2009年度向辽宁正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采购4000万元左右中华、金杯(整车)产品的关联交易议案
1、关联交易概述
公司于2009年4月28日与辽宁正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简称“辽宁正国”)签订了《协议书》,约定在协议有效期内,从辽宁正国采购总计金额4000万元左右中华、金客(整车)产品。
2、关联方介绍
(1)采购方上海申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基本情况(略)
(2)销售方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辽宁正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住所:沈阳市大东区东望街39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2亿元
法定代表人:徐英
经营范围:投资举办各类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不含专营、专控和专卖商品);汽车及配件销售;各类经济信息咨询。
股权结构:辽宁正国的实际控制人为华晨汽车集团。
财务状况:2008年12月31日,辽宁正国未经审计的资产总额为101435.49万元,负债总额为49196.5万元,营业收入为103847.18万元,净利润为 3027.18万元。
3、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定价依据
(1)签署日期:2009年 4月28日
(2)协议签署地点:沈阳市
(3)供货方式:辽宁正国根据本公司的订单发货。
(4)付款方式:款到发货。有特殊要求的中华、金客产品另行规定。
(5)协议生效条件:本协议自辽宁正国董事会和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生效日期以后达到的日期为准。
(6)有效期间:本协议有效期壹年。
(7)延续期间:双方同意,如果在本协议约定的有效期间届满前三个月,任何一方不向对方发出不再继续合作的书面通知,则任何一方即以此默示行为表达了继续与对方合作的意向,本协议的有效期间将自动延续至本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在本协议延续执行期间,双方不再另行签订协议,本协议的各项约定保持不变(其中采购数额部分按实际延续期限与本协议约定的一年有效期间的比例确定)。
4、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1)交易内容:本公司在协议有效期内向辽宁正国采购金额人民币4000万元左右中华、金客(整车)产品。
(2)定价依据:原则上参照市场价格定价,但不高于辽宁正国提供给其他任何中华、金客(整车)产品销售商的价格水平。
5、本次交易的目的及对本公司的影响
本次交易有利于协议双方优化产业结构、保持经营稳定、增强抗风险能力,从而发挥各自优势,提高经济效益。
6、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上市规则》和《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简称“《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已就上述关联交易发表了独立董事意见,认为上述关联交易系根据市场化原则进行,未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程序合理合法,因此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最近一次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下属企业绵阳华瑞汽车有限公司2009年度向绵阳新晨动力机械有限公司采购3000万元左右发动机的关联交易议案
1、关联交易概述
公司于2009年4月28日绵阳华瑞汽车有限公司(简称“绵阳华瑞”)与绵阳新晨动力机械有限公司(简称“新晨动力”)签订了《购销合同》,约定在有效期间内,向其采购金额人民币3000万元左右的发动机。
2、关联方介绍
(1)采购方绵阳华瑞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绵阳华瑞汽车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住所:绵阳市仙人路二段六号
注册资本: 人民币2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汤琪
经营范围:汽车及汽车配件生产、销售。
股权结构:公司拥有其100%的权益。
财务状况:2008年12月31日,绵阳华瑞归属于母公司经审计的资产总额为34804.04万元,负债总额为35008.25万元,营业收入为28891.92万元,净利润为 -1385.6万元。
(2)销售方新晨动力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绵阳新晨动力机械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企业住所:绵阳高新区永兴工业园
注册资本:美元2412万元
法定代表人:赵健
经营范围:设计、制造内燃机和其它动力机械,销售本公司产品及相关售后服务。
股权结构及关联关系:华晨中国汽车控股有限公司持有新晨动力100%股权,华晨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为华晨中国汽车控股有限公司第一大股东。因此,本公司与新晨动力的实际控制人均为华晨汽车集团。
财务状况:2008年12月31日,新晨动力经审计的资产总额为92433.8万元,负债总额为45949.78万元,营业收入为57872.17万元,净利润为1047.06万元。
3、关联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1)签署日期:2009年4月28日
(2)协议签署地点:四川绵阳
(3)交易内容:绵阳华瑞在协议有效期内向新晨动力采购金额人民币3000万元左右发动机
(4)采购方式:新晨动力根据绵阳华瑞的订单发货。
(5)付款、结算方式:现金或承兑汇票结算。有特殊要求的发动机另行规定。
(6)协议生效条件:本协议自双方董事会和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生效日期以最后发生的日期为准。
(7)有效期间:协议对在2009年度内发生的相关交易均有效。
4、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1)交易内容:绵阳华瑞在协议有效期内向新晨动力采购金额人民币3000万元左右发动机
(2)定价依据:参照市场价格定价。
5、本次交易的目的及对本公司的影响
本次交易有利于协议双方有计划地安排年度生产,集中各自的市场和资源优势,获取规模效益,从而间接提高本公司的经济效益。
6、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上市规则》和《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简称“《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已就上述关联交易发表了独立董事意见,认为上述关联交易系根据市场化原则进行,未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程序合理合法,因此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最近一次股东大会审议。
7、备查文件
(1)董事会决议
(2)关联交易协议
特此公告。
上海申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9年4月30日
证券代码:600653 证券简称:申华控股 编号:临2009—16号
上海申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09年度采购国产宝马整车的
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交易内容:公司于2009年4月28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下属企业重庆宝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宝盛”)、合肥宝利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宝利丰”)、芜湖宝利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芜湖宝利盛”)2009年度拟向华晨宝马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晨宝马”)采购一定数量的国产宝马整车的议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并授权董事会具体实施。
2、回避表决事宜:鉴于本公司与华晨宝马的实际控制人均为华晨汽车集团,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本事项构成关联交易,审议时关联董事祁玉民、王世平、汤琪、雷小阳、池冶先生予以回避。此项交易尚须获得公司最近一次股东大会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在股东大会对该议案进行表决时应回避表决。
3、关联交易影响:本项交易遵照公平、公正的市场原则进行。通过该项交易有助于本公司与华晨宝马达到批量规模,提高各自的经济效益,保证日常生产经营正常进行。因此,公司认为该项交易是必要的、有益的,且该项交易符合公正、公允、公平的原则,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一、本公司下属企业重庆宝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2009年度向华晨宝马汽车有限公司采购12000万元左右国产宝马整车的关联交易
1、关联交易概述
重庆宝盛预计2009年度向华晨宝马采购金额总计在12000万元左右的国产宝马整车。
2、关联方介绍
(1)采购方重庆宝盛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重庆宝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住所:重庆市九龙坡区二郎科技新城迎宾大道20号
注册资本:15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汤 琪
经营范围:BMW品牌轿车销售,销售汽车零部件,汽车租赁,汽车维修美容,货物进出口,代理机动车辆保险,产品展示。(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经营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规定应经审批的,未获得审批前不得经营),代理机动车辆保险。
股权结构:本公司通过全资子公司上海五龙汽车零部件投资有限公司持有重庆宝盛51%股权,重庆宝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持有其49%股权。
(2)销售方华晨宝马基本情况
企业类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企业住所: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三嘴子路44号
注册资本:15000万欧元
法定代表人:吴小安
经营范围:生产宝马汽车及其零部件,销售自己生产的产品及提供售后服务;批发零售零部件及车上用品。
股权结构:沈阳金杯汽车工业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杯汽控”)和宝马(荷兰)控股有限公司各持有其50%股权。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持有金杯汽控90%股权,从而间接持有华晨宝马45%股权。
3、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定价依据
(1)签署日期:2009年4月28日
(2)协议签署地点:沈阳
(3)采购方式:重庆宝盛提供年度计划,华晨宝马按计划供货。
(4)付款、结算方式:现金或承兑汇票结算。
(5)协议生效条件:本协议自双方董事会和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生效日期以最后发生的日期为准。
(6)有效期间:协议对在2009年度内发生的相关交易均有效。
4、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1)交易内容:重庆宝盛在协议有效期内向华晨宝马采购金额人民币12000万元左右的国产宝马整车。
(2)定价依据:参照市场价格定价。
5、本次交易的目的及对本公司的影响
通过该项交易有助于本公司与华晨宝马达到批量规模,提高各自的经济效益,保证日常生产经营正常进行。
6、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上市规则》和《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简称“《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已就上述关联交易发表了独立董事意见,认为上述关联交易系根据市场化原则进行,未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程序合理合法,因此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最近一次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公司下属企业合肥宝利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2009年度向华晨宝马汽车有限公司采购12000万元左右宝马国产整车的关联交易
1、关联交易概述
合肥宝利丰预计2009年度向华晨宝马采购金额总计在12000万元左右的国产宝马整车。
2、关联方介绍
(1)采购方合肥宝利丰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合肥宝利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住所:合肥市包河区机场路9号
注册资本:1800万元
法定代表人:赵 昕
经营范围:宝马品牌汽车销售;一类机动车辆维修(凭许可证经营);汽车贸易咨询,汽车装潢及用品销售、服务;日用百货、家用电器销售;机动车事务代理服务。
股权结构:本公司通过全资子公司上海五龙汽车零部件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合肥宝利丰55%股权,合肥皖之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持有其45%股权。
(2)销售方华晨宝马基本情况(略)
3、关联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1)签署日期:2009年4月28日
(2)协议签署地点:沈阳
(3)采购方式:合肥宝利丰提供年度计划,华晨宝马按计划供货。
(4)付款、结算方式:现金或承兑汇票结算。
(5)协议生效条件:本协议自双方董事会和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生效日期以最后发生的日期为准。
(6)有效期间:协议对在2009年度内发生的相关交易均有效。
4、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1)交易内容:合肥宝利丰预计2009年度向华晨宝马采购金额总计在12000万元左右的国产宝马整车。
(2)定价依据:参照市场价格定价。
5、本次交易的目的及对本公司的影响
通过该项交易有助于本公司与华晨宝马达到批量规模,提高各自的经济效益,保证日常生产经营正常进行。
6、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上市规则》和《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简称“《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已就上述关联交易发表了独立董事意见,认为上述关联交易系根据市场化原则进行,未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程序合理合法,因此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最近一次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公司下属企业芜湖宝利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2009年度向华晨宝马汽车有限公司采购6000万元左右宝马国产整车的关联交易
1、关联交易概述
芜湖宝利盛预计2009年度向华晨宝马采购金额总计在6000万元左右的国产宝马整车。
2、关联方介绍
(1)采购方合肥宝利丰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芜湖宝利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住所: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新源大厦305室
注册资本:1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陈宝东
经营范围:宝马品牌汽车销售;一类机动车辆维修(凭许可证经营);汽车贸易咨询,汽车装潢及用品销售、服务;日用百货、家用电器销售;机动车事务代理服务。
股权结构:本公司通过全资子公司上海五龙汽车零部件投资有限公司持有芜湖宝利盛55%股权,安徽泓合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其45%股权。
(2)销售方华晨宝马基本情况(略)
3、关联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1)签署日期:2009年4月28日
(2)协议签署地点:沈阳
(3)采购方式:芜湖宝利盛提供年度计划,华晨宝马按计划供货。
(4)付款、结算方式:现金或承兑汇票结算。
(5)协议生效条件:本协议自双方董事会和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生效日期以最后发生的日期为准。
(6)有效期间:协议对在2009年度内发生的相关交易均有效。
4、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1)交易内容:芜湖宝利盛预计2009年度向华晨宝马采购金额总计在6000万元左右的国产宝马整车。
(2)定价依据:参照市场价格定价。
5、本次交易的目的及对本公司的影响
通过该项交易有助于本公司与华晨宝马达到批量规模,提高各自的经济效益,保证日常生产经营正常进行。
6、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上市规则》和《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简称“《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已就上述关联交易发表了独立董事意见,认为上述关联交易系根据市场化原则进行,未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程序合理合法,因此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最近一次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上海申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9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