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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盛同庆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长盛同庆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长盛同庆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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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盛同庆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009年04月30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基金管理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日期:2009年4月30日

    重要提示

    1、长盛同庆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09]209号文核准募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核准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2、本基金的管理人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注册登记人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3、本基金为契约型证券投资基金。

    4、本基金自2009年5月6日至2009年6月3日,通过深证券交易所场内挂牌发售,同时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中国建设银行等场外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发售,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募集情况适当缩短本基金的募集期限并及时公告。

    5、投资者可通过场外认购和场内认购两种方式认购本基金。本基金通过场外发售的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其中代销机构包括中国建设银行、各大证券公司等;本基金通过场内发售的机构为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5、本基金募集对象为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是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6、本基金募集份额规模最低为2亿份,不设规模上限。管理人可根据份额募集情况进行份额募集规模控制并及时公告。

    7、投资者欲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需开立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若已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的,则不需要再次办理开户手续。募集期内本公司直销机构和指定的基金销售代理机构网点同时为投资者办理场外认购的开户和认购手续。

    8、投资者欲通过场内认购本基金,应使用深圳A股账户或深圳封闭式基金账户。募集期内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交所会员单位可同时为投资者办理场内认购的开户和认购手续。

    9、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具体上市日期届时见本基金基金份额上市公告),如投资者在场外代销机构开立帐户并认购的本基金份额欲转入场内进行交易,投资者需在代销机构办理场外转入场内的转托管手续。场内认购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可直接在场内进行本基金份额交易。

    10、通过本基金指定代理销售机构场外认购基金,单笔认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通过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交所会员单位场内认购基金,单笔最低认购份额为1,000份,超过1,000份的须为1,000份的整数倍,且每笔认购最大不超过99,999,000份基金份额,但可多笔申报认购。

    11、投资者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利息的具体金额,以注册登记人的计算和确认为准。

    12、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设置最高累计认购金额限制。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申请的认购不允许撤销。

    13、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基金合同生效后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应在基金合同生效并正式发布生效公告后第二个工作日起到原认购网点打印认购成交确认凭证。

    14、场内、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在认购期、封闭期内不能进行分红方式变更。

    15、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发行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2009年4月30日《上海证券报》上的《长盛同庆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6、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http://www.csfunds.com.cn)上。投资者亦可通过网站了解基金发行相关事宜。

    17、有关代销机构的代销城市网点、开户及认购细节的安排等详见各代销机构相关的业务公告。

    18、本基金发行不开通网上开户和认购服务。

    19、投资者如有任何问题,可拨打本公司客服电话(400-888-2666或010-62350088)和当地代销机构业务咨询电话。对于未开设代销网点地区的投资者,请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88-2666或010-62350088)或北京分公司电话(010-82255818-263、288)、上海分公司电话(021-68889056/68889206),垂询认购事宜。

    20、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发行安排做适当调整并公告。

    21、本发售公告中未明确指明仅适用于“场内认购”或“场外认购”的相关内容,对于“场内认购”、“场外认购”均适用。

    22、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提示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而波动,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投资本基金所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以及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积极管理风险等。在本基金三年封闭期内的具体投资管理中,本基金份额所分离的两类份额同庆A和同庆B还可能面临因特定的结构性收益分配所形成的投资风险。

    从基金份额资产整体运作来看,长盛同庆可分离交易证券投资基金为股票型基金产品,基金资产整体的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均较高,属于高风险、高收益的股票型基金品种。本基金的风险及收益均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产品。

    在本基金封闭期内,对于同庆A基金份额持有人来说,由于基金收益分配的安排,同庆A份额将表现出低风险、收益稳定的明显特征,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要低于普通的股票型基金份额,类似于债券型基金份额。但虽然本基金为同庆A约定相对稳定收益和本金保护,但是约定收益的获得及其分配也具有不确定性,如在三年封闭期末,在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同庆A仍可能面临投资受损的风险。

    在本基金封闭期内,对于同庆B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来说,同庆B份额则表现出高风险、高收益的显著特征,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要高于普通的股票型基金份额,类似于具有收益杠杆性的股票型基金份额。但由于本基金的收益分配将优先满足同庆A的收益分配,如在三年封闭期末,在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则同庆B基金份额也可能面临投资本金亏损。尽管在正常情况下同庆B基金份额获得了基金收益较高的分配比例,并由此享有较高的预期收益,但也需要承担更大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以1元份额面值开展募集,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净值仍有可能低于面值。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一、本次发售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长盛同庆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简称和代码

    基金简称:长盛同庆可分离交易股票

    场内基金简称:长盛同庆

    基金代码:160806

    (三)基金类型

    契约型上市开放式

    (四)基金封闭期限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封闭期为三年(含三年),基金合同生效三年以后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本基金封闭期自基金合同生效起之日至三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封闭期到期日顺延到下一个工作日。

    (五)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六)基金份额面值

    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深交所挂牌价格为人民币1.00元

    (七)募集目标

    本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

    (八)发售对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允许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是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九)募集方式

    1、投资者可通过场内认购和场外认购两种方式认购本基金。通过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持有人证券账户下;通过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

    2、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在本基金份额上市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直接在深交所上市交易。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投资者也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从注册登记系统转托管到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后,实现基金份额在深交所上市交易。

    (十)销售渠道与销售地点

    1、本基金可通过本公司的直销机构、中国建设银行以及各大券商等场内、场外销售代理机构认购。本公司直销机构和场内、场外销售代理机构的具体地点和联系方式见本公告附件或本公司网站。

    2、对于场内发售机构,本基金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网定价发售,基金份额场内发售机构为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1)已经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交所会员单位

    联合证券、国信证券、招商证券、平安证券、长城证券、光大证券、华泰证券、广发证券、广东证券、广州证券、世纪证券、泰阳证券、华西证券、国海证券、南京证券、华鑫证券、华林证券、申银万国、中信万通、海通证券、山西证券、民生证券、天同证券、兴业证券、广发华福、长江证券、东莞证券、国联证券、东北证券、恒泰证券、华安证券、东海证券、中信证券、天一证券、东吴证券、第一创业、大同证券、大鹏证券、宏源证券、湘财证券、中金公司、东方证券、国泰君安、西南证券、银河证券、西部证券、渤海证券、上海证券、华龙证券、万联证券、齐鲁证券、国元证券、信泰证券、国都证券、中银证券、中信金通、浙商证券、江南证券、财富证券、金元证券、国盛证券、中原证券、德邦证券、财通证券、新时代证券、中信建投、安信证券、瑞银证券、中投证券。

    (2)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前获得基金代销资格同时具备深交所会员单位资格的证券公司也可代理场内的基金份额发售。具体名单可在深交所网站查询,本基金管理人将不就此事项进行公告。

    (3)尚未取得基金代销资格,但属于深交所会员的其他机构,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代理投资者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参与本基金的上市交易。

    2、其它销售机构的营业网点名录详见本公告附件,或相关机构以其他有效方式发布的相关公告。

    3、募集期间,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增减本基金的代销机构或销售网点,也可以增减相应的募集销售交易平台,届时以本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若有)为准。

    (十一)募集时间安排与基金合同生效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基金的设立募集期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本基金的募集期自2009年5月6日至2009年6月3日。在上述期间,本基金面向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同时公开发售。

    基金管理人根据认购的情况可适当调整发行时间,但发售期不超过本基金的设立募集期。如遇突发事件,以上安排可以适当调整。

    部分销售机构在本基金发售募集期内对于机构或个人的每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可能不同,若本份额发售公告没有明确规定,则可由该类销售机构自行决定其每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

    募集期满后,若基金合同满足生效条件(即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同时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下同),基金管理人应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本基金合同自中国证监会出具书面确认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若未达到法定生效条件,本基金将在三个月的设立募集期内继续发售。投资者认购资金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时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投资者认购资金利息的计算以登记注册人的计算为准。

    若三个月的设立募集期满,本基金仍未达到法定生效条件,本基金发起人将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并将所募集的资金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三十天内退还给基金认购人。

    (十二)认购方式与费率

    1、认购方式

    本基金场外认购采取金额认购、场内认购采取份额认购的方式。

    2、认购费率

    本基金的认购/发售费率不高于1.0%,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认购金额(M,含认购费)认购/发售费率
    M<50万1.0%
    50万≤M<200万0.5%
    200万≤M<500万0.1%
    M≥500万按笔收取,1000元/笔

    本基金的认购费用应在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基金募集期发生的各项费用。

    3、认购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利息的具体金额,以注册登记人的计算和确认为准。

    4、场内认购基金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份额的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挂牌价格为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本基金份额的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方法,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采用全额缴款的认购方式。

    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的份额计算公式如下:

    认购金额=挂牌价格×(1+发售费率)×认购份额

    发售费用=挂牌价格×认购份额×发售费率

    净认购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挂牌价格

    认购金额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至1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人投资认购100,000份本基金份额,对应费率为1.0%,假设该笔认购产生利息50元,基金份额挂牌价格为1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金额为:

    认购金额=1×(1+1.0%)×100,000=101000元

    发售费用=1×100000×1.0%= 1000元

    净认购金额=1×100,000=100,000元

    利息折算的份额=50/1=50份

    认购份额=100,000+50=100,050份

    场内认购单笔最低认购份额为1,000份,超过1,000份的须为1,000份的整数倍,且每笔认购最大不超过99,999,000份基金份额。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最高累计认购份额不设限制。

    5、场外认购基金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份额认购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本基金份额的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法,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采用全额缴款的认购方式。

    本基金场外采用金额认购方法,计算公式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包括基金份额的份数)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1.0%,假设该笔认购产生利息5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1+1.0%)=99,009.90元

    认购费用=100,000-99,009.90=990.10元

    认购份额=(99,009.90+50)/1.00=99,059.90份

    6、同庆A与同庆B基金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在募集结束后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初始有效认购的基金总份额按照4:6的比例分离成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个份额类别,即同庆A和同庆B,则同庆A在基金持有人初始有效认购总份额中的份额占比为40%,同庆B在基金持有人初始有效认购总份额中的份额占比为60%。则同庆A与同庆B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同庆A认购份额=认购份额总额×0.4

    同庆B认购份额=认购份额总额-同庆A认购份额

    其中,同庆A认购份额计算结果采取四舍五入的方式,场内保留到整数位,场外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认购本基金份额为100,000份,则其可自动得到的同庆A和同庆B认购份额为:

    同庆A认购份额=100,000×0.4=40,000份

    同庆B认购份额=100,000-40,000=60,000份

    二、发售方式及相关规定

    (一)销售渠道

    本基金通过本公司的直销机构、代销机构的场内、场外代销网点及其规定的合法方式公开进行发售。

    (二)认购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发售募集期间每天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约定,若未约定,则遵照相关销售机构的规定办理。

    认购参考时间:工作日9:00-15:00,具体视各销售机构而定。

    (三)认购原则

    1、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

    2、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申请一经确认不得撤销;

    3、募集期间单个投资者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

    4、本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四)认购的数额限制

    通过本公司代理销售机构场外认购基金,单笔认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通过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场内认购基金,单笔最低认购份额为1,000份,超过1,000份的须为1,000份的整数倍,且每笔认购最大不超过99,999,000份基金份额,但可多笔申报认购。

    三、场外认购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场外认购的开户、账户使用及转托管说明

    1、使用账户说明

    投资者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

    (1)已有深圳A股账户或基金账户的投资者,不需重新办理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的开户,可直接对原有账户进行账户注册,即将已有的深圳A股账户或基金账户注册为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

    (2)尚无深圳A股账户或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可直接办理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的开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为其配发基金账户,同时将该账户注册为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对于配发的深圳基金账户,投资者可持基金管理人或代理销售机构提供的账户配号凭条,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开户代理机构打印深圳基金账户卡。

    (3)已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销售机构或直销网点办理过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手续的投资者,可在原处直接认购本基金。

    (4)已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销售机构或直销网点办理过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手续的投资者,拟通过其他代理销售机构或直销网点认购本基金的,须用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在新的代理销售机构或直销网点处办理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确认。

    2、账户使用注意事项

    (1)投资者已开立的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自TA的基金账户不能用于认购长盛同庆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者若已开立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可在开立该基金帐户的销售机构直接认购长盛同庆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拥有多个深圳A股账户或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只能选择其中一个注册为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为了日后方便办理相关业务,建议投资者通过深交所认购、申购与赎回及买卖上市开放式基金也只使用该注册账户。

    (3)对于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配发深圳基金账户的投资者,为了日后方便办理相关业务,建议投资者通过深交所场内认购、申购与赎回及买卖上市开放式基金也只使用配发的基金账户。

    3、场外转托管至场内的说明

    通过场外直销机构、代销机构认购本基金,且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场外)中的基金份额,投资者也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从注册登记系统转托管到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场内)后,实现基金份额在深交所上市交易。投资者拟将按以下程序办理(直销机构/代销机构转至证券营业部场内):

    (1)在正式申请办理转托管之前,投资者须确定其上市开放式基金份额拟转入证券营业部的席位代码。

    (2)T日,投资者在转出方直销机构、代销机构提出跨系统转托管申请,注明转入证券营业部席位代码、开放式基金账户号码、基金代码、转托管数量,其中转托管数量须为整数份。

    (3)自T+2日始,投资者可以通过转入方证券营业部申报在深交所卖出基金份额。

    (二)通过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机构办理开户和认购的程序

    1、业务办理时间:公开发售期间9:30-15:00(周六、周日不受理)。

    2、开户

    (1)个人投资者办理开户手续时,应亲赴直销机构,并提供下列资料:

    ①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武警证、护照等)原件及复印件;

    ②指定银行账户;

    ③填妥的《资料类业务申请书》。

    (2)机构投资者办理开户手续时,应由指定经办人亲赴直销机构或通过传真方式开立基金账户,并提供下列资料:(下转C10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