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1.3 公司第一季度财务报告未经审计。
1.4 公司负责人赖振元、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陆健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陆健声明:保证本季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2 公司基本情况
2.1 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币种:人民币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2.2 报告期末股东总人数及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3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大幅度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预付款项期末较期初减少,主要是由于母公司期末较期初减少3503.13万元,减少幅度为41.09%。原因主要是去年的预付材料款在当期收料入库比例较大。
工程物资期末较期初增加1920.4万元,增加幅度为279.68%。原因主要是安徽水泥厂为新生产线采购物资增加。
管理费用本期较上年同期增加,主要是由于母公司本期较上年同期增加578.09万元,增幅为36.65%。原因主要是母公司管理费用中人工费用的增加以及新设立的分公司支出。
资产减值损失本期较上年同期增加,主要是由于母公司本期较上年同期增加677.03万元。原因主要是本期根据经济形势计提减值准备。
3.2 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2.1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前期披露的诉讼延续到报告期,以及报告期内发生的诉讼标的在400万元以上的诉讼事项,报告期内进展如下:
1、 公司与上海泛龙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泛龙企业”)产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于2005年6月8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诉状针对泛龙企业拖欠工程款提出诉讼,要求支付工程款人民币33,901,222.00元、资金占用费人民币474,845.00元和利息人民币656,359.00元,要求上海泛洋渡假村有限公司、蔡羽承担连带责任。2006年12月25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5)沪二中民而(民)初字第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上海泛龙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龙元支付工程款余额人民币14,073,230元;(2)支付工程进度款资金占用费人民币474,845元;(3)支付2006年9月29日至实际支付日为止的工程款利息。(4)其余诉讼请求不予以支持。公司不服判决,2007年1月7日提起上诉,要求泛龙企业支付工程款、资金占用费及利息。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7年10月24日作出了(2007)沪高民一(民)终字第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维持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5)沪二中民二(民)初字第73号民事判决第1、2、3、4项;(2)上海泛洋度假村有限责任公司对上海泛龙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一、二审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审价费、审计费由公司与泛龙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和上海泛洋渡假村有限公司各半负担。公司于2007年11月13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申请执行书》,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26日立案受理了执行申请.
2008年1月28日已向公司支付43万元。目前,余款正在进一步催讨过程中。
2、 因子公司上海龙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龙元”)与嘉意物流(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意物流”)产生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于2006年2月28日上海龙元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提出仲裁申请,2006年8月20日经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2006)中国贸仲沪裁字第212号裁决书裁决:1、嘉意物流支付上海龙元工程款萑人民币91934162元,利息5188256元,2、嘉意物流补偿上海龙元律师费150万元。
2008年3月24日,法院委托拍卖公司对嘉意物流园进行拍卖,第一次拍卖流拍。2008年5月15日,第二次拍卖流拍,2008年6月12日,第三次拍卖流拍。截至报告期末,因三次流拍,嘉意物流已进入了以物抵债程序。
上海龙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以物抵债的申请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10日裁定同意将拍卖标的以第三次拍卖保留价89100000元受让,并解除对嘉意物流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封浜村51-1宗房地产(曹安路3550号)的查封,并转归上海龙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现正在办理房屋产权变更手续。
3、 公司与苏州通达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产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于2006年12月22日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诉讼状针对苏州通达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拖欠工程款提出诉讼,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38,482,575.98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1,123,804.22元;同时对苏州易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苏州阳澄湖华庆房地产有限公司提起诉讼,要求承担连带责任。2007年2月1日苏州通达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对公司提起反诉,要求公司支付894万元延迟竣工违约金。2006年12月25日公司通过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冻结了苏州易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座落于虎丘镇繁荣村312国道南侧91,303.62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预查封苏州通达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在嘉多利花园三期房屋16幢1803号、2802号,查封期限从2006年12月25日起到2008年12月24日止。
2009年2月2日江苏省苏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苏州通达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公司工程价款(含质保金)41,074,280.00元,支付利息1,106,637.62元,及2006年12月23日起未付款部分的利息,苏州易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苏州阳澄湖华庆房地产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目前公司正在督促对方尽快履行法院判决。
4、 公司与无锡鸿意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产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于2007年1月11日向无锡仲裁委员会递交了仲裁申请书针对无锡鸿意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拖欠工程款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22,790,176.20元。截至报告期末,仲裁尚在审理阶段。
5、 公司与上海中建西南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西南)产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中建西南于2008年12月向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工程款8,393,184元,并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166,392元,本息合计8,559,576元。
2009年1月20日,公司对中建西南提起了反诉,要求中建公司赔偿质量问题造成公司的损失1,658,887元,及造成公司工期延误的损失4,099,000元,合计5,757,887元。目前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6、 浙江南国钢构有限公司(下称南国钢构)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大地网架(现更名浙江大地钢结构有限公司,下称大地网架)产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25日作出判决:(1)大地网架应返还南国钢构已经支付工程款计2,892,954元;(2)大地网架应返还南国钢构多支付工程款计617,046元;(3)大地网架应赔偿南国钢构经济损失计2,700,000元。大地网架不服上述一审判决,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发回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2008年12月9日,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判决,主要内容如下:(一)涉诉双方2004年3月15日签订钢结构工程合同予以解除;(二)大地网架返还南国钢构已支付工程款351万元;(三)大地网架赔偿工期延误损失753万元(四)南国钢构支付大地网架钢结构厂房折抵款871740元。驳回双方其他诉讼请求。大地网架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报告期内,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2009)浙民终字第22号判决,维持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年12月9日判决,驳回上诉。
7、 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大地钢结构有限公司(原大地网架制造有限公司)分别与宁波市北仑易斯达造船有限公司(下称易斯达)、宁波恒富船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恒富船业)、宁波市北仑蓝天造船有限公司(下称蓝天造船)三方在就各自钢结构厂房工程制作与安装产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本报告期内,涉诉四方分别向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其中,易斯达诉称大地钢构单方面中止履行工程合同,主要诉讼请求:(1)要求大地钢构退还209.7928万元工程预付款及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息11.189万元;(2)赔付违约金419.58576万元。大地钢构亦对易斯达提出反诉,主要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在原已经支付209.7928万元工程款基础上,再支付1048.8814万元违约金。
恒富船业诉称大地钢构工程逾期及单方面解除合同,主要诉讼请求:(1)要求大地钢构退还工程预付款本金及利息合计297.307万元;(2)赔偿工程延期竣工违约金1185.757万元。大地钢构提出反诉,主要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在原已经支付140.0568万元工程款基础上,再支付1075.1864万元违约金。
蓝天造船诉称大地钢构工程逾期,主要诉讼请求判令大地钢构支付延期竣工违约金合计1333.3万元。大地钢构提出反诉,主要诉讼请求判令蓝天造船支付欠款3265.8622万元,支付违约金241.585万元,并取消大地钢构的银行履约保函。截至报告期末,上述诉讼尚在进行。
8、 公司与浙江元生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元生实业)产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并向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提出诉讼,主要诉讼请求(1)责令元生实业返还履约保证金3300万元,承担违约金237.83627万元。(2)赔偿原告的可得利益损失3027万元。2008年11月17日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了一审判决,判决元生实业返回公司保证金33,000,000.00元,并支付相应违约金,同时公司已通过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了元生实业不动产、车辆、银行存款等相关资产,保全财产人民币30,000,000元。截至报告期末,诉讼尚在进行。
9、 宁波大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熊电子“)与公司产生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并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大熊电子主要诉讼请求:(1)被告返还超支工程款843947.35元。(2)被告支付延期交工违约金50万元。(3)被告承担工程范围损失暂估算为70万元。(4)被告承担工程质量违约金409190.01元。公司因对涉诉主体工程造价、有效合同约定及工期延误起因有异提起反诉,主要诉讼请求:(1)大熊电子向公司支付附属工程款128.5万元。(2)大熊电子支付主体工程质量保修金34.5万元。(3)大熊电子返还公司工程履约保证金122万元并承担相应期间利息。法院判决公司返还大熊电子超付工程款672,316.35元,大熊电子归还公司工程质量保修金293,691.38元,履约保证金122万元。2008年7月公司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扣款项。2008年7月18日,大熊电子向鄞州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公司支付工程修复费70万元,工程未交付赔偿经济损失750万元,违约金409,190.01元,总计8,609,190.01元。2009年3月冻结公司资金870万元。截至报告期末,鄞州人民法院对本案正在审理中。
10、 公司与南京恒大富丰置业有限公司、南京汉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于2009年3月6日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以上二被告1、支付已完成并经双方确认工程款80%中尚未支付部分人民币38538502.19元及该部分利息2350783.76元(利息暂算至2009年2月28日,直至付清全部工程款之日止)。2、支付已完成并经双方确认工程款20%的部分人民币53407095.54元。3、要求返还质量保证金1500000元。4、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同日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两被告银行存款人民币95796381.49元或相同价值的不动产及其他财产。又于2009年3月19日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增加诉讼请求的申请。1、支付场地平整土方款1750000元。2、拖延确认的工程款17278126.69元。3、支付各项损失20790909.28元。4、支付奖励款1305903.84元。
2009年4月1日,公司接到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通知。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11、 武汉爱家房地产有限公司与公司产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于2009年3月16日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公司支付工程逾期竣工违约金人民币18387534.82元;违反文明施工违约金人民币1159824元;违反隐蔽工程验收程序违约金人民币1000元及支付工程渗漏、裂缝违约金人民币80000元。
目前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3.2.2公司合同主要为建筑施工合同。公司第一季度承接业务约20.85亿元。报告期内主要重大合同情况如下:
1、公司接海盐秦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标通知书,中标核电南苑东侧房地产开发项目1标段工程,中标价人民币1.28亿元;
2、公司与广东肇庆市好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署《广东肇庆“上海城”项目总承包施工协议书》,协议价为人民币7.2亿元。
3.3 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2005年11月中旬,公司进行了股权分置改革。截至报告期,尚在履行期的承诺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赖振元先生的承诺。
1、最低流通底价承诺:自2005年11月15日起24个月内不通过交易所挂牌出售或转让; 在24个月锁定期后的24个月内,通过交易所挂牌出售价格不低于10元/股; 在24个月锁定期后12个月内,通过交易所挂牌出售数量不超过总股本的5%。
经过2005年度至2007年度利润分配,赖振元先生股票减持价格已调整为5.956元/股。
2009年4月13日,公司五届十四次董事会通过分配预案:以截止2008年12月31日总股本38880万股为基数,每10股派现金1元(含税)。若公司2008年度股东大会批准该方案,赖振元先生限售股份减持价相应调整为5.856元/股。
2、锁定期承诺。持股5%以上的股东赖振元先生承诺如下: a.在二十四个月锁定期之后的十二个月之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的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5%; b.在二十四个月锁定期之后的二十四个月之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的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0%。
截至本报告期,赖振元先生能够按照承诺严格履行。报告期前相关承诺履行详情已在2008年度报告做出披露。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5 报告期内现金分红政策的执行情况
2009年4月14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0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以截止2008年12月31日总股本38880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1元(含税),共计分配38,880,000元,剩余755,463,140.61元结转以后年度分配。同时,董事会就现金分红政策对公司章程进行了相应修订。
上述分配预案及章程修订议案将提交2009年5月6日召开的公司200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赖振元
2009年4月29日
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第一季度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