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三、其他事项
1、重大资产重组进展事项说明
本公司于2008年1月28日召开四届十四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如下决议:
(1)通过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收购资产的议案:
重大资产重组方案:同日,本公司与中国华源集团有限公司下属子公司上海华源生命产业有限公司(下称:华源生命)及上海源创科技数码有限公司(下称:源创数码)签署了《关于资产转让与债务承担的意向性协议书》,公司拟以2007年12月31日为审计评估基准日,将资产和负债按评估值整体出售给华源生命及源创数码。其中约8.8亿元金融债务转由华源生命承担,其余债务(包括1.49亿元金融债务和全部非金融债务)和全部资产将按评估值出售给源创数码,源创数码以处置该部分资产所得价款用于支付所接收公司的职工安置费用和开支,上述资产、负债的最终数据以经审计评估结果为准。
(2)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拟购买资产:本公司本次发行全部采取向傅克辉及其一致行动人山东鲁信实业集团公司(下称:鲁信实业)以及山东长源信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长源信)定向发行的方式,拟购买傅克辉及其一致行动人鲁信实业以及长源信持有的山东鲁信置业有限公司100%权益(预估价值约为265,000万元),本次发行数量不超过45,000万股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具体发行股票数量尚待公司下一次董事会确认最终认购资产后,并经相关审计评估完成后最终确定。
(3)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傅克辉及其一致行动人鲁信实业以及长源信免于以要约方式收购公司股份的议案。
(4)通过公司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由公司新老股东按各自的股权比例共同享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的议案。
本公司于2008年5月30日召开四届十九次董事会,会议审议同意将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收购资产的相关审计、评估基准日均调整为2008年6月30日。
2009年1月4日本公司以通讯方式召开四届二十四次董事会临时会议, 会议审议通过如下事项:根据公司第一大股东中国华源集团有限公司有关函,鉴于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各方无法按照一年前约定的框架原则推进重组,董事会决定终止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并承诺公司在公告后未来3个月内不再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2. 职工安置情况说明
(1)已进入实施阶段并已确认入账的职工安置费用情况
1) 因本公司拟进行重组,为妥善安置员工,2008年本公司(上海地区)决定实施裁员,并按有关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支出经济补偿金。截止2008年12月31日,本公司根据《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关系27人,支付协议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共计320万元。
2)本公司之上海华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东方印染分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印染分公司”)因生产经营困难,于2006年1月停工停产。2008年2月20日,本公司决定对东方印染分公司实施裁员,并按有关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因实际安置超出预期,在2007年预提的基础上本期补充计提260万元并支付。
3)本公司之上海华源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姜堰色织分公司于2007年12月制定了《上海华源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姜堰色织分公司职工安置方案》,该方案已于2007年12月经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审议后上报姜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初步审核,本公司于2009年3月8日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本期确认安置费用共计779万元。
4)根据嘉兴市属企业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嘉兴市毛纺控股集团公司对2008年6月25日《关于华源兰宝原国企在岗人员分流办法的紧急请示》文件的批复,华源兰宝于2008年6月25日召开董事会会议决议,重新对原职工安置中在岗人员分流方案进行补充、完善。由于方案的改变,华源兰宝职工身份置换所测费用在2007年基础上增加5,200万元。
5)本公司下属子公司六安华源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六安华源)因生产经营困难,经六安市政府同意,六安华源于2008年8月24日全面停产,并于2008年9月17日六安华源第三届职工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六安华源纺织有限公司职工安置方案》。截止2008年12月31日,本公司按有关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累计确认安置费16,477万元。
6)依据国家、省市政府有关政策以及《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本公司下属上海香榭里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于2007年12月制订了《上海香榭里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姜堰分公司职工安置方案》,该方案已于2007年12月经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审议后上报姜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初步审核,上海香榭里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姜堰分公司于2009年3月8日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本年确认安置费用共计1,190万元。
(2)尚未进入实施阶段暂未确认入账的职工安置费情况
1)2008年6月,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省属国有企业改革职工安置若干问题的补充意见》,中共南昌市委、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市属国有(集体)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和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与失业保险制度并轨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经本公司同意,本公司下属子公司江西华源江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纺”)制定了《江纺富余职工安置方案》(草案),拟对其不在岗富余职工近2000人(截止2008年5月31日)进行安置。该方案尚待报南昌市国资、社保等有关部门审核,并报公司职代会审议通过。经本公司初步测算,富余职工安置费用预计28,773万元。
根据2007年11月3日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江纺、上海惠源达、银志集团共建南昌纺织工业基地有关问题协调会议纪要的通知》,江纺待南昌纺织工业基地初步建成运转后再实施异地搬迁,退城进郊。涉及江纺土地变性、市场运作的相关事宜必须与实施企业改制相结合,上述职工安置费用将优先从未来的土地收益中列支。
2)依据国家、省市政府有关政策以及《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本公司下属子公司安徽阜阳华源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阜阳华源”)于2008年4月制订了《安徽阜阳华源纺织有限公司职工分流安置方案》,分流安置费用预计26,698.20万元。该方案已于2008年4月上报了阜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初步审核,于2008年6月经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审议后经本公司批准同意,该方案尚待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3. 本公司于2007年7月将所持有的新余华源远东纺织有限公司95%股权出售给江西省新余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因新余华源远东纺织有限公司95%股权已作为上工申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上工申贝)为本公司担保的反担保抵押物,2007年8月,上工申贝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请法院判令本公司上述股权转让行为无效。
2008年3月27日,经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7)沪一中民四(商)初字第35号民事调解书和(2007)沪一中民四(商)初字第3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上工申贝撤回原诉讼请求。同时本公司与上工申贝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本公司原反担保物改为以本公司持有的张家港中东石化实业有限公司23.715%的股权,江苏雅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35.3259%的股权及上海华源针织时装有限公司88.53%股权提供反担保;反担保范围不变,为上工申贝为本公司向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以及深圳发展银行上海分行取得贷款1.18亿余元的保证义务。
当上工申贝所承担的上述五份《借款合同》保证责任消除之日,公司为之承担的质押反担保责任同时消除。
4. 2007年12月6日,中国农业银行奉化支行诉本公司下属及下属子公司奉化华源步云西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步云西裤”)借款4,475万元逾期未还。经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达成以下协议:
(1) 步云西裤于2008年3月25日之前归还中国农业银行奉化支行借款本金1,000万元,偿付利息78.01万元,并以其部分厂房作为抵押。
(2)步云西裤于2008年12月31日之前归还中国农业银行奉化支行借款本金3,475万元,偿付利息235万元。由本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截止本审计报告批准报出日,步云西裤尚未偿还上述借款。
5. 本公司大股东华源集团及第八大股东上海华源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因债务诉讼,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委托拍卖函,委托上海青莲阁拍卖有限公司于2008年4月29日拍卖华源集团持有的本公司190,127,100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和上海华源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本公司7,120,200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自然人傅克辉以总价9,862,365元(不含佣金)拍得上述合计为197,247,300股股票,其合计占公司总股本的35.72%。
本公司2008年4月30日收到第三大股东江苏双猫纺织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双猫”)的告知,江苏双猫与傅克辉在2007年12月26日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江苏双猫以每股5.92元的价格向傅克辉转让其持有的公司2700万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4.89%)。傅克辉已经按上述协议的约定支付了65%的转让价款。
截止本财务报表批准报出日,上述股权转让尚未办理股权变更手续。
6.本公司主要涉及诉讼事项
序号 | 案由 | 原告 | 案情简要介绍 |
1 | 借款合同 | 上海银行 | 原告要求本公司履行对上海鸿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借款的担保义务 |
2 | 买卖合同 | 常州东风纺织印染设备有限公司 | 本公司下属上海华源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东方印染分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印染)未付清原告设备款 |
3 | 欠税 | 常州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 东方印染欠付税款 |
4 | 买卖合同 | 常州市恒德纺织品有限公司 | 东方印染欠付货款 |
5 | 买卖合同 | 上海南立贸易有限公司 | 东方印染欠付货款 |
6 | 借款合同 | 中信银行常州分行 | 东方印染借款逾期未还 |
7 | 土地转让合同 | 安徽恒润房地产公司 | 原告要求本公司二级子公司六安华源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六安华源)返还土地拆迁补偿金 |
8 | 建筑安装工程 | 安徽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六安华源欠付工程款 |
9 | 借款合同 | 上海华源企业发展进出口有限公司 | 本公司二级子公司上海华源国际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贸发)欠付原告借款逾期未还 |
11 | 买卖合同 | 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本公司二级子公司奉化华源步云西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奉化步云)欠付货款 |
12 | 买卖合同 | 兰州三毛纺织(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奉化步云欠付货款 |
13 | 买卖合同 | 天津纺织集团有限公司仁立分公司 | 奉化步云欠付货款 |
14 | 借款合同 | 中国银行奉化支行 | 奉化步云借款逾期未还 |
15 | 借款合同 | 浙江文华控股有限公司 | 奉化步云借款逾期未还 |
16 | 借款合同 | 宁波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奉化步云借款逾期未还 |
17 | 借款合同 | 中国农业银行奉化市支行 | 奉化步云借款逾期未还 |
18 | 债权转让合同 | 宁波罗蒙投资有限公司 | 奉化步云欠款未还 |
19 | 买卖合同 | 张家港联合毛纺制品有限公司 | 本公司二级子公司上海华源针织时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源针织)欠付货款 |
20 | 买卖合同 | 江苏联宏纺织有限公司 | 华源针织欠付货款 |
21 | 买卖合同 | 桐乡市建泰纺织有限公司 | 华源针织欠付货款 |
22 | 股权转让合同 | 思宏实业有限公司 | 原告要求华源针织归还股权转让款 |
23 | 买卖合同 | 思宏实业有限公司 | 华源针织欠付货款 |
24 | 买卖合同 | 湖州昌华绢纺有限公司 | 华源针织欠付货款 |
25 | 借款合同 | 上海市金山区亭林镇财政所 | 华源针织借款逾期未还 |
26 | 借款合同 | 上海华源企业发展进出口有限公司 | 原告要求华源针织偿还借款,并由本公司、国贸发以及本公司三级子公司上海丝佳丽针织时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丝佳丽)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27 | 买卖合同 | 上海利以德特种丝有限公司 | 华源针织欠付货款 |
28 | 借款合同 | 农行上海市金山支行 | 华源针织借款逾期未还 |
29 | 盈余分配 | 上海市金山区亭林镇对外经济发展公司 | 华源针织欠付股利 |
30 | 工程款纠纷 | 四川省建筑机械化工程公司 | 本公司二级子公司昆山华源印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山华源)前付工程款 |
31 | 买卖合同 | 浙江宝润毛纺有限公司 | 原告要求本公司二级子公司上海华源兰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源兰宝)对其承担的股权转让损失9,974,000元予以等额赔偿 |
续上表
序号 | 诉讼结果预测或已生效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 | 履行情况 |
1 | 2005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3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应承担担保责任 | 2005年9曰6日查封本公司商城路20、22层楼面房产 |
2 | (2006)常民二初字第57号民事调解书确认东方印染承担支付设备款1,306,271.6元以及诉讼费24,061元的义务 | (2006)常民二初字第57号查封(扣押)东方印染部分机器设备 |
3 | (2006)常非诉行审字第98号行政裁定书确认东方印染承担支付欠付税款814,025.12元的义务 | (2006)常非诉行执字第9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东方印染账面日本进口松式烘燥机一台 |
4 | (2007)天民二初字第745号民事调解书确认东方印染承担支付货款510,139.46元、利息10,700.00元以及诉讼费12,280.00元的义务 | (2007)天民二初字第74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东方印染账面韩国液流染色机一台 |
5 | (2006)常民二初字第293号民事调解书确认东方印染承担支付货款2,430,222.33元以及诉讼费36,192.00元的义务 | 已支付20万元 |
6 | (2005)常民二初字第290号调解书确认东方印染承担偿还本金1,000万元以及利息110,530元的义务 | (2006)常执字第99-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续行查封东方印染账面常州市延陵东路65号的房屋建筑物及其国有土地使用权,厂区内机器设备已抵偿本金200万元,目前已后续发生利息约125万元 |
7 | (2006)皖民一初字第0003号民事判决书以及原告与本公司签订的和解协议书确认六安华源承担返还土地拆迁补偿金1,500万元的义务 | 已支付1,000万元 |
8 | (2007)六民一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六安华源承担支付工程款27,194,057.67元、利息4,240,737.19元以及诉讼费500,100.00元的义务,并由本公司在1,000万元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查封本公司位于六安市经济开发区内的100亩土地使用权,已支付诉讼费250,000.00元 |
9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7)沪一中民四(商)初字第25号裁定书确认国贸发承担偿还借款59,147,785.06元的义务 | 2009年3月2日国贸发与原告达成和解协议,将国贸发账面对上海惠源达纺织有限公司4.02%的股权以及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泰谷路169号的房产分别作价2,614万元和2,196万元抵偿给原告 |
11 | (2004)奉民二初字第622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奉化步云承担支付货款107万元、诉讼费1.5万元以及相应违约金的义务 | 查封奉化步云西裤1.4万余条以及衬衫3143件。 |
12 | (2000)甬经初字第342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奉化步云承担支付货款4,944,881.97元以及诉讼费32,185.00元的义务 | 以奉化步云50509条西裤作价4,653,771.00元抵偿部分债务 |
13 | (2005)甬民二初字第207号民事判决书确认本公司子公司奉化步云承担支付货款3,079,526.30元以及诉讼费25,406.00元的义务 | 尚未支付 |
14 | (1999)奉经初字第497号、第498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奉化步云承担偿还借款本金250万元及相应利息和诉讼费32,920.00元的义务 | 原告已将债权转让给浙江文华控股有限公司。 |
15 | 2005年8月3日(1999)奉执字第1485-4、1486-4号确认奉化步云承担支付借款利息及延迟履行利息合计560.9万元的义务 | 查封奉化步云“步云“商标专用权 |
16 | 2001年2月12日(2001)甬东执字第229、230、231号确认奉化步云承担支付本金及利息、诉讼费共计3,976,600.00元的义务 | 查封奉化步云“步云“商标专用权 |
17 | (2008)甬民二初字第1号、第2号、第3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奉化步云承担偿还借款借款本金4,475万元、借款利息3,130,458.00元、原告律师费10万元以及诉讼费172,066.50元的义务 | 尚未支付 |
18 | (2008)丰民二初字第553号确认奉化步云承担偿还欠款2,357,627.00的义务 | 已支付165,000.00元 |
19 | (2008)金民二(商)初字第698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华源针织承担支付货款1,327,348.17元的义务 | 尚未支付 |
20 | (2008)金民二(商)初字第701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华源针织承担支付货款1,717,193.88元的义务 | 尚未支付 |
21 | (2008)桐民二初字第743号、第1196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华源针织承担支付货款5,476,051.4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36,497.00元的义务 | 尚未支付 |
22 | (2008)沪一中民五(商)初字第132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华源针织承担归还股权转让款415.92万元的义务 | 尚未支付 |
23 | (2008)沪一中民五(商)初字第133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华源针织承担支付货款71万元的义务 | 尚未支付 |
24 | (2007)湖浔民二初字第1041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华源针织承担支付货款1,151,068.20元及逾期利息60,672.80元的义务 | 尚未支付 |
25 | 2007年8月8日,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判决华源针织承担偿还借款的义务 | 尚未支付 |
26 | (2007)沪一中民四(商)初字第24-1号裁定书确认华源针织承担偿付借款14,594,556.25元的义务,本公司、丝佳丽、国贸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查封华源针织及丝佳丽位于金山区亭林镇三处房产及生产专用设备、车辆等财产 |
27 | 2007年7月19日经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调解,确认华源针织承担支付货款761,443.6元及利息50,000元的义务 | 尚未支付 |
28 | 经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2月27日调解,确认华源针织及丝佳丽应于2007年6月8日前付清欠款 |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21日下发(2007)金执字第2018号公告称:如华源针织拒不履行偿款义务,法院将对华源针织厂房进行评估拍卖,尚未执行 |
29 | 2007年8月6日,上海市金山人民法院判决本公司败诉,承担支付股利100万元的义务 | 尚未支付 |
30 | 2008年1月16日法院裁定昆山华源承担支付工程款800万元的义务 | 查封昆山华源昆山市千灯镇陆千路东侧80,00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以及昆山市千灯镇的印染车间及宿舍楼等在建工程 |
31 | 法院于2009年2月17日出具了有关民事调解书,裁定由华源兰宝承担对原告的损失予以等额赔偿的义务 | 尚未支付 |
二十四、衍生金融资产风险管理
本公司账面交易性金融资产主要是本公司下属江西华源江纺有限公司为了解棉花的市场价格而购买的棉花期货,其公允价值计量根据结算日的市场报价列账。公司本期交易次数很少且金额较小,棉花期货交易的金额和数量都远远不能达到日常生产的需要,不符合套期要求。由于公司没有足够的人力、资金及经验,因此不宜进行大规模的衍生品投资。公司于2008年8月起已不再进行期货交易,2009年3月,公司已将投资款全部收回。
二十五、补充资料
1.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
报告期利润 | 净资产收益率 | 每股收益 | ||||||
全面摊薄(%) | 加权平均(%) | 基本每股收益 | 稀释每股收益 | |||||
本期数 | 上期数 | 本期数 | 上期数 | 本期数 | 上期数 | 本期数 | 上期数 | |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 252.75 | -115.43 | -1.37 | 0.07 | -1.37 | 0.07 |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 -2,776.35 | -0.81 | -0.76 | -0.81 | -0.76 |
注: 基本每股收益按照归属于本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除以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计算。
稀释每股收益的分子以归属于本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调整下述因素后确定:(1)当期已确认为费用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的利息;(2)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转换时将产生的收益或费用;以及(3)上述调整相关的所得税影响。
稀释每股收益的分母等于下列两项之和:(1)基本每股收益中母公司已发行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及(2)假定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转换为普通股而增加的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
在计算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转换为已发行普通股而增加的普通股股数的加权平均数时,以前期间发行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假设在当期期初转换;当期发行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假设在发行日转换。
基本每股收益与稀释每股收益的具体计算如下:
收益 | 2008年 | 2007年 |
归属于本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 | -754,165,450.49 | 38,484,732.68 |
当期已确认为费用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的利息 | ||
调整后归属于本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 | -754,165,450.49 | 38,484,732.68 |
股份 | ||
本公司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 稀释效应——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 | 552,172,227 | 552,172,227 |
普通股 | ||
可转换债券 | ||
调整后本公司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 | 552,172,227 | 552,172,227 |
2.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08)》的规定,在计算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全面摊薄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时,2008年度、2007年度所扣除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列示如下:
非经常性损益明细 | 本期金额 | 上期金额 |
(1)非流动性资产处置损益,包括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冲销部分 | -22,314,119.81 | -55,637,219.19 |
(2)越权审批,或无正式批准文件,或偶发性的税收返还、减免 | ||
(3)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但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密切相关,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按照一定标准定额或定量持续享受的政府补助除外 | 4,633,581.20 | 873,500.00 |
(4)计入当期损益的对非金融企业收取的资金占用费 | 566,679.70 | |
(5)企业取得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的投资成本小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产生的收益 | ||
(6)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益 | 50,284.05 | |
(7)委托他人投资或管理资产的损益 | ||
(8)因不可抗力因素,如遭受自然灾害而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 | -2,713,589.09 | |
(9)债务重组损益 | -22,046,789.21 | 727,944,070.65 |
(10)企业重组费用,如安置职工的支出、整合费用等 | -242,258,223.65 | -152,325,348.98 |
(11)交易价格显失公允的交易产生的超过公允价值部分的损益 | ||
(12)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产生的子公司期初至合并日的当期净损益 | ||
(13)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无关的或有事项产生的损益 | -15,842,795.11 | -2,230,880.84 |
(14)除同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相关的有效套期保值业务外,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以及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取得的投资收益 | -378,660.00 | -489,407.40 |
(15)单独进行减值测试的应收款项减值准备转回 | 2,261,520.95 | |
(16)对外委托贷款取得的损益 | ||
(17)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产生的损益 | ||
(18)根据税收、会计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当期损益进行一次性调整对当期损益的影响 | ||
(19)受托经营取得的托管费收入 | ||
(20)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 | -8,509,254.36 | -4,660,989.67 |
(21)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 | ||
非经常性损益合计 | -307,168,329.08 | 514,090,688.32 |
减:所得税影响金额 | 51,986,435.59 | |
扣除所得税影响后的非经常性损益 | -307,168,329.08 | 462,104,252.73 |
其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非经常性损益 | -308,508,253.73 | 460,890,452.10 |
归属于少数股东的非经常性损益 | 1,339,924.65 | 1,213,800.63 |
二十五、财务报表之批准
本财务报表业经本公司董事会于2009年4月28日决议批准。
根据本公司章程,本财务报表将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上海华源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