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向前五名供应商合计的采购金额10,197,081.75元,占年度采购总额的比例71.59%,向前五名客户销售额为13,703,249.19元,合计占公司销售总额的比例72.91%。
(三)报告期资产负债构成及期间费用变动分析
1、报告期资产负债构成
资产负债项目 报告期末 上年同期 增减比例
金额 占总资产比重 金额 占总资产比重
货币资金 1,442,636.33 1.37% 9,245,799.60 8.60% -84.40%
应收账款 17,580,207.28 16.65% 7,589,505.39 7.06% 131.64%
预付款项 874,304.36 0.83% 802,265.20 0.75% 8.98%
其他应收款 11,617.14 0.01% 104,511.22 0.10% -88.88%
存货 5,530,911.89 5.24% 5,215,515.74 4.85% 6.05%
固定资产 34,432,828.89 32.61% 38,668,746.61 35.96% -10.95%
在建工程 36,176,450.09 34.27% 36,176,450.09 33.64% 0.00%
无形资产 9,524,975.57 9.02% 9,731,909.55 9.05% -2.13%
短期借款 35,000,000.00 33.15% 35,000,000.00 32.55% 0.00%
应付账款 23,251,870.36 22.02% 22,580,616.06 21.00% 2.97%
预收款项 2,601,135.47 2.46% 2,538,135.47 2.36% 2.48%
应付职工薪酬1,638,346.74 1.55% 413,718.44 0.38% 296.01%
应交税费 4,555,967.64 4.32% 5,200,706.43 4.84% -12.40%
应付利息 16,996,178.66 16.10% 10,710,357.50 9.96% 58.69%
应付股利 629,342.11 0.60% 629,342.11 0.59% 0.00%
其它应付款 31,551,450.01 29.89% 29,602,676.87 27.53% 6.58%
报告期内,公司期末资产负债各项目在规模和结构上均发生了不同程度变化:
(1) 期末货币资金较期初下降了84.40%,主要系2007年公司接受现金捐赠与债权转让收到货币资金。
(2) 期末应收帐款较期初增加了131.64%,主要系2007年公司债权转让收回应收帐款。
(3) 期末其他应收款较期初下降了88.88%,主要系大部分员工借款已归还。
(4) 期末应付职工薪酬较期初增加了296.01%,主要系公司计提与实际发放存在差异,部分计提12月工资及福利在09年发放。
(5) 期末应付利息较期初增加了58.69%,主要系报告期公司资金紧张未付利息。
2、报告期公司期间费用及所得税构成的变化
费用项目 报告期 上年同期 增减额 增减比例
销售费用 0.00 0.00 0.00
管理费用 7,623,232.91 1,611,375.45 6,011,857.46 373.09%
财务费用 6,284,927.83 14,787,972.72 -8,503,044.89 -57.50%
所得税费用 0.00 3,032,341.25 -3,032,341.25 -100.00%
报告期内,公司期间费用及所得税构成发生了不同程度变化:
(1)本期管理费用较上期增加了373.09%,主要是本期部份闲置固定资产折旧计入管理费用。
(2)本期财务费用较上期下降了57.50%,主要是上期归还部份短期借款,使本期财务费用下降。
(3)本期所得税较上期下降了100.00%,主要是本期亏损未计提所得税。
(四)报告期公司利润构成分析
本年度公司实现利润总额-11,509,509.96元,主要构成如下:
(1)其中主营业务利润总额-12,165,489.39元,本年度公司主营业务为销售防弹运钞车等专用车辆。
(2)其中其他业务利润总额681,721.26元,主要为出租房屋实现收益。
(五)报告期内现金流量表构成分析
报告期 上年同期 增减额 增减比例
经营活动现金流净额 -7,803,163.27 76,155,554.25 -83958717.52 -110.25%
投资活动现金流净额 0.00 32,730,414.55 -32730414.55 -100.00%
筹资活动现金流净额 0.00 -99,662,259.14 99662259.14 100.00%
说明:
(1)经营活动现金流净额较上期下降了110.25%,主要是上期公司接受现金捐赠与债权转让收到现金所致。
(2)投资活动现金流净额较上期下降了100.00%,主要是上期拍卖本公司土地收到现金所致。
(3)筹资活动现金流净额较上期增加了100.00%,主要是上期偿还了欠付部分银行的款项所致。
(六)主要控股公司及参股公司的经营情况及业绩
控股公司名称 权益(%) 业务性质 主要产品或服务 注册资本(元) 资产规模(元) 净利润(元)
广州光华荣昌汽车饰件有限公司 51 制造、销售 制造、销售:汽车饰件 2,800,000 5,019,918.51 -605,645.52
广州宝龙防弹车有限公司 90 制造、销售 改装、销售:防弹车、专用汽车10,000,000 7,571,165.51 -691,728.21
广州市宝龙汽车配件研发制造有限公司 已于2005和2006年分别办理了国税和地税注销,于2007年12月在工商机关吊销。
广州宝龙集团轻型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36.36 制造 汽车制造 330,000,000 321,573,700.54 -18,302,708.08
(七)对公司未来发展的展望
1、行业发展趋势
公司主营业务是防弹运钞车。防弹运钞车是专用车行业,由于车型结构、具体使用目的不同,具有多个产品品种和系列,具有较高的附加值。就目前的国内专用汽车市场情况分析来看,竞争激烈。随着专用汽车行业的成熟与发展,专用车生产企业数量迅猛增加,由于行业依然不够规范,缺少相应的高端产品,特别是没有核心技术的专用车,却供大于求,更加剧市场竞争。专用汽车具有一定的市场发展前景,但专用汽车的需求更加个性化、专业化且科技含量不断提高,市场竞争更趋激烈。
2、公司发展战略规划
公司在2009年的发展战略是:努力与相关债权银行达成债务重组和资产重组,改善和恢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做好资产经营的产业整合,改善公司资产状况,确保经营目标和管理目标的实现。
3、新年度的经营计划
2009年,国际金融危机所引发的负面效应将继续由虚拟经济向实体经济蔓延,经济危机的影响也还将进一步扩散,种种不确定因素将使企业的发展面临更大的挑战。公司要充分利用行业振兴政策和市场机遇,力争及早做出相应调整,加大创新力度,并不断优化企业资源配置,努力迎难而上,将危机转化为机遇,力争在新的一年里创造新的业绩。
2009 年公司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加快直销产品的市场扩张速度,通过引入合作的方式,盘活公司部分生产基地和产能,加强公司产品的市场拓展和优化,适时调整产业和产品结构以降低经济危机对公司造成的影响。公司将主要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全力推进公司规范运作,不断完善公司内部控制,提升公司治理水准,依照各级监管部门要求,做好规章制度体系建设和贯彻执行工作,进一步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分权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董事履行职责水平,积极探索并建立符合市场化要求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扎实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工作。
(2)公司将启动银行债务重组工作并力争取得实质性进展,公司将继续与债权人积极磋商,努力化解债务风险,为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3)大力推进公司的资产整合及重组工作。为持续提升公司主营业务生产和销售水平,加强防弹运钞车的市场拓展和优化,加快直销产品的市场扩张速度,努力盘活公司部分生产基地和产能,巩固并扩大主营业务规模,公司计划通过转让部分控股子公司广州宝龙防弹车有限公司部分股权,引进具有丰富管理经验和汽车营销网络的第三方,将更有助于实现公司资源优化配置,加强产品市场拓展和优化,公司主营业务生产和销售水平也将得到持续提升,同时可以盘活公司部分生产基地的产能,增强公司经营实力和盈利能力,并最终改善公司资产状况。
(4)盘活闲置资产,节能降耗,大力缩减生产成本、财务成本和管理成本。鉴于公司目前层级精简,为切实推进精细化管理,降本增效,实现企业战略化管理和规范化运作,公司拟将现有的办公楼及1、2、3号宿舍楼、食堂、餐厅、招待所等闲置资产在市场上予以公开出售,以满足公司对流动资金的需求。公司将用所得资金偿还公司部分债务后,用部分资金进行投资,开发新的利润增长点,以期获得合理回报,增强公司经营实力和盈利能力,不断改善公司资产状况。
(5)为在公司现有的产业布局上开发新的利润增长点,适时调整产业和产品结构以降低经济危机对公司造成的影响,增强公司经营实力和盈利能力,持续改善公司资产状况,公司本着稳健投资、专业化经营的原则拟投资注册成立一家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6)实施精细化管理,实现企业战略管理和规范化运做,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工作;强化全面成本管理,以财务管控和营运管理优化为中心,全面梳理成本管理流程;进一步完善财务内控管理体系,建立原材料价格监控机制,加强产品成本的核算,采取有力措施消除因原材料价格波动带来的不利影响,全面提高公司整体效益;
(7)管理层上下同心协力,推动企业管理升级,提高企业管理效率和水平;公司在2009年要继续深入落实各项制度法规,把科学管理长抓不懈,切实执行管理创新,以节能降耗为重点,梳理优化公司业务流程;
(8)加强人力资源管理,提升人力资本价值,抓好人才队伍的建设,做好人力资源储备,从根本上为公司构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的主营业务奠定基础,不断推动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与公允价值计量相关的项目
□适用 √不适用
持有外币金融资产、金融负债情况
□适用 √不适用
6.2 主营业务分行业、产品情况表
请见前述6.1
6.3 主营业务分地区情况表
请见前述6.1
6.4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变更项目情况
□适用 √不适用
6.5 非募集资金项目情况
□适用 √不适用
6.6 董事会对会计师事务所“非标准审计报告”的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的专项说明
经深圳南方民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民和”)对本公司 2008 年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审计,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就2008年审计报告中导致该非标准无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做出如下说明:
一、有关无法表示意见事项之一:
如财务报表附注十三.1所示,因东方宝龙公司向中国民生银行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借款3,500万元逾期未还,民生银行申请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并拍卖了东方宝龙公司位于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永和经济区的YH-H4-1地块及上盖的厂房。2007年3月13日第三次公开拍卖时,以3,940万元成交。2007年4月28日,广州中院以(2006)穗中法执字第676民事裁定,裁定东方宝龙公司将上述拍卖标的物过户给买受人。因东方宝龙公司认为在评估、拍卖过程中存在重大漏评等违法行为,于2007年9月28日依法向广州中院提起了撤销拍卖申请。2007年11月9日,广州中院出具(2006)穗中法执字第676号裁定书,裁定该标的物暂缓过户;2008年5月19日,广州中院以(2006)穗中法执字第676-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了东方宝龙公司的申请。2008年8月15日,东方宝龙公司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执行复议申请,目前该案仍在高院审理中。同时,因该事项广州开发区地方税务局永和区税务分局于2008年11月27日出具“穗地税开永税通[2008]001号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东方宝龙公司缴纳在此拍卖过程中的税费合计1,216.33万元(其中土地增值税992.54万元),并于2008年12月10日委托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从收取的竞拍人缴纳的款项中实际划缴了前述税费。东方宝龙公司对上述征税行为持有异议,于2008年12月17日向广州市萝岗区法院依法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判令撤销“穗地税开永税通[2008]001号税务事项通知书”。2009年3月19日,广州市萝岗区法院裁定,该事项为税务争议,应在法定期限内向上级税务机关申请税务行政复议,对复议不服的,方可提起诉讼,故驳回东方宝龙公司的诉讼请求。目前,该案仍在复议中。截至2008年12月31日,与上述事项相关的土地及上盖厂房和附属工程在东方宝龙公司财务报表的“在建工程”项目列示:账面原值12,377.81万元、减值准备9,144.77万元、净值3,233.04万元。截至审计报告日,该诉讼仍在审理之中,我们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对东方宝龙公司将上述已被拍卖的资产仍做为在建工程在财务报表列报和列报金额的准确性作出合理判断。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认为:
1、因与民生银行广州经济技术开发支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借款纠纷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州中院)受理了以民生银行为申请执行人的(2006)穗中法执字第676号执行一案,但在评估、拍卖权属于申请人的永和经济区YH-H4-1土地(以下简称:永和土地)过程中存在重大漏评及诸多违规行为。申请人多次向广州中院提起异议,但广州在承认存在重大漏评的前提下,以裁定书驳回了我司的异议。2008年8月15日,我司依法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复议申请;2008年10月17日,在省高院举行了执行听证,目前该案正由省高院审理中,至今尚未作出最终裁决。故由于本案仍在审理中,拍卖所得款项仍在法院账上,且根据查询得知,永和土地仍在我司名下,因此有关永和土地的交易并没有完成。
2、同时,因该事项广州开发区地方税务局永和区税务分局于2008年11月27日出具“穗地税开永税通[2008]001号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东方宝龙公司缴纳在此拍卖过程中的税费合计1,216.33万元(其中土地增值税992.54万元),并于2008年12月10日委托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从收取的竞拍人缴纳的款项中实际划缴了前述税费。鉴于法院有关“YH-H4-1”土地及上盖物暂缓过户的裁定,本公司认为此次竞拍并未成交,无计税依据。故于2008年12月17日向广州市萝岗区法院依法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判令撤销“穗地税开永税通[2008]001号税务事项通知书”。2009年3月19日,广州市萝岗区法院裁定,该事项为税务纠纷,应在法定期限内向上级税务机关申请税务行政复议,对复议不服的,方可提起诉讼,故驳回东方宝龙公司的诉讼请求。目前,该案仍在复议中。
3、对于上述事项,本公司正在积极采取包括法律诉讼在内的各种途径,以保护资产的完整、维护上市公司利益。同时本着会计核算的谨慎性原则,我们对该项帐面原值为12,377.81万元的“在建工程”计提了相应减值准备9144.77万元,包含在2008年度资产负债表“在建工程”项目中的期末余额为3233.04万元。
4、同时,该事项基本情况已在临时信息披露及2008年度会计报表附注“其他重要事项”进行了详细披露。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将积极与债权人、法院和税务局沟通,争取妥善解决此事项,降低对公司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二、有关无法表示意见事项之二:
“东方宝龙公司2008年12月31日应付账款余额2,325.19万元,占期末负债总额的20.01%;其他应付款期末余额3,155.15万元,占期末负债总额的27.15%。东方宝龙公司未能完全提供上述应付账款和其他应付款单位的清单和地址,我们无法实施函证以及其他替代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认为:
1、截止2008年12月31日,本公司应付账款余额2,325.19万元,其他应付款期末余额3,155.15万元。
2、经查帐确认,前述应付款项中,3年以上的占52%,1-3年的占42%,1年以内的占6%。其中的暂估应付帐款927.71万元,帐龄为3年以上。根据目前实际情况,如要查证债权方联系地址需花费巨大人力和财力,最终结果却难以预计。
3、由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前述应付账款中相当部分超过了两年诉讼时效,故从公司和股民的利益角度出发,不宜对超过诉讼时效的应付账款发送询证函,我司也多次向审计师表明了此点。
综上,结合会计核算的谨慎性原则(不多计资产,不少计负债),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认为对应付款项的函证并非必要审计程序,故未对帐龄较长的应付款项进行函证。
三、有关无法表示意见事项之三:
东方宝龙公司未向我们提供其联营企业—广州宝龙集团轻型汽车制造有限公司(账面投资金额12000万元,减值准备12000万元)除财务报表外的其他财务资料,我们无法实施适当的审计程序对该联营企业进行审计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认为:
1、本公司未向审计师提供参股36.36%的公司—广州宝龙集团轻型汽车制造有限公司(账面投资金额12000万元,减值准备12000万元)除财务报表外的其他财务资料。
本公司参股公司 “广州宝龙集团轻型汽车制造有限公司”自2005年起便资不抵债并处于停业状态,公司员工被遣散。从会计核算的谨慎性原则出发,本公司已于2006年末将该项投资减值为0。本次年度审计中,经本公司多方努力,终于与公司法人代表杨保华取得联系,获知该公司财务工作长期无人负责,仅能提供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截止2008年12月31日,公司净资产为-1.78亿元。
经进一步了解,获知该参股公司已提出破产申请,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6日受理该诉讼事项。后因公司无力支付有关破产费用款,故该事项目前暂时处于停滞阶段。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将密切关注该破产事项进展,并将视情况采取包括行使股东诉讼在内的有效法律措施,以维护上市公司的利益。
四、有关无法表示意见事项之四:
如财务报表附注十三.2所示,东方宝龙公司与中国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出现了履行协议中的纠纷。我们未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确认原兴业银行同意豁免东方宝龙公司的欠款利息838.12万元的事项是否仍然有效。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认为:
1、本公司向中国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借款4000万逾期未按时足额还款,后兴业银行根据广州市公证处作出的(2005)穗证内经字第43067号执行证书申请执行。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执行,2006年12月11日,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06)城法执字第577-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本公司273台TF单排皮卡以49900元/台抵顶13,622,700元剩余债务给兴业银行,上述单排皮卡归兴业银行所有。后湖北阳源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依据兴楚宝200707001号《协议书》,于2007年8月8日代我公司偿还兴业银行贷款本金1000万元,本公司自行偿还贷款本息18,485,023.90元,兴业银行于2007年12月27日出具证明,明确表示本公司所欠贷款本息已全部清偿,双方之间的债务均已完结。
2、2007年8月6日,兴业银行(甲方)与本公司(乙方)、湖北阳源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丙方)签订《赎回协议》,约定由乙方和丙方以每台4.99万元的价格赎回上述皮卡。根据该协议,丙方向兴业银行支付赎车款665万元后,兴业银行将剩余皮卡车266台移交给乙方。此后,丙方每补足赎车款24,900元,兴业银行相应移交一台皮卡车合格证给乙方,丙方需于2007年12月31日前补足全部购车款。如本协议未能如约履行,本协议约定豁免的贷款欠息8,381,265.53元条款取消,甲方有权依据本协议及原已生效的相关法律文书向人民法院申请依法执行
兴业银行于2007年12月27日出具证明,明确表示本公司所欠贷款本息已全部清偿,双方之间的债务均已完结。
截止2007年12月31日,丙方向兴业银行支付人民币合计699.86万元,兴业银行向乙方移交了共计14台皮卡车。
2008年1月22日,乙方又与兴业银行签订《协议书》,约定乙方以每台4.99万元价格赎回余下的252台皮卡车,总价1,257.48万元。乙方每支付购车款2.5万元,兴业银行相应移交一台皮卡给乙方。此后,乙方每补足购车款2.49万元,兴业银行相应移交一台皮卡合格证给乙方。乙方需在2008年6月30日之前支付全部购车款。
截止2008年6月30日,乙方支付兴业银行224.55万元,兴业银行向乙方移交皮卡(包括合格证)45台。
2008年7月30日,兴业银行向增城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本公司支付款项4,029,300元(湖北阳源科技投资有限公司有代偿义务)及186,300元皮卡车管理费。2008年11月5日,增城市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此案。目前法院尚未作出裁决。
对此,本公司已提请审计师关注兴业银行于2007年12月27日出具的有关我司所欠本息均已结清的证明(原件),且财务部门也于收到证明时进行了相关帐务处理。本公司所聘请的法律顾问认为,从专业角度出发,本息已结清是双方都已认可的事实,单方面推翻属无效行为。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认为:目前与兴业银行之间有待于解决的问题仅仅是关于抵债资产(皮卡底盘)购回协议如何继续履行。
同时,该事项基本情况已在2008年度会计报表附注“其他重要事项”部分详细披露。
五、有关无法表示意见事项之五:
截止2008年12月31日,东方宝龙公司资产总额为105,573,931.55元,负债总额116,224,290.99元,资产负债率为110.09%,且大部分经营性资产已被法院查封。这些迹象表明,东方宝龙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具有重大不确定性。截至审计报告日,东方宝龙公司管理层尽管已在其书面评价中表示已开始采取包括债务重组、资产重组等在内的多项措施,但由于该等措施尚未实施,我们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确证其能否有效改善东方宝龙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因此我们无法判断东方宝龙公司按照持续经营假设编制的2008年度财务报表是否适当。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认为:
本公司结合当前市场情况,对2009年持续经营能力的改善措施,进行了详细的可行性分析以及对未来成果的合理预测。具体如下:
(1)全力推进公司规范运作,不断完善公司内部控制,提升公司治理水准,依照各级监管部门要求,做好规章制度体系建设和贯彻执行工作,进一步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分权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董事履行职责水平,积极探索并建立符合市场化要求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扎实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工作。
(2)公司将启动银行债务重组工作并力争取得实质性进展,公司将继续与债权人积极磋商,努力化解债务风险,为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3)大力推进公司的资产整合及重组工作。为持续提升公司主营业务生产和销售水平,加强防弹运钞车的市场拓展和优化,加快直销产品的市场扩张速度,努力盘活公司部分生产基地和产能,巩固并扩大主营业务规模,公司计划通过转让部分控股子公司广州宝龙防弹车有限公司部分股权,引进具有丰富管理经验和汽车营销网络的第三方,将更有助于实现公司资源优化配置,加强产品市场拓展和优化,公司主营业务生产和销售水平也将得到持续提升,同时可以盘活公司部分生产基地的产能,增强公司经营实力和盈利能力,并最终改善公司资产状况。
(4)盘活闲置资产,节能降耗,大力缩减生产成本、财务成本和管理成本。鉴于公司目前层级精简,为切实推进精细化管理,降本增效,实现企业战略化管理和规范化运作,公司拟将现有的办公楼及1、2、3号宿舍楼、食堂、餐厅、招待所等闲置资产在市场上予以公开出售,以满足公司对流动资金的需求。
公司将用所得资金偿还公司部分债务后,用部分资金进行投资,开发新的利润增长点,以期获得合理回报,增强公司经营实力和盈利能力,不断改善公司资产状况。
(5)为在公司现有的产业布局上开发新的利润增长点,适时调整产业和产品结构以降低经济危机对公司造成的影响,增强公司经营实力和盈利能力,持续改善公司资产状况,公司本着稳健投资、专业化经营的原则拟投资注册成立一家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6)实施精细化管理,实现企业战略管理和规范化运做,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工作;强化全面成本管理,以财务管控和营运管理优化为中心,全面梳理成本管理流程;进一步完善财务内控管理体系,建立原材料价格监控机制,加强产品成本的核算,采取有力措施消除因原材料价格波动带来的不利影响,全面提高公司整体效益;
(7)管理层上下同心协力,推动企业管理升级,提高企业管理效率和水平;公司在2009年要继续深入落实各项制度法规,把科学管理长抓不懈,切实执行管理创新,以节能降耗为重点,梳理优化公司业务流程;
(8)加强人力资源管理,提升人力资本价值,抓好人才队伍的建设,做好人力资源储备,从根本上为公司构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的主营业务奠定基础,不断推动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目前,就上述各项措施,本公司已进入实施状态,各项工作也都能按预期计划顺利开展,故对于2009年持续经营能力方面,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有着充分的信心,将力争在2009年逐渐恢复稳定经营的局面。
对上述五条审计机构认为导致对本公司无法表示意见所涉及事项,公司管理层业已积极采取相关措施努力解决,争取在2009年度内消除上述所涉事项中的一、三、四、五事项,本公司认为消除前述事项的可能性较大,消除有关事项的具体措施在各条均已表述。目前上述事项对公司经营无直接影响。
6.7 董事会本次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公司本报告期内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
√适用 □不适用
本报告期内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原因 | 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 |
经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审计确认,公司2008年度实现净利润-11,143,570.83元,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300,197,668.39元,2008年度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311,341,239.22元。鉴于本年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为负,不具备分红条件,公司2008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 不适用 |
§7 重要事项
7.1 收购资产
□适用 √不适用
7.2 出售资产
□适用 √不适用
7.3 重大担保
□适用 √不适用
7.4 重大关联交易
7.4.1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
□适用 √不适用
7.4.2 关联债权债务往来
□适用 √不适用
7.4.3 2008年资金被占用情况及清欠进展情况
□适用 √不适用
截止2008年末,上市公司未完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清欠工作的,董事会提出的责任追究方案
□适用 √不适用
7.5 委托理财
□适用 √不适用
7.6 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7.6.1 公司或持股5%以上股东在报告期内或持续到报告期内的承诺事项
√适用 □不适用
承诺事项 | 承诺内容 | 履行情况 |
股改承诺 | 根据公司股权分制改革方案公司非流通股股东持有的股份在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在十二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转让,在前项承诺期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股份,出售数量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十二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五,在二十四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十。 | 持股5%以上股东严格遵守承诺事项,未发生违反相关承诺的事项。 |
收购报告书或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所作承诺 | 权益变动报告书承诺在上市公司中所拥有的权益及权益对应的股份,在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一年内不进行转让。 | 持股5%以上股东严格遵守承诺事项,未发生违反相关承诺的事项。 |
7.6.2 公司资产或项目存在盈利预测,且报告期仍处在盈利预测期间,公司就资产或项目是否达到原盈利预测及其原因作出说明:
□适用 √不适用
7.7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诉讼(仲裁)基本情况 | 诉讼(仲裁)涉及金额 | 诉讼(仲裁)进展 | 诉讼(仲裁)审理结果及影响 | 诉讼(仲裁)判决执行情况 |
招行向广州中院起诉要求东方宝龙公司承担票据责任,并要求其它四被告承担担保责任。经广州中院调解,最终达成调解协议。但由于被告未履行调解协议,被原告申请强制执行。 | 45,000,000 | 2008年11月7日,广州中院裁定查封了第一被告位于增城市增江街西山村新围的土地使用权 | 本公司位于增城市增江街西山村新围的土地使用权被查封 | 目前该案仍在执行中。 |
2005年11月23日,广州中院作出判决。2006年11月28日,广州中院裁定拍卖东方宝龙永和土地及厂房。后因评估拍卖问题,东方宝龙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复议申请。 | 35,000,000 | 2008年10月17日广东省高院依法举行了执行听证。 | 如果法院驳回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复议,则相关资产有可能被过户给申请执行人。 | 目前该案仍在审理中。 |
广州科技公司2007年2月向广州中院起诉,之后不服法院判决向省高院提起上诉,但被维持原判。 | 2008年6月30日,省高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科技公司关于东方宝龙可得利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主张被驳回。 | ||
2005年7月4日,原告起诉至增城法院要求解除土地转让合同,并要求返还土地转让款及其他费用。法院于2005年12月15日出具判决。之后,原告向法院申请执行。2008年9月,原告再次向增城法院起诉,要求支付前述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中转让款的利息 | 10,088,000 | 法院2008年10月5日依法开庭审理 | 本两案目前仍处在审理阶段。 | |
2008年7年30日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2008年11月5日,法院开庭审理。 | 4,209,300 | 我司就和解事宜与原告正在协商之中,尚未达成协议。 | 本案目前仍在审理之中,对公司的影响目前难以估计。 | 本案目前仍在审理,未判决。 |
2008年12月17日,我司以永和地税征税及计税存在问题向萝岗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后被法院以程序问题驳回我司起诉。 | 法院于2009年3月18日驳回我司起诉 | 我司已于2009年3月26日向广州开发区地方税务局提起行政复议。 |
公司重大诉讼由银行债务及其他大额债务引起,现按银行债务和其他债务分列说明(债务金额未计算银行利息):
1、招行世贸支行4,500 万的承兑汇票案
原告: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世贸大厦支行
第一被告: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被告:广州宝龙集团轻型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第三被告:增城市龙盟贸易有限公司
第四被告:广州市键马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第五被告:广州宝龙集团好时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起因及进展情况:
2004年9月27日,原告与第二被告签定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向第二被告贷款4,500 万元的流动资金,贷款期为1 年,自2004年9月27日起至2005年9月27日止。在上述《借款合同》项上,第二被告为担保其对原告所负之上述债务,将其为持票人、第一被告为出票人兼承兑人及第三被告、第四被告、第五被告为背书人的四张票据,票面金额合计人民币46,194,900元的商业承兑汇票背书质押给原告。贷款到期后,第二被告未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第二被告用以质押的上述商业承兑汇票于2005年6月30日到期,经原告托收,第一被告拒不履行票据债务人之票据义务,导致原告享有的质押权至今未能实现。
轻汽公司于2007年12月归还本金500万元,招行世贸支行与五被告于2008年2月4日达成民事调解书,约定若第二、第三、第四、第五被告于2009年12月31日前,分期偿还4,000万元本金及利息,招行世贸支行将不再追究本公司责任。轻汽公司未能按和解协议规定偿还债务,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因上述第二、第三、第四、第五被告四方未按调解书清偿未完款项,原告根据生效调解书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008年11月7日,广州中院出具(2008)穗中法执字第223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了第一被告位于增城市增江街西山村新围的土地使用权,目前该案仍在执行中。
2、民生银行3,500 万的流动资金贷款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
第一被告: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被告:广州宝龙集团有限公司
第三被告:杨龙江
起因及进展情况:
2004年4月26日,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综合授信合同》及《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第一被告可以在4,000万元范围内使用原告的贷款、申请原告开立银行承兑汇票或申请商业汇票贴现。第二被告及第三被告同时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之后第一被告与原告签订两份具体业务合同,共借款3,500万。
2005年6月8日,原告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上述三被告返还借款及相关利息,后在本案执行中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06)穗中法执字第67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拍卖了第一被告位于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永和经济区的YH-H4-1地块,因在评估、拍卖过程中存在重大漏评等违法行为,导致了第一被告大量合法财产的不当流失,第一被告对拍卖标的物所属范围提出异议,于2007年9月28日依法向广州中院提起了撤销拍卖申请,但广州中院以(2006)穗中法执字第676-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了第一被告的申请。
为维护广大股东的合法权益,第一被告已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执行复议申请,提出:(1)撤销(2005)穗中法执字第676 号民事裁定书;(2)撤销对申请人位于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永和经济区YH-H4-1 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及上盖物房产的拍卖;(3)对申请人位于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永和经济区YH-H4-1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及上盖物房产进行重新评估。2008年10月17日广东省高院依法举行了执行听证,目前该案仍在审理中。如果法院驳回第一被告复议,则相关资产有可能被过户给申请执行人。
3、广州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股权诉讼股权争议案
原告:广州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
第一被告:黄乙珍
第二被告:杨文江
第三被告:杨文英
第四被告:杨金朋
第五被告:广东省金安汽车工业制造有限公司
第六被告: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起因及进展情况:
原告在民事起诉状称:
2002年8月8日,原告与被告一签定一份《股份转让协议》,该协议2.1 条约定:“被告一以人民币1,000万元的价款将其在广州宝龙特种汽车有限公司持有的股份350万股转让给原告。”协议4.1条约定:“甲方(指被告一)保证其向乙方(指原告)转让的股份及其股东权益没有设置任何质押或第三方权益,或被查封、被冻结,甲方有权将该部分股份转让给乙方而不存在任何法律障碍。”协议签定后,原告依照合同约定向被告一支付了股权转让价款1,000万元,但是被告一并未按照约定将出让股份过户给原告。后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仍然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将转让的股权交付给原告。同时被告一不遵守协议4.1条款的约定,将其24,854,744股全部质押给光大银行,上述股份已经被全部冻结,冻结期限为2006年6月29日(注:原告《民事起诉状》原文如此)至2006年12月28日,致使原告购买的350万股股份无法过户。
2006年6月26日,杨文江与原告签订股权质押合同,约定:“其将持有的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655,798股股份质押给本合同乙方(即原告)以担保黄乙珍对本合同乙方履行交付350万股股份的债务。
2006 年6 月26 日,杨金朋与原告签订股权质押合同,约定:“其将持有的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65,580 股股份质押给本合同乙方(即原告)以担保黄乙珍对本合同乙方履行交付350 万股股份的债务。
2006 年8 月7 日,杨文英与原告签订股权质押合同,约定:“其将持有的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655,798 股股份质押给本合同乙方(即原告)以担保黄乙珍对本合同乙方履行交付350 万股股份的债务。
2002年8月6日,黄乙珍签署授权委托书,委托广东省金安汽车工业制造有限公司代收股权转让款1,000 万人民币。2006年5月26日,黄乙珍所写的说明中称:“广东省金安汽车工业制造有限公司至今没有将股权转让款支付给她。”
依照宝龙公司的承诺,宝龙公司有义务协助办理股权过户手续,但是宝龙公司没有履行约定的义务,协助办理股权过户手续。因此,宝龙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认为被告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法定或约定义务,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和避免国有资产免遭损害,原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在(2007)穗中法民二初字第59 号应诉通知书要求: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十五天内提出答辩状,如不按时提出答辩状,不影响本案的审理。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穗中法民二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七十五条第(二)项、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关于宝龙公司(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下同)的责任,本院认为由于宝龙公司的义务是在黄乙珍与原告办理股权变更手续时为双方提供相应的协助的义务。由于黄乙珍并未办理股权转让手续,故宝龙公司没有提供的协助义务前提,因而也不存在侵害原告利益的情形,故原告要求宝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黄乙珍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
二、被告黄乙珍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十日内返还股份转让款人民币1,000 万元给原告;
三、被告黄乙珍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损失500万元;
四、原告有权折价、拆卖、变卖被告杨文江持有的被告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655,798股股份、被告杨金朋持有的被告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65,580股股份、被告杨文英持有的被告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655,798股股份,并优先受偿;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广州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不服原判决,上诉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年6月30日省高院判决:
“……关于宝龙公司对科技风险公司对宝龙公司上市后的可得利益应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问题。宝龙公司的义务仅为协助双方办理股权过户手续,由于黄乙珍所转让的股份被司法冻结至今,宝龙公司也无法履行协助义务,宝龙公司无法履行协助义务与科技风险公司可得利益损失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故宝龙公司无需对科技风险公司的可得利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审法院关于驳回科技风险公司关于宝龙公司对可得利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的判决正确,应予维持。科技风险公司关于宝龙公司对科技风险公司可得利益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程序合法,处理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4、合汇房地产土地使用权转让纠纷案
原告:广州市合汇房地产有限公司
第一被告: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被告:杨龙江
起因及进展情况:
2005年4月20日,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第二被告同时与原告签订担保书,承诺对该合同承担800万限额担保责任。后因合同转让标的的相关土地被法院查封,第一被告未能按转让合同约定的日期前完成土地使用权的转让,2005年7月4日,原告起诉至增城市人民法院要求解除该转让合同,并要求第一被告返还土地转让款1,008.8万,及合同定金、违约金403.52万。经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2005年12月15日出具(2005)增法民一初字第11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解除双方之间的转让合同;
2、第一被告向原告返还1,008.8万转让款,并支付违约金403.52万;
3、第二被告在800万的担保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08年8月28日,第一被告收到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6)增法执裁字第1430 之六号,主要内容:裁定查封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机械设备一批。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6)增法执裁字第1430 之六号,虽然查封了上述机械设备,但在执行笔录中,法院告知:“考虑到这批设备的实际情况,所查封的机械设备允许你公司使用、维护等,但是明确清楚上述所查封的机械设备你公司不得隐藏、变卖、转让、抵押、赠与等,否则法院将依法追究你公司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故本次查封目前不会影响公司的运行,但该批机械设备随时有被处置的可能。
2008年9月,原告再次向增城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第一被告与第二被告支付前述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中转让款的利息,共计1,883,093.44元。根据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2008)增法民一初字第1476 号传票规定,此案已于2008年10月5日依法开庭审理,庭审中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利息的计算时间及计算方法、是否已过诉讼时效等方面,目前仍处在审理阶段。
5、兴业银行买卖合同纠纷案
原告:中国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第一被告: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被告:湖北阳源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起因及进展情况:
因第一被告向原告借款4,000万逾期未按时足额返还,后原告根据广州市公证处作出的(2005)穗证内经字第43067号执行证书申请执行。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执行,2006年12月11日,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06)城法执字第577-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第一被告273台TF单排皮卡以49,900元/台抵顶13,622,700元债务给原告,上述单排皮卡归原告所有。此后,截止至2007年12月26日,二被告共计现金偿还原告贷款本金及利息18,485,023.90元,2007年12月27日,原告出具证明,明确表示第一被告所欠贷款本金及利息已全部清偿,双方之间的所有债务已完结。
2007年8月6日,原告与二被告签订《赎回协议》,约定由二被告以每台49,900元的价格赎回上述皮卡。根据该协议,被告二向原告支付赎车款6,650,000元后,原告将剩余皮卡车移交给被告一。
截止2007年12月31日,被告二向原告支付人民币合计6,998,600元,原告向被告一移交了共计14台皮卡车。2008年1月22日,被告一又与原告签订《协议书》,约定以每台4.99万元价格赎回余下的252台皮卡车,总价1,257.48万元。被告一每支付购车款2.5万元,原告相应移交一台皮卡。此后,被告一每补足购车款2.49万元,原告相应移交一台皮卡合格证。被告一需在2008年6月30日之前支付全部购车款。
截止2008年6月30日,被告一支付原告224.55万元,原告向被告一移交皮卡(包括合格证)45台。2008年7月30日,原告向增城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二被告支付剩余合同款项4,029,300元及186,300元皮卡车管理费。2008年11月5日,增城市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此案。在庭审中双方主要针对兴业银行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及涉案的相关皮卡车的取回是否应由兴业银行广州分行主动返还等焦点进行了辩论,目前该案仍在审理中。
6、永和税务分局行政诉讼案
原告: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广州开发区地方税务局永和区税务分局
起因及进展情况:
因前述民生银行借款合同纠纷案,2006年11月28日,广州中院出具(2006)穗中法执字第67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拍卖了原告永和经济区的土地及上盖物。因在评估、拍卖过程中存在重大漏评等问题,原告总投资1.36亿的上述标的仅被评估为61,532,561元,并最终以39,400,000元的价格被拍卖。原告对此提出异议并向广东省高院提出执行复议申请。永和经济区税务分局却以此为由认为原告已转让了相关土地,并于2008年11月27日出具穗地税开永税通[2008]001号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我司缴纳在此转让过程中的增值税,在我司多次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表示此案仍在审理中,此土地转让程序并未最终完成且在此次土地拍卖过程中原告并不存在增值税的征缴依据即增值额为-9,712.99万,永和税务分局仍出具此通知书,并实际划缴了此部分税款;
为了维护公司的利益,2008年12月17日,原告根据永和税务分局的《税务事项通知书》明确告知的权利向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了行政诉讼。2009年2月25日,萝岗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于2009年3月末收到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09)萝法行初字第1号行政裁定书认为:“原告税务机关在纳税上有争议的,应在法定期限内向上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裁定驳回了原告的诉求,原告据此向广州开发区地方税局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目前,该案仍在复议中。
7、湖北石首市公安局取证通知
公司于2008年7月收到湖北省石首市公安局送达的《石首市公安局调取证据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需公司提供石首市公安局现正在侦查的与合同诈骗案有关的下列证据:⑴公司与湖北阳源科技发生资金往来的相关财务凭证具体去向,⑵公司与湖北阳源科技关于重组的情况说明及相关资料。”公司按《石首市公安局调取证据通知书》要求,整理相关资料给予了积极配合。
7.8 其他重大事项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7.8.1 证券投资情况
□适用 √不适用
7.8.2 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情况
□适用 √不适用
7.8.3 持有非上市金融企业股权情况
□适用 √不适用
7.8.4 买卖其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适用 √不适用
7.9 公司是否披露履行社会责任的报告:否
§8 监事会报告
8.1 监事会对公司依法运作情况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监事会依法对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经营层的运作和决策情况进行了监督和检查,认为公司各项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均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未发现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职务时有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8.2 监事会对检查公司财务情况的独立意见
监事会认真检查了公司资产和财务状况, 报告期内由于经营困难公司的各项经营指标,出现了较大幅度的下滑,公司的财务报告真实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8.3 监事会对公司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实际投入情况的独立意见公司前次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与变更后承诺的投资项目一致,且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按要求履行了规定程序并及时进行了披露,变更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8.4 监事会对公司收购、出售资产情况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无重大收购、出售资产情况。
8.5 监事会对公司关联交易情况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无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8.6 监事会对会计师事务所非标意见的独立意见
监事会通过检查公司财务报告及审阅深圳南方民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认为深圳南方民和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基本符合公正客观、实事求是的原则。同时监事会也认同董事会及经营层 2008 年为解决该审计报告所提及主要问题所作的努力。由于该等问题事项涉及公司的历史遗留问题以及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等,解决难度较大,同时涉及重组工作的实质性进展,监事会同意董事会对深圳南方民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中的说明事项,希望公司董事会及公司管理层能够加大力度,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工作,加快重组进程,切实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
§9 财务会计报告
9.1 审计意见
财务报告 | □未经审计 √审计 |
审计意见 | □标准无保留意见 √非标意见 |
审计意见全文 | |
深圳市深南中路2072号电子大厦8楼 2009年4月24日 |
9.2 财务报表
合并资产负债表
2008年12月31日
编制单位: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项目 | 附注 | 期末余额 | 年初余额 |
流动资产: | |||
货币资金 | 1 | 1,442,636.33 | 9,245,799.60 |
结算备付金 | |||
拆出资金 | |||
交易性金融资产 | |||
应收票据 | |||
应收账款 | 2 | 17,580,207.28 | 7,589,505.39 |
预付款项 | 3 | 874,304.36 | 802,265.20 |
应收保费 | |||
应收分保账款 | |||
应收分保合同准备金 | |||
应收利息 | |||
应收股利 | |||
其他应收款 | 4 | 11,617.14 | 104,511.22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存货 | 5 | 5,530,911.89 | 5,215,515.74 |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 | |||
其他流动资产 | |||
流动资产合计 | 25,439,677.00 | 22,957,597.15 | |
非流动资产: | |||
发放贷款及垫款 | |||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 |||
持有至到期投资 | |||
长期应收款 | |||
长期股权投资 | 6 | ||
投资性房地产 | |||
固定资产 | 7 | 34,432,828.89 | 38,668,746.61 |
在建工程 | 8 | 36,176,450.09 | 36,176,450.09 |
工程物资 | |||
固定资产清理 | |||
生产性生物资产 | |||
油气资产 | |||
无形资产 | 9 | 9,524,975.57 | 9,731,909.55 |
开发支出 | |||
商誉 | |||
长期待摊费用 | |||
递延所得税资产 | |||
其他非流动资产 | |||
非流动资产合计 | 80,134,254.55 | 84,577,106.25 | |
资产总计 | 105,573,931.55 | 107,534,703.40 | |
流动负债: | |||
短期借款 | 12 | 35,000,000.00 | 35,000,000.00 |
向中央银行借款 | |||
吸收存款及同业存放 | |||
拆入资金 | |||
交易性金融负债 | |||
应付票据 | |||
应付账款 | 13 | 23,251,870.36 | 22,580,616.06 |
预收款项 | 14 | 2,601,135.47 | 2,538,135.47 |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 |||
应付手续费及佣金 | |||
应付职工薪酬 | 15 | 1,638,346.74 | 413,718.44 |
应交税费 | 16 | 4,555,967.64 | 5,200,706.43 |
应付利息 | 17 | 16,996,178.66 | 10,710,357.50 |
应付股利 | 19 | 629,342.11 | 629,342.11 |
其他应付款 | 18 | 31,551,450.01 | 29,602,676.87 |
应付分保账款 | |||
保险合同准备金 | |||
代理买卖证券款 | |||
代理承销证券款 | |||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 | |||
其他流动负债 | |||
流动负债合计 | 116,224,290.99 | 106,675,552.88 | |
非流动负债: | |||
长期借款 | |||
应付债券 | |||
长期应付款 | |||
专项应付款 | |||
预计负债 | |||
递延所得税负债 | |||
其他非流动负债 | |||
非流动负债合计 | |||
负债合计 | 116,224,290.99 | 106,675,552.88 | |
股东权益: | |||
股本 | 20 | 99,637,800.00 | 99,637,800 |
资本公积 | 21 | 181,782,624.55 | 181,782,624.55 |
减:库存股 | |||
盈余公积 | 22 | 18,019,859.26 | 18,019,859.26 |
一般风险准备 | |||
未分配利润 | 23 | -311,341,239.22 | -300,197,668.39 |
外币报表折算差额 |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 | -11,900,955.41 | -757,384.58 | |
少数股东权益 | 1,250,595.97 | 1,616,535.10 | |
股东权益合计 | -10,650,359.44 | 859,150.52 | |
负债和股东权益合计 | 105,573,931.55 | 107,534,703.40 |
公司法定代表人:万沛中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王海波 会计机构负责人:张燕婷
(下转C160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