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武昌鱼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子公司北京中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涉及仲裁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湖北武昌鱼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北京中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地公司”)与北京城建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城建五”)就就华普中心工程的工程款所引起的纠纷,北京城建五于2008年12月向北京仲裁委员会递交了三份仲裁申请书。公司于2008年12月4日、12月9日、12月11日分别进行了公告,详细内容见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交所公告。
近日中地公司收到北京仲裁委员会就以上三份仲裁申请书的《裁决书》[(2009)京仲裁字第0243号、(2009)京仲案字第0297号、(2009)京仲案字第0297号]。具体裁决如下:
申请人:北京城建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北京中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08)京仲案字第1848号仲裁案裁决如下[《裁决书》(2009)京仲裁字第0243号]:
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拖欠工程款6476.86万元;
2、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欠款利息2950.31万元;
(2008)京仲案字第1880号仲裁案裁决如下[《裁决书》(2009)京仲裁字第0297号]:
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拖欠工程款18,475,019.60元;
2、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欠款利息14,759,613元;
(2008)京仲案字第1881号仲裁案裁决如下[《裁决书》(2009)京仲裁字第0298号]:
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拖欠工程款279,338,729元;
2、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欠款利息7,019,782.26元。
以上三项裁决结果,中地公司共需付北京城建五工程欠款362,582,348.60 元,支付利息51,282,495.26 。
上述三项仲裁所涉及应由公司承担的仲裁费用按公司与专项法律顾问签署的《专项法律咨询服务合同》中的约定由专项法律顾问律师承担,与公司无关。
特此公告
湖北武昌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9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