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贷款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对外投资概述
百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祥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生集团”)、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武林支行(以下简称:“工行武林支行”)于2009年4月30日在杭州签署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公司委托工行武林支行贷款1亿元给祥生集团,用于祥生集团流动资金周转。委托贷款期限一年(自委托贷款手续完成、委托贷款发放之日起计算),委托贷款年利率为16%。该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本次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
二、投资协议主体的基本情况
借款人:祥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1、 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2、 名称:祥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3、 注册资本:壹亿壹仟万元
4、 法定代表人:陈国祥
5、 注册地址:诸暨市暨阳街道浣东中路滨江花苑17幢
6、 经营范围:实业投资经营管理,国内贸易业,仓储租赁,生产销售,纺织品皮革制品,电子元器件(上述范围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不得经营,应经审批的未获准前不得经营)。
7、资产及经营情况:截至2008年12月31日,祥生集团总资产23.94亿元,净资产9.12亿元。2008年度实现主营收入17.79亿元,实现净利润1.06亿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三、投资标的的基本情况
公司委托工行武林支行贷款1亿元给祥生集团用于流动资金周转。委托贷款期限一年(自委托贷款手续完成、委托贷款发放之日起计算),委托贷款年利率为16%。
四、合同的主要内容
1、委托贷款金额:
合同项下的贷款为委托贷款,贷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壹亿元。
2、委托贷款用途:
合同项下贷款将用于祥生集团流动资金周转。
3、委托贷款期限:
合同项下贷款期限一年(自委托贷款手续完成、委托贷款发放之日起计算)。
4、委托贷款利率:
合同项下委托贷款年利率为16%。
5、委托贷款的发放与回收:
公司在贷款发放之前将委托资金划入祥生集团开立的委托资金专户。委托贷款有关结算业务由工行武林支行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按日计息,按季结息,结息日为每季末月的20日。到期未付的贷款利息,公司向祥生集团计收复利。
6、风险控制:
诸暨祥生置业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诸暨祥生福田花园的部分房产作抵押担保;陈国祥、朱国玲夫妇作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诸暨祥生置业有限公司是浙江祥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而祥生集团占浙江祥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90%的股份,陈国祥为实际控制人。
祥生·福田花园位于诸暨市浣东街道城市规划东外环线东侧,由诸暨祥生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综合2009年2、3月份福田花园的销售情况,经三方约定,此次用作抵押担保的E1、E2、E3、E4幢商品房住宅部分、D19、D20幢商住楼商用部分以及D19幢商住楼住宅部分价值为199,721,606元。
7、 合同生效条件和时间:
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五、本次委托贷款的目的、存在的风险和对公司的影响
1、委托贷款的目的:
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使公司自有资金获得较高的收益。
2、存在的风险:
如祥生集团无法按时归还借款,公司需处分抵押物。
3、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在保证生产经营所需资金正常使用的情况下,利用自有资金通过委托银行贷款给祥生集团,本次委托贷款对公司生产经营无重大影响。
六、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与祥生集团、工行武林支行签署的《委托贷款借款合同》;
2、公司与祥生集团、工行武林支行签署的《委托贷款抵押合同》;
3、公司与工行武林支行、陈国祥朱国玲签署的《委托贷款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百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9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