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化工今日披露,公司5月4日获悉,广西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中国信达与河化集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诉讼请求,河池化工作为本案第二被告被诉。
原告诉称,2005年10月25日,原告与中国银行河池分行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中行河池分行将其对借款人(抵押人)河化集团共计10 笔债权及相应的担保债权全部转让给原告。上述10笔债权均为河化集团以其机器设备作为抵押物,向中行河池分行取得的资金贷款,且所有抵押物均在河池市工商局办理了抵押登记。贷款期限届满后,河化集团至今仍欠借款本金7400万元和相应利息未还。
此外,在抵押登记后,河化集团未经抵押权人同意又未通知抵押权人的情况下,擅自将已办理抵押登记的大部分机器设备转让给河池化工;而河池化工在明知该机器设备已办理抵押登记的情况下仍然受让过户,并已实际控制使用多年。
据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河化集团偿还原告本息合计10428万元;原告对被告河化集团用于本案抵押的机器设备享有优先受偿权;河池化工从河化集团受让的本案抵押物无效,河池化工在一个月内返还本案抵押物给河化集团;若不返还抵押物,河池化工在受让抵押物价值的范围内对本案债务承连带清偿责任。
此前,原告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河化集团持有河池化工股权1亿股。
河池化工表示,据初步核查,公司尚未取得涉案贷款抵押清单等资料,公司未知涉案资产的具体情况,相关情况还需进一步核实取证;公司在受让河化集团转让的资产时,未知该资产已进行抵押;公司未向河化集团提供任何形式的抵押、质押或担保,河化集团将公司资产作抵押贷款未经公司同意或授权。
河池化工称,公司董事会已成立专案小组核查本案相关事情经过,在举证期内研究讨论应诉方案。目前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最终判决的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有不确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