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百花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执行和解协议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新疆百花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乌鲁木齐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农村信用联社”)因借款合同纠纷案,由农村信用联社向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审理后于2005年4月18日分别以(2005)乌县法民二初字第91号、92号两份民事判决书判决:“本公司在两份民事判决书中,共应付农村信用联社借款本金、利息、案件受理费、律师代理费共合计4,153,392.79元。”在执行阶段,本公司陆续履行偿还农村信用联社借款本金323,200.00元,尚欠农村信用联社借款本金、利息、案件受理费、律师代理费等共计3,830,192.79元。
2009年4月29日,本公司与农村信用联社就借款合同纠纷案,经协商签订了《执行和解协议书》,其主要内容如下:
1、本公司在2009年4月30日前将应付农村信用联社借款本金、利息、案件受理费、律师代理费等未付款项3,830,192.79元偿还完毕;并再在同期限内另偿还农村信用联社利息200,000.00元;合计偿还农村信用联社借款本金、利息、案件受理费、律师代理费等共计4,030,192.79元。
2、本公司在2009年4月30日前将本执行和解协议双方确认的应付款4,030,192.79元履行完毕后,本公司不再向农村信用联社及人民法院支付任何费用。(2005)乌县法民二初字第91号、92号两份民事判决即执行终结;若本公司逾期未偿还上述欠款,则农村信用联社恢复对本公司所有债权的执行,此执行和解协议无效。
截至2009年4月29日,本公司已将上述应付款4,030,192.79元支付完毕。
特此公告。
新疆百花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9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