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障民生,我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要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而对于由此产生的巨大资金缺口,政府部门从上到下都打起了公积金的主意。住建部提出用高达6000亿元的闲置公积金投放保障性住房的建设。此言一出,争论遂起。公积金所有人称,“为何拿我的钱建保障房,我又不是受益人。”相关人士回应说,“没用公积金本金,用的是公积金收益,那属于政府收益,不属个人。”这种言论真的站得住脚吗?专家明确指出“此言差矣!”
⊙汪利娜
从法理上讲,住房公积金是强制性的职工个人住房储蓄资金,那么,公积金的增值收益是私人储蓄财产的孳息。换言之,住房公积金的个人账户上的积累归职工个人所有,增值收益则是公积金所有人的共同财产。在不经公积金所有者商榷和认可的情况下,随心所欲的动用公积金增值收益于廉租房,可能就有公权侵犯私权之嫌,这不仅违背了《物权法》的精神,也无异于重复向国民征税。如今应对金融危机,各地经济适用房建设需要投资6000亿元,政府企业资金不足,又盯上了住房公积金闲置资金,但按现行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其用途仅限于:个人购房、建房和修房,不能用于开发信贷。
当然,这并不是一味的反对将住房公积金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而是期待一种有效的制度安排,来监督和保障百姓个人储蓄资金“取之有道,用之有方”,运行安全和高效。否则这种强制性储蓄只能强化中国的高储蓄率,而无法转化为居民的可支付收入和消费的增长。
目前我国保障性住房建设之所以资金来源不足至少有下列原因:
一是政府财政支持有限,且没有形成常态。我国于1998年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开始建立廉租房制度。依据国发[2007]24号文,廉租房是政府公共品服务的重要职责,政府是责任主体,也应是出资主体。但在实际操作中,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资金投入却微乎其微。许多城市将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盖楼堂馆所、搞“面子工程”,却无钱为廉租房埋单,致使各城市廉租房补贴和建设的资金来源主要依赖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二是融资渠道和工具单一。目前我国保障性住房,无论是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开发建设主要依赖住房公积金、财政和银行信贷。美国金融危机是创新过度,但中国问题是金融创新滞后、金融产品匮乏,如地方债券和信托基金在我国仍处在起步和探索阶段,致使储蓄转化投资机制匮乏。
三是住房保障政策目标和保障对象界定不清,就很难动员出更多的社会资金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将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保障的对象只限于低收入群体,忽略了众多买不起房的中等收入群体和夹心层的住房保障,致使经济适用房失去了经济可持续的基础;让根本无支付能力的低收入者也去贷款买房,这不仅与“住有所居”的住房保障政策目标相违,可能还会重蹈美国次贷危机的覆辙;将保障性住房的供给方式仅限于政府直接投资,排斥了政府与企业合作的PPP模式,政府信贷税收优惠鼓励私营企业兴建既可租也可售的可支付住房等多种选择。
综合上述分析,具体政策建议如下:
1)确立住房保障的政策目标、保障的对象,拓宽保障方式。从我国正处在快速城市化、工业化的发展阶段,人口众多、中低收入者居多、居民可支付能力弱的基本国情出发,构建以“住有所居”而不是“人人都有产权房”为目标的多元住房保障体系。
2)探索和开拓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融资渠道。面向低收入的廉租房,无论是开发建设还是租金补贴,都应形成以政府财政资金为主,社会资金为辅的融资机制。保障性住房支出应纳入各级政府的财政预算,由各级人大监督政府财政支出结构和执行力度。具体包括:一是可以借鉴香港经验,各城市政府通过整合其管辖下的各类可经营不动产(停车位、商业物业和租赁性住房),以其稳定收入现金流为基础成立房地产信托基金;二是对土地出让收益的使用做出规范,确保10%的收益款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三是进行地方债试点。允许地方政府适度举债,其优势在于:一是在企业和个人信贷需求下降时,向经济注入流动性,有利于启动内需,防止通缩;二是避免了指令性银行信贷、盲目放贷引发日后大量的不良贷款,危及银行体系效率和安全;三是地方债务融资公开、透明、硬约束与审计纪检有机结合,可以迫使地方政府在改善公共服务的同时提高自身的经营管理水平。
4)关于住房公积金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按照国发2008[131]号文件可以试点,但不可盲目扩面,因为这是与现有的法律规定相违的。即便是试点也要有一套稳妥的制度安排,包括成立试点项目审查专家委员会,对市场需求的深入调查,科学审慎的可行性分析,地方政府的信用担保,借款人的资质偿还能力审查,设立专项资金托管账户,公积金借贷规模、期限、利率和工程进度、质量等都应公开、透明,接受审计、纪检、人大和公积金所者人的监督,以确保住房公积金使用的安全和高效。
从根本上解决住房公积金政策目标不明、责权界定不清,资金管理混乱的问题,应借金融危机之机强化机制改革,加快住房公积金向政策性住房金融的转变。将公积金管理“中心”改组为政策性住房合作银行,由地方政府和缴存人入股,获取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牌照,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监督管理机制、绩效考核机制,并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从事与住房保障相关的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扩大其资金来源和使用的范围,使之真正成为政府实施住房保障的政策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