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 |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 | 武汉市新华下路特8号 |
办公地址: | 武汉市新华下路特8号 |
法定代表人: | 胡运钊 |
联系人: | 李良 |
电话: | 027-65799560 |
传真: | 027-85481532 |
客户服务电话: | 400-8888-999 |
网址: | www.95579.com |
(27)东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名称: | 东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注册地址: | 江苏省苏州市石路爱河桥28号 |
办公地址: | 江苏省苏州市石路爱河桥28号 |
法定代表人: | 吴永敏 |
联系人: | 方晓丹 |
电话: | 0512-65581136 |
传真: | 0512-65588021 |
客户服务电话: | 0512-96288 |
网址: | www.dwjq.com.cn |
(28)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名称: | 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注册地址: | 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10、24、25层 |
办公地址: | 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10、24、25层 |
法定代表人: | 马昭明 |
联系人: | 盛宗凌 |
电话: | 0755-82492000 |
传真: | 0755-82492962 |
客户服务电话: | 400-8888-555,0755-25125666 |
网址: | www.lhzq.com |
(29)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 |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 | 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
办公地址: | 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
法定代表人: | 吴万善 |
联系人: | 李金龙 |
电话: | 025-84457777 |
传真: | 025-84579879 |
客户服务电话: | 95597 |
网址: | www.htsc.com.cn |
(30)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6号京城大厦 |
法定代表人: | 王东明 |
联系人: | 陈忠 |
电话: | 010-84588888 |
传真: | 010-84865560 |
客户服务电话: | 010-84588818-266 |
网址: | www.cs.ecitic.com |
(31)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 |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
法定代表人: | 胡长生 |
联系人: | 李洋 |
电话: | 010-66568047 |
传真: | 010-66568536 |
客户服务电话: | 010-68016655 |
网址: | www.chinastock.com.cn |
(32)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 |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 |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
法定代表人: | 徐浩明 |
电话: | 021-68816000 |
传真: | 021-68815009 |
联系人: | 刘晨 |
客户服务电话: | 10108998 |
网址: | www.ebscn.com |
(33)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名称: | 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注册地址: | 杭州市杭大路1号黄龙世纪广场A座6-7楼 |
法定代表人: | 吴承根 |
联系人: | 吴颖 |
电话: | 0571-87901963 |
传真: | 0571-87902081 |
客户服务电话: | 0571-87902079 |
网址: | www.stocke.com.cn |
(34)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名称: |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注册地址: | 深圳市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
办公地址: | 深圳市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
法定代表人: | 黄耀华 |
联系人: | 高峰 |
电话: | 0755-83516094 |
传真: | 0755-83516199 |
客户服务电话: | 0755-82288968 |
网址: | www.cc168.com.cn |
(35)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 |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 | 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2层-29层 |
办公地址: | 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2层-29层 |
法定代表人: | 王益民 |
联系人: | 吴宇 |
电话: | 021-63325888 |
传真: | 021-63326173 |
客户服务电话: | 021-95503或40088-88506 |
网址: | www.dfzq.com.cn |
(36)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名称: |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办公地址: | 深圳市八卦岭八卦三路平安大厦三楼 |
法定代表人: | 陈敬达 |
联系人: | 袁月 庄维佳 |
电话: | 0755-82450826 22622287 |
传真: | 0755-82433794 |
客户服务电话: | 95511 |
网址: | www.pa18.com |
(37)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名称: | 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注册地址: | 杭州市解放路111号 |
法定代表人: | 沈继宁 |
联系人: | 乔骏 |
电话: | 0571-87925129 |
传真: | 0571-87925100 |
客户服务电话: | 0571-96336 |
网址: | www.ctsec.com |
(38)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名称: |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注册地址: | 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40-42楼 |
办公地址: | 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40-42楼 |
法定代表人: | 段强 |
电话: | 0755-83199511 |
传真: | 0755-83199545 |
联系人: | 刘军辉、王飞 |
客户服务电话: | 0755-83199511 |
网址: | www.csco.com.cn |
(39)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名称: | 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注册地址: | 四川省成都市陕西街239号 |
办公地址: | 深圳市深南大道4001号时代金融中心18楼(深圳总部) |
法定代表人: | 张慎修 |
电话: | 0755-83025046 |
传真: | 0755-83025991 |
联系人: | 王京红 |
客户服务电话: | 400-8888-818 |
网址: | www.hx168.com.cn |
(40)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名称: | 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注册地址: | 湖南省长沙市黄兴中路63号中山国际大厦12楼 |
办公地址: | 上海市浦东陆家嘴环路958号华能联合大厦5楼 |
法定代表人: | 陈学荣 |
联系人: | 钟康莺 |
电话: | 021-68634518-8503 |
传真: | 021-68865938 |
客户服务电话: | 021-68865020 |
网址: | www.xcsc.com;www.eestart.com |
(41)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名称: |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 |
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4层 |
法定代表人: | 林义相 |
联系人: | 陈少震 |
电话: | 010-66045522 |
传真: | 010-66045500 |
客户服务电话: | 010-66045678 |
网址: | www.txsec.com;www.txjijin.com |
(42)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名称: | 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注册地址: | 广西南宁市滨湖路46号 |
办公地址: | 广西南宁市滨湖路46号 |
法定代表人: | 张雅锋 |
电话: | (0771)5539262 |
传真: | (0771)5539033 |
联系人: | 覃清芳 |
客户服务电话: | 4008888100(全国)、96100(广西) |
网址: | www.ghzq.com.cn |
(43)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名称: | 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注册地址: | 青岛市东海西路28号 |
办公地址: | 青岛市东海西路28号 |
法定代表人: | 史洁民 |
电话: | 0532-85022026 |
传真: | 0532-85022026 |
联系人: | 丁韶燕 |
客户服务电话: | 0532-96577 |
网址: | www.zxwt.com.cn |
(44)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名称: | 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注册地址: | 浙江省杭州市中河南路11号万凯庭院商务楼A座 |
办公地址: | 浙江省杭州市中河南路11号万凯庭院商务楼A座 |
法定代表人: | 刘军 |
电话: | 0571-85783715 |
传真: | 0571-85783771 |
联系人: | 俞会亮 |
客户服务电话: | 96598 |
网址: | www.96598.com.cn |
(45)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名称: | 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注册地址: | 广东省江门市港口路1号 |
办公地址: | 广东省深圳市振华路21号航天立业大厦三楼 |
法定代表人: | 姚桥盛 |
电话: | 0755-83749454 |
传真: | 0755-83749248 |
联系人: | 杨玲 |
客户服务电话: | 北京:010-64405981 上海:021-52905648 深圳:0755-83040035、广州:020-81969715 长沙:0731-2329088 合肥:0551-2883033、江门:0750-3160388 |
网址: | www.chinalions.com |
(46)信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名称: | 信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注册地址: | 南京市长江路88号 |
办公地址: | 南京市长江路88号 |
法定代表人: | 钱凯法 |
电话: | 025-84784765 |
传真: | 025-84784741 |
联系人: | 舒萌菲 |
客户服务电话: | 4008888918 |
网址: | www.thope.com |
(47)国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名称: | 国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注册地址: | 无锡市县前东街168号 |
办公地址: | 无锡市县前东街168号国联大厦703室 |
法定代表人: | 范炎 |
电话: | 0510-82831662 |
传真: | 0510-82830162 |
联系人: | 袁丽萍 |
客户服务电话: | 4008885288(全国热线),0510-82588168(无锡) |
网址: | www.glsc.com.cn |
(48)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名称: |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注册地址: | 江西省南昌市永叔路15号 |
办公地址: | 江西省南昌市永叔路15号信达大厦10-13楼 |
法定代表人: | 管荣升 |
电话: | 0791- 6285337 |
传真: | 0791-6289395 |
联系人: | 徐美云 |
客户服务电话: | 0791-6285337 |
网址: | www.gsstock.com |
(49)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 |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2222号安联大厦34层、28层A02单元 |
办公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28号中国凤凰大厦1号楼7层 |
法定代表人: | 牛冠兴 |
电话: | 0755-82558323 |
传真: | 0755-82558355 |
联系人: | 余江 |
客户服务电话: | 4008001001 |
网址: | www.essences.com.cn |
(50)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名称: | 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注册地址: | 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1号金源中心30楼 |
办公地址: | 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1号金源中心30楼 |
法定代表人: | 陈就明 |
联系人: | 张建平 |
电话: | 0769-22118336 |
传真: | 0769-22118336 |
客户服务电话: | 961130 |
网址: | www.dgzq.com.cn |
(51)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 |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 | 许昌市南关大街38号 |
办公地址: | 郑州市经三路15号广汇国贸11楼 |
法定代表人: | 石保上 |
电话: | 0371—65585670 |
传真: | 0371—65585670 |
联系人: | 程月艳 |
客户服务电话: | 0371---967218 |
网址: | www.ccnew.com www.zyzq.cn |
(52)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名称: | 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注册地址: | 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308号 |
办公地址: | 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308号 |
法定代表人: | 李晓安 |
电话: | 0931-8888088 |
传真: | 0931-4890515 |
联系人: | 李昕田 |
客户服务电话: | 0931-4890619 4890618 4890100 |
网址: | http://www.hlzqgs.com |
(53)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名称: | 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注册地址: | 广州市先烈中路69号东山广场主楼五楼 |
办公地址: | 广州市先烈中路69号东山广场主楼五楼 |
法定代表人: | 吴志明 |
电话: | 020-87322668 |
传真: | 020-87325036 |
联系人: | 樊刚正 |
客户服务电话: | 020-961303 |
网址: | www.gzs.com.cn |
(54)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名称: | 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注册地址: | 广州市中山二路18号广东电信广场36-37层 |
办公地址: | 广州市中山二路18号广东电信广场36-37层 |
法定代表人: | 李舫金 |
电话: | 020-37865188 |
传真: | 020-37865008 |
联系人: | 李俊 |
客户服务电话: | 4008888133 |
网址: | www.wlzq.com.cn |
(55)恒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名称: | 恒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注册地址: |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111号邮编010010 |
办公地址: |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111号邮编010010 |
法定代表人: | 刘汝军 |
电话: | 0471-4913998 |
传真: | 0471-4930707 |
联系人: | 常向东 |
客户服务电话: | 0471-4961259 |
网址: | www.cnht.com.cn |
(56)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名称: | 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注册地址: |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大钟亭8号 |
办公地址: |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大钟亭8号 |
法定代表人: | 张华东 |
电话: | 025-83364032 |
传真: | 025-83320066 |
联系人: | 胥春阳 |
客户服务电话: | 400 828 5888 |
网址: | www.njzq.com.cn |
(57)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名称: |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注册地址: |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 |
办公地址: |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 |
法定代表人: | 唐新宇 |
电话: | 02168604866 |
传真: | 021-50372474 |
联系人: | 张静 |
客户服务电话: | 4006208888 |
网址: | www.bocichina.com.cn |
(58)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 |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 | 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179号 |
办公地址: | 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179号 |
电话: | 0551-2207114 |
联系人: | 程维 |
客户服务电话: | 全国统一热线4008888777,安徽省内热线96888 |
网址: | www.gyzq.com.cn |
(59)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名称: | 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注册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层至20层 |
办公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层至20层 |
法定代表人: | 杨小阳 |
电话: | 0755-82026521 |
传真: | 0755-82026539 |
联系人: | 刘权 |
客户服务电话: | 4006008008 |
网址: | www.cjis.cn |
(60)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名称: |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 | 中国北京建国门外大街1号 国贸大厦2座28层 |
办公地址: | 中国北京建国门外大街1号 国贸大厦2座28层 |
法定代表人: | 汪建熙 |
电话: | (86-10) 6505-1166 |
传真: | (86-10) 6505-1156 |
联系人: | 王雪筠 |
客户服务电话: | 上海(021)63861195, 63861196 深圳(0755)83195000 |
网址: | www.cicc.com.cn;www.ciccs.com.cn |
(61)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 | 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 | 新疆乌鲁木齐建设路2号 |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甲43号金运大厦B座6层 |
法定代表人: | 汤世生 |
电话: | 010-62294608 |
传真: | 010-62296854 |
客户服务电话: | 010-62294600 |
网址: | www.hysec.com |
(62)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名称: |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注册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层、15层 |
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层、15层 |
法定代表人: | 刘弘 |
电话: | 010-5922 6788 |
传真: | 010-5922 6840 |
联系人: | 谢亚凡 |
客户服务电话: | 400-887-8827 |
网址: | www.ubssecurities.com |
(63)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名称: |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注册地址: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B座15层 |
办公地址: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B座15层 |
法定代表人: | 吴泳良 |
电话: | 0755-82943755 |
传真: | 0755-82940511 |
联系人: | 刘军 |
客户服务电话: | 0755-82943750 |
网址: | www.zszq.com.cn |
(64)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 |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 | 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29号 |
办公地址: | 天津市河西区宾水道3号 |
法定代表人: | 张志军 |
电话: | 022-28451861 |
传真: | 022-28451892 |
联系人: | 王兆权 |
客户服务电话: | 4006515988 |
网址: | www.bhzq.com |
(65)厦门证券有限公司
名称: | 厦门证券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 | 厦门市莲前西路二号莲富大厦十七楼 |
办公地址: | 厦门市莲前西路二号莲富大厦十七楼 |
法定代表人: | 傅毅辉 |
电话: | 0592-5161816 |
传真: | 0592-5161102 |
联系人: | 卢金文 |
客户服务电话: | 0592-5163588 |
网址: | www.xmzq.cn |
二、注册登记机构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29层
办公地址:北京建国门内大街18号恒基中心1座23层
法定代表人:杨鶤
电话:(010)65171166-2189
传真:(010)65187068
联系人:王健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国浩律师集团(北京)事务所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泰康金融大厦9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泰康金融大厦9层
电话:010-65890699
传真:010-65176800
联系人:黄伟民
经办律师:黄伟民、陈周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机构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昌路568号
办公地址:上海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人代表:杨绍信
电话:021-61238888
传真:021-61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陈宇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并于2009年4月23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9】332号文核准募集。
一、基金名称
博时信用债券投资基金(交易代码:A类:050011;B类:051011;C类:050111)
二、基金类型
债券型基金
三、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募集方式与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方式为代销与直销。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本基金募集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允许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与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除外)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五、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销售网点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向社会公开募集。办理开放式基金业务城市(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本基金之发售公告。
六、基金的初始面值、认购价格和认购费用
1、初始面值:人民币1.00元
2、认购费用:
我司根据认/申购费用、赎回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并设定相应的费率水平。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在投资者赎回时收取后端认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B类。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但对持有期限少于30日的本类别基金份额的赎回收取赎回费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三类基金的认购费率表如下:
A类基金份额 | |
金额(M) | 前端认购费率 |
M<100万 | 0.60% |
100万≤M<300万 | 0.40% |
300万≤M<500万 | 0.20% |
M≥500万 | 1000元/笔 |
B类基金份额 | |
持有期限(Y) | 后端认购费率 |
Y<1年 | 0.80% |
1年≤Y<2年 | 0.60% |
2年≤Y<3年 | 0.40% |
3年≤Y<5年 | 0.20% |
Y≥5年 | 0% |
C类基金份额 |
认购费率为零 |
注:1年指365天。
3、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价格=基金份额面值×(1+认购费率)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认购价格
4、计算举例
计算公式如下:
例1:某投资人投资30万元认购本基金A类份额,假设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30元,采用前端收费方式,其对应的认购费率为0.60%,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价格=1×(1+0.60%)=1.006元
认购份额=(300000+30)/1.006=298240.56份
即:投资人投资30万元认购本基金A类份额,可得到298240.56份基金份额。
例2:某投资人投资30万元认购本基金B类份额,假设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30元,采用后端收费方式,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份额=(300000+30)/1=300030份
即:投资人投资30万元认购本基金B类份额,可得到300030份基金份额。
七、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本基金的认购时间安排、认购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方式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1)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2)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已确认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3、认购确认
销售网点受理申请并不表示申请是否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登记为准。投资者可在基金正式宣告成立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若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被确认为无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投资者已支付的认购金额本金退还投资者。
4、认购限制
(1)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不低于500元,追加购买最低金额为100元,详情请见当地销售机构公告。
(2)认购期间单个投资者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
八、首次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发生的利息收入以注册登记机构记录为准。该利息收入在认购期结束时在代扣利息税后计入投资人的认购金额中,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利息转份额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九、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项帐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户数不少于200户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合同》生效时,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1、直销机构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29层
办公地址:北京建国门内大街18号恒基中心1座23层
法定代表人:杨鶤
电话:(010)65187055
传真:(010)65187032
联系人:尚继源
2、代销机构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5798
联系人:蒋松云
(2)其他代销机构详见《发售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2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公告。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或另行公告。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体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首次购买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500元,追加购买最低金额为100元;
2、每个交易账户最低持有基金份额余额为100份,若某笔赎回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00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市场情况,调整申购金额、赎回份额和账户最低持有余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在调整前2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为销售人确认的投资者有效申请工作日,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申请。申购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者到销售机构办理申购申请时,需备足足额的申购资金,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的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T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构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六、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赎回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在投资者赎回时收取后端认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B类。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但对持有期限少于30日的本类别基金份额的赎回收取赎回费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
本基金A类、B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B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七、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1、本基金A类/B类基金份额的最高申购费率不超过5%,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A类/B类基金份额采用前端收费模式或后端收费模式收取基金申购费用。在申购时收取的申购费称为前端申购费,在赎回时收取的申购费称为后端申购费。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见下表:
表:基金的申购费率结构
A类基金份额 | |
申购金额M | 前端申购费率 |
M<100万 | 0.80% |
100万≤M<300万 | 0.50% |
300万≤M<500万 | 0.30% |
500万≤M | 按笔收取,1000元/笔 |
B类基金份额 | |
持有年限Y | 后端申购费率 |
Y <1年 | 1.0% |
1年≤Y<2年 | 0.70% |
2年≤Y<3年 | 0.50% |
3年≤Y<5年 | 0.30% |
5年≤Y | 0% |
C类基金份额 | |
申购费率 | 0% |
注:1年指365天。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本基金A类/B类基金份额的最高赎回费率不超过5%,赎回费率见下表:
表:基金的赎回费率结构
A类/B类基金份额 | |
持有年限Y | 赎回费率 |
Y<1年 | 0.10% |
1年≤Y<2年 | 0.05% |
2年≤Y | 0% |
注:1年指365天。
C类基金份额 | |
赎回费率 | 持有期限在30日以内的基金份额,赎回费率为0.10%;持有期限超过30日(含30日)的基金份额,不收取赎回费用。 |
赎回费总额扣除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必要的手续费后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赎回费计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2日在至少一家指定报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八、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即前端收费模式下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如果投资人选择缴纳前端申购费用,则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价格=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1+申购费率)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基金份额申购价格
申购份额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某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采用前端收费方式,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价格=1.050×(1+0.8%)=1.0584元
申购份额=50,000/1.0584=47241.11份
即:投资者投资5 万元申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采用前端收费方式,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元,则其可得到47241.11份基金份额。
(2)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即后端收费模式下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如果投资人选择缴纳后端申购费用,则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B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某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的B类基金份额,采用后端收费方式,假设申购当日B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1.050=47619.05份
即:投资者投资5 万元申购本基金的B类基金份额,采用后端收费方式,假设申购当日B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元,则其可得到47619.05 份基金份额。
(3)C类基金份额
如果投资人选择申购C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某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1.050=47619.05份
即:投资者投资5 万元申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元,则其可得到47619.05 份基金份额。
2、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即前端收费模式下赎回金额的计算举例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万份A类基金份额,之前采用前端申购费率模式,持有时间为两年六个月,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2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250=12,500 元
赎回费用=12,500×0%=0 元
净赎回金额=1,2500-0=1,25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 万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两年六个月,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25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2,500元。
(2)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即后端收费模式下赎回金额的计算举例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万份B类基金份额,申购日B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50元,持有时间为两年六个月,对应的后端申购费率为0.5%,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假设赎回当日B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2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250=12,500 元
后端申购费用=10,000×1.050×0.5%=52.50元
赎回费用=12,500×0%=0元
净赎回金额=12,500-52.5-0=12,447.5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 万份B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两年六个月,假设赎回当日B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25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2,447.50元。
(3)C类基金份额举例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万份C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20天,假设赎回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2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250=12,500 元
赎回费用=12,500×0.1%=12.50元
净赎回金额=12,500-12.50=12,487.5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 万份C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20天,假设赎回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25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2,487.50元。
3、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B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资产净值/T 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净值为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单位为元,计算结果保留在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不迟于T+1 日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到(4)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十一、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2个或2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至少一家指定的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十二、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内通过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同时以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十三、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四、基金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投资者可以依照基金管理人的有关规定选择在本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进行基金转换。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另行规定并公告。
十五、转托管
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投资者可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个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个交易账户进行交易。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十七、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司法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的条件。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本基金销售机构中有资格受理此类业务,且经过销售机构合法授权的销售网点,可以受理非交易过户申请,并须提供上述机构要求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八、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本基金销售机构中有资格受理此类业务,且经过销售机构合法授权的销售网点所办理的冻结与解冻只包括司法、行政冻结/解冻(以上统称有权部门冻结/解冻)。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谨慎投资的前提下,本基金力争获取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证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公司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政府机构债、政策性金融机构金融债、商业银行金融债、资产支持证券、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及可分离转债、回购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或金融衍生工具。其中,对债券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对投资级别以上的信用债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债券资产的80%。对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本基金还可以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以及在二级市场上投资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证券。本基金投资于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证券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
三、投资理念
1、最大化债券收益为选券原则。
2、分散投资于不同品种、行业的债券上,降低非系统性风险。
3、主动式管理寻找价值被低估的投资品种。
四、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基金的资产配置比例范围为:本基金对债券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对股票等权益类资产投资比例不高于20%,并保持现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以符合基金资产流动性的要求。
在以上战略性资产配置的基础上,本基金通过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补充的方法,在债券、股票和现金等资产类之间进行相对稳定的动态配置。
2、固定收益类品种投资策略
灵活应用各种期限结构策略、信用策略、互换策略、息差策略、期权策略,在合理管理并控制组合风险的前提下,最大化组合收益。
(1)期限结构策略。通过预测收益率曲线的形状和变化趋势,对各类型债券进行久期配置;当收益率曲线走势难以判断时,参考基准指数的样本券久期构建组合久期,确保组合收益超过基准收益。具体来看,又分为跟踪收益率曲线的骑乘策略和基于收益率曲线变化的子弹策略、杠铃策略及梯式策略。
(2)信用策略。信用债收益率等于基准收益率加信用利差,信用利差收益率主要受两个方面的影响,一是该信用债对应信用水平的市场信用利差曲线走势;二是该信用债本身的信用变化。基于这两方面的因素,我们分别采用以下的分析策略:
1)基于信用利差曲线变化策略:一是分析经济周期和相关市场变化对信用利差曲线的影响,二是分析信用债市场容量、结构、流动性等变化趋势对信用利差曲线的影响,最后综合各种因素,分析信用利差曲线整体及分行业走势,确定信用债券总的及分行业投资比例。
2)基于信用债信用变化策略:发行人信用发生变化后,我们将采用变化后债券信用级别所对应的信用利差曲线对公司债、企业债定价。影响信用债信用风险的因素分为行业风险、公司风险、现金流风险、资产负债风险和其他风险等五个方面。我们主要依靠内部评级系统分析信用债的相对信用水平、违约风险及理论信用利差。
(3)互换策略。不同券种在利息、违约风险、久期、流动性、税收和衍生条款等方面存在差别,投资管理人可以同时买入和卖出具有相近特性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券种,赚取收益率差。互换策略分为两种:
1)替代互换。判断未来利差曲线走势,比较期限相近的债券的利差水平,选择利差较高的品种,进行价值置换。由于利差水平受流动性和信用水平的影响,因此该策略也可扩展到新老券置换、流动性和信用的置换,即在相同收益率下买入近期发行的债券,或是流动性更好的债券,或在相同外部信用级别和收益率下,买入内部信用评级更高的债券。
2)市场间利差互换。一般在公司信用债和国家信用债之间进行。如果预期信用利差扩大,则用国家信用债替换公司信用债;如果预期信用利差缩小,则用公司信用债替换国家信用债。
(4)息差策略。通过正回购,融资买入收益率高于回购成本的债券,从而获得杠杆放大收益。
(5)期权策略。我们投资的主要含权债为可转换债券,因此该策略主要适用于可转换债券。由于可转换债券兼具债性和股性特征,我们采用自上而下的宏观、行业分析和自下而上的转债特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选择债性和股性表现与经济周期相适宜且流动性较好的转债品种进行投资。
3、权益类品种投资策略
(1)一级市场申购策略。我国现行新股、可转债及可分离债的发行制度为基金等机构投资者发挥资金优势和专业估值优势提供了机会。申购决策主要考虑一、二级市场溢价率,中签率和申购机会成本三个方面。可转债的定价关键是选取合适的定价模型和参数(主要分析波动率、正股价格等),在定价过程中充分考虑对应市场的平均估值水平和近期发行的可转债估值水平,以契合当期的投资环境。
(2)二级市场股票投资策略
在股票投资方面,本基金遵循三个投资步骤:一是重点关注我们研究团队长期跟踪并且有良好业绩记录的公司,重点关注高派现的公司,同时关注不同时期的主题;二是对股票的基本面素质进行筛选。应用基本面分析方法,确定实际的估值水平,筛选出投资股票池名单;三是通过预设指令的方法,在市场的相应时机以我们认同的具备一定安全边际的价格,对个股予以动态配置,追求在可控风险前提下的稳健回报。
五、投资决策依据和决策程序
1、决策依据
以《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为决策依据,并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作为最高准则。
2、决策程序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本基金的最高决策机构,定期或遇重大事件时就投资管理业务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并对本基金投资做方向性指导。基金经理、研究员、交易员各施其责,相互制衡。具体的投资流程为:
1、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确定本基金的总投资思路和投资原则。
2、 研究部宏观策略分析师基于自上而下的研究为本基金提供总的资产配置建议;研究部行业研究员为信用债的信用分析提供研究支持;固定收益部数量及信用分析员为固定收益类投资决策提供依据。
3、固定收益部、股票投资部每周、每月召开投资例会,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定,结合市场和个券的变化,制定具体的投资策略。
4、基金经理依据投委会的决定,参考研究员的投资建议,结合风险控制和业绩评估的反馈意见,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并实施具体的投资组合方案。
5、基金经理向交易员下达指令,交易员执行后向基金经理反馈。
6、监察法律部对投资的全过程进行风险监控。
7、产品规划部对基金投资进行业绩评估并反馈给基金经理。
六、投资限制
(一)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二)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资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以保持组合良好的流动性。本基金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对债券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对股票等权益类证券的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20%;
2、本基金对投资级别以上的信用债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债券资产的80%;
3、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券总和的10%,并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5、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6、单只证券投资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7、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3、基金资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如果出现本基金所投资的债券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等情况,本基金将在信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减持。如遇流动性问题等不可抗力影响,本基金无法在规定时期减持不符合信用标准的债券,由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解决;
15、本基金对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1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各项规定的投资比例,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果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等对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比例限制规定,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七、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国债券总指数收益率×90%+沪深300指数收益率×10%。
如果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停止计算编制这些指数或更改指数名称,今后如果市场出现更具代表性的业绩比较基准,或者更科学的复合指数权重比例,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本基金管理人可调整或变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八、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证券市场中的中低风险品种,预期收益和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普通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十、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经理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清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及其应收利息;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权证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0、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和托管专户用于基金的资金结算业务,并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代销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消;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消。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依据经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四、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加盖业务公章以书面形式加密传真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在基金管理人传真的书面估值结果上加盖业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如果收盘价高于配股价,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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