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受让“中茵”商标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控股股东苏州中茵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茵集团”)在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时特别承诺:本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向中茵集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交易完成后,“中茵”商标在获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之日起3个月内无偿转让给本公司。考虑到中茵集团及其控股子公司在一定时间内需继续使用“中茵”品牌,在签署“中茵”商标无偿转让协议时,须约定在不产生同业竞争的情况下,允许中茵集团及控股子公司继续使用“中茵”商标。
中茵集团申请的“中茵”图文商标已于2009年2月28日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标局”)核准, 且中茵集团目前已取得国家商标局核发的第4805283号和第4805284号《商标注册证》。现中茵集团同意将第4805283号和第4805284号《商标注册证》项下两则“中茵”图文商标无偿转让给公司, 本公司亦同意受让中茵集团无偿转让给公司的该两则“中茵”图文商标。有鉴于此, 苏州中茵集团有限公司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中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双方经友好协商, 就该等商标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
一、甲方同意将其合法拥有的下述两则“中茵”图文商标无偿转让给乙方, 且乙方同意受让甲方无偿转让给乙方的下述两则“中茵”图文商标:
商标图样 | 注册号 | 国际分类号 | 专利权期限 |
4805283 | 第36类 | 2009.2.28-2019.2.27 | |
4805284 | 第43类 | 2009.2.28-2019.2.27 |
二、甲、乙双方同意, 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 乙方即合法拥有使用上述两则“中茵”图文商标的权利, 未经乙方同意, 甲方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得再行使用上述两则“中茵”图文商标。
三、考虑到甲方及其控股子公司在开展正常的业务、经营活动中需在一定时间内继续使用上述两则“中茵”图文商标, 乙方同意在受让“中茵”图文商标后, 许可甲方及其控股子公司在和乙方不产生同业竞争的情况下继续使用上述两则“中茵”图文商标, 乙方将就此与甲方另行签署相应的商标许可协议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四、甲、乙双方同意, 在本协议签署之后, 甲、乙双方将共同自行或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向国家商标局办理上述两则“中茵”图文商标的转让手续。因办理该等商标转让手续而产生的一切税金和费用由乙方承担。
特此公告。
中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0九年五月七日
证券代码:600745 证券简称:中茵股份 编号:临2009-028
中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商标使用许可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甲方”)控股股东苏州中茵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茵集团”、“乙方”)在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时特别承诺:本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向中茵集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交易完成后,“中茵”商标在获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之日起3个月内无偿转让给本公司。考虑到中茵集团及其控股子公司在一定时间内需继续使用“中茵”品牌,在签署“中茵”商标无偿转让协议时,须约定在不产生同业竞争的情况下,允许中茵集团及控股子公司继续使用“中茵”商标。
鉴于公司与中茵集团已于2009年5月5日签署一份《商标转让协议》, 根据该协议,乙方同意将其合法拥有的两则“中茵”图文商标(注册号分别为4805283和4805284)无偿转让给甲方, 且甲方同意受让乙方无偿转让给甲方的该两则“中茵”图文商标。考虑到乙方及其控股子公司在开展正常的业务、经营活动中需在一定时间内继续使用上述两则“中茵”图文商标, 甲方同意在受让“中茵”图文商标后, 许可乙方及其控股子公司在和甲方不产生同业竞争的情况下继续使用上述两则“中茵”图文商标。有鉴于此,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 就该等商标使用许可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
一、甲、乙双方已于2009年5月5日签署一份《商标转让协议》, 根据该协议, 乙方同意将其合法拥有的下述两则“中茵”图文商标无偿转让给甲方, 且甲方同意受让乙方无偿转让给甲方的下述两则“中茵”图文商标。在上述《商标转让协议》签署以后, 甲、乙双方将共同自行或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标局”)办理下述两则“中茵”图文商标的转让手续。
商标图样 | 注册号 | 国际分类号 | 专利权期限 |
4805283 | 第36类 | 2009.2.28-2019.2.27 | |
4805284 | 第43类 | 2009.2.28-2019.2.27 |
二、甲方同意, 考虑到乙方及其控股子公司正常开展业务、经营活动所需, 自国家商标局正式核准上述两则“中茵”图文商标转让事宜且甲方正式成为上述两则“中茵”图文商标的合法注册人之日起, 甲方将许可乙方及其控股子公司在和甲方不产生同业竞争的情况下继续使用上述两则“中茵”图文商标, 且就该等许可乙方及其控股子公司无需向甲方支付任何对价。
三、甲、乙双方同意, 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至国家商标局核准上述商标转让事宜期间, 乙方及其控股子公司因开展正常的业务、经营活动所需, 可以在和甲方不产生同业竞争的情况下继续使用上述两则“中茵”图文商标。
四、甲、乙双方应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三个月内将本协议报送商标局备案。办理前述备案手续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及开支(包括但不限于商标代理人的代理费)均应由乙方承担。
特此公告。
中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0九年五月七日
证券代码:600745 证券简称:中茵股份 编号:临2009-029
关于子公司天华骏烨功率元器件有限公司
被核准注销工商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公司六届十三次董事会会议决议(详见2008年11月8日之《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司子公司天华骏烨功率元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华骏烨”)自2008年底开始进行清算。
近日,天华骏烨收到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销核准通知书》,同意天华骏烨因被吊销营业执照注销登记。
特此公告。
中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0九年五月七日
证券代码:600745 证券简称:中茵股份 编号:临2009-030
中茵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重要提示
㈠本次会议无修改议案、亦无新议案提交表决情况。
㈡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均获得通过。其中《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议案》、《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的议案》、《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获得了与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会议召开情况
㈠会议召开时间:2009年5月5日下午14:00;
㈡会议召开地点:苏州中茵皇冠假日酒店会议室;
㈢表决方式:网络投票和现场投票;
㈣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㈤会议主持人:高建荣董事长;
㈥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及《公
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会议出席及表决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5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5809771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84%。会议以现场记名和网络投票方式审议并表决了:
(一)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同 意 257300293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69 %;
不同意677922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26 %;
弃 权 119500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5 %。
(二)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议案
1、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同 意 257286293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69 %;
不同意 678122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26 %;
弃 权133300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5 %。
2、发行方式
同 意257275293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68 %;
不同意676922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26 %;
弃 权145500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6 %。
3、发行股票定价基准日
同 意257275293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68 %;
不同意679122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26 %;
弃 权143300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6 %。
4、发行股票对象及认购方式
同 意257275293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68 %;
不同意676922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26 %;
弃 权 145500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6 %。
5、发行价格
同 意257275293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68 %;
不同意 678122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26 %;
弃 权144300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6 %。
6、限售期
同 意257275293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68 %;
不同意676922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26 %;
弃 权145500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6 %。
7、发行数量
同 意257275293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68 %;
不同意676922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26 %;
弃 权145500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6 %。
8、募集资金投向
同 意257275293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68 %;
不同意678122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26 %;
弃 权144300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6 %。
9、上市地点
同 意257275293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68 %;
不同意676922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26 %;
弃 权145500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6 %。
10、本次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处置
同 意257275293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68 %;
不同意678122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26 %;
弃 权144300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6 %。
11、决议的有效期
同 意257275293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68 %;
不同意676922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26 %;
弃 权145500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6 %。
(三)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的议案
同 意257275293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68 %;
不同意 676922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26 %;
弃 权145500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6 %。
(四)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同 意257273919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68 %;
不同意677922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26 %;
弃 权145874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6 %。
(五)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
同 意257273919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68 %;
不同意677922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26 %;
弃 权145874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6 %。
(六)200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 意257273919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68 %;
不同意676922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26 %;
弃 权146874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6 %。
(七)2008年度监事会报告
同 意257273919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68 %;
不同意676922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26 %;
弃 权146874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6 %。
(八)200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 意257273919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68 %;
不同意676922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26 %;
弃 权146874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6 %。
(九)200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 意257273919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68 %;
不同意 678122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26 %;
弃 权 145674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6 %。
(十)2008年度报告及摘要
同 意257273919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68 %;
不同意676922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26 %;
弃 权146874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6 %。
(十一)关于聘请2009年度审计机构及支付2008年度审计报酬的议案
同 意 257273919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68 %;
不同意 676922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26 %;
弃 权146874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6 %。
(十二)独立董事2008年度述职报告
同 意 257273919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68 %;
不同意676922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26 %;
弃 权146874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6 %。
(十三)公司董事会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说明
同 意 257273919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68 %;
不同意676922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26 %;
弃 权146874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6 %。
四、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大会聘请了通力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出席会议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确认了本次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大会人员资格、大会议案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等规定,本次大会的召开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㈠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㈡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㈢本次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0九年五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