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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商行业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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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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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商行业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09年05月07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上接C9版)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托管人就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组合比例、投资限制、基金管理人报酬和基金托管人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支付方法、基金会计核算、基金资产估值和基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等事项,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履行上述职责过程中,如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基金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87-9555(免长途话费)

    招商基金电子商务网上交易平台

    交易网站:www.cmfchina.com

    交易电话:400-887-9555(免长途话费)

    电话:(0755)83195018

    传真:(0755)83199059

    联系人:李涛

    招商基金机构理财部

    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28楼

    电话:(0755)83196439

    传真:(0755)83196360

    联系人:王圆媚

    2、代销机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肖钢

    电话:(010)66109330

    传真:(010)66109144

    联系人:刑然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3、代销机构: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秦晓

    电话:(0755)83195475

    传真:(0755)83195050

    联系人:万丽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 www.cmbchina.com

    4、代销机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010)66107900

    传真:(010)66107914

    联系人:田耕

    客户服务电话: 95588

    网址: www.icbc.com.cn

    5、代销机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电话:(010)67596093

    传真:(010)66275654

    联系人:何奕

    统一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6、代销机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项俊波

    电话:(010)85108229

    传真:(010)85109219

    联系人:张令玮

    统一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或www.95599.cn

    7、代销机构: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仙霞路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842

    联系人:曹榕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 www.bankcomm.com

    8、代销机构: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富华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孔丹

    电话:(010)65541405

    传真:(010)65541281

    联系人:宋晓明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 www.ecitic.com

    9、代销机构: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单北大街111 号

    法定代表人:翟鸿祥

    电话:(010)85238440

    传真:(010)85238680

    联系人:邓轼坡

    客户服务电话:95577

    网址: www.hxb.com.cn

    10、代销机构: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联系电话:(010)66223584

    传真电话:(010)66226073

    联系人:王曦

    客户服务电话:010-96169

    网址: www.bankofbeijing.com.cn

    11、代销机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131号

    法定代表人:刘安东

    电话:010-66599805

    传真:010-66419824

    联系人:陈春林

    统一客户服务电话:11185

    网址:www.psbc.com

    12、代销机构: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法定代表人:法兰克·纽曼

    电话:(0755)82088888

    传真:(0755)82080714

    联系人:周勤

    统一客户服务电话:95501

    网址:www.sdb.com.cn

    13、代销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43511

    传真:(0755)82960141

    联系人:黄健

    咨询热线:4008888111、(0755)26951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14、代销机构: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丁国荣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0294

    联系人:李清怡

    网址: www.sw2000.com.cn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05

    15、代销机构: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2222号安联大厦34层、28层A02单元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电话:(0755)82558323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余江

    网址: www.axzq.com.cn

    客户服务电话:(020)96210

    16、代销机构: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肖时庆

    电话:(010)66568587

    传真:(010)66568532

    联系人:郭京华

    客户咨询电话:(010)68016655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7、代销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

    法人代表人:何如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302

    联系人:齐晓燕

    网址: www.guosen.com.cn

    客户服务电话:800-810-8868

    18、代销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6号京城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010)84683893

    传真:(010)84588151

    联系人:陈忠

    网址: www.cs.ecitic.com

    客户服务电话:(010)84588888

    19、代销机构: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10、25层

    法定代表人:马昭明

    电话:(0755)82493561

    传真:(0755)82492187

    联系人:盛宗凌

    网址:www.lhzq.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555

    20、代销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海滨路光大国际贸易中心26楼2611室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7985

    联系人:肖中梅

    网址: www.gf.com.cn

    客户服务电话:(020)961133

    21、代销机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东路99号

    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021)68419974

    传真:(021)68419867

    联系人:杨盛芳

    网址: www.xyzq.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3

    22、代销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53858553

    传真:(021)53858549

    联系人:金芸

    网址: www.htsec.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001 95553

    23、代销机构: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湖南长沙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28层

    法定代表人:周晖

    电话:(0731)4403360

    传真:(0731)4403330

    联系人:郭磊

    网址: www.cfzq.com

    客户服务电话:(0731)4403360

    24、代销机构: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528号上海证券大厦南塔15楼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电话:(021)68816770

    传真:(021)68817271

    联系人:张琦

    网址: www.ebscn.com

    客户服务热线: 4008888788

    25、代销机构: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电话:(0755)83516094

    传真:(0755)83516199

    联系人:匡婷

    网址: www.cc168.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6888

    26、代销机构: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黄兴中路63号中山国际大厦12楼

    法定代表人:陈学荣

    电话:(021)68634518-8630

    传真:(021)68865680

    联系人:钟康莺

    网址: www.xcsc.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1551

    27、代销机构: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裙楼8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电话:(0755)22627802

    联系人:袁月

    网址: www.pingan.com.cn

    客户服务电话:(0755)82422251

    28、代销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联系人:韩星宇

    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29、代销机构: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电话: 010-85130577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权唐

    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28楼

    法定代表人:马蔚华

    电话:(0755)83076978

    传真:(0755)83196436

    联系人:谢先斌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北京市高朋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2号南银大厦28层

    法定代表人:王磊

    电话:(010)59241188

    传真:(010)59241199

    经办律师:王明涛、李小军

    联系人:王明涛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222号30楼

    法定代表人:卢伯卿

    电话:(021)61418888

    传真:(021)63350177

    经办注册会计师:陶坚、曾浩

    联系人: 陶坚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业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基金合同,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9年4 月23 日证监许可〔2009〕331 号文核准公开募集。

    (一) 基金类别、运作方式及存续期间

    基金类别:股票型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存续期间:不定期

    (二) 募集方式

    本基金募集采用公募方式,包括直销和代销两种途径,直销由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进行,代销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机构开展。

    (三) 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本基金自2009 年5 月 11日到2009 年 6月 16 日向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购买者除外)公开发售,其中周六、周日发售情况见各销售机构在当地的公告。

    具体募集方案以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为准,请投资者就发售和认购事宜仔细阅读本基金的份额发售公告。

    (四) 募集对象

    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购买者除外)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五) 募集场所

    本基金的直销渠道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销渠道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机构的销售网点及/或网站。

    上述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销售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本基金之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增加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新增加的代销机构将另行公告。

    (六)募集目标

    本基金不设定最高募集目标。

    (七) 基金面值、认购费用、认购价格及计算公式

    1、基金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2、认购价格

    本基金按初始面值发售,认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1.00 元。

    3、认购费率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按认购金额进行分档。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认购费率如下表:

    认购金额(M)认购费率
    M<50万1.20%
    50万≤ M<200万1.00%
    200万≤M< 500万0.60%
    M≥500万1000元/笔

    认购费用在投资者认购本基金份额时从认购金额中扣除。

    认购费用的计算方法: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招商基金电子商务交易,包括www.cmfchina.com网上交易和400-887-9555的电话交易,认购费率按标准费率执行,详细费率标准请查阅电子商务网上交易平台。

    4、基金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方式认购,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计算公式为:

    (1)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2)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3)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10万元认购招商行业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假设该笔认购产生利息5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 =100,000/(1+1.2%)=98,814.23元

    认购费用 =100,000-98,814.23=1,185.77元

    认购份额 = (98,814.23+50)/1.00 = 98,864.23 份

    本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包括认购金额和认购金额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具体数额以本基金注册登记人计算并确认的结果为准)折算的基金份额。认购份额计算时保留至小数点以后两位,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归基金资产。

    (八)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的时间和程序

    认购时间安排、投资人认购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认购的方式及确认等均在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详细列明,请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销售代理人相关公告。

      2、认购的限制

    (1)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资金。

    (2)投资者在认购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已确认的认购不允许撤消。

    (3)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认购,单个基金帐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元,具体认购金额由代销机构制定和调整。通过本公司电子商务网上交易平台认购,每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通过本公司直销机构认购,单个基金账户的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50万元人民币,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

    (4)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受了认购申请,申请的成功与否应以基金注册登记人(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人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

    (九) 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所产生的利息(以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人计算并确认的结果为准),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

    本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帐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条件

    1、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

    2、基金的备案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上述基金备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基金合同的生效

    (1)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不能满足基金备案条件的,则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如果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三)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及转换

    (一)申购、赎回及转换的场所

    1、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及转换的销售机构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销售代理人。

    其中,直销机构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销渠道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机构。直销及代销机构请参见本招募说明书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酌情增加或减少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新增加的代销机构将另行公告。

    销售机构可以酌情增加或减少其销售网点、变更营业场所。

    2、投资者应当通过销售机构指定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如传真、电话或网上交易等形式)办理基金的申购、赎回及转换。

    (二)申购、赎回及转换的开放日期及办理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封闭期结束后每个工作日(特殊情况除外,具体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准)。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时间为准。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申购或赎回开始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3、转换业务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管理人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提供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转换业务开通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另行公告。

    (三)申购、赎回及转换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开放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开放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3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四)申购、赎回和转换的有关限制

    1、 基金申购的限制

    原则上,投资者通过代销网点每笔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100元;通过本公司电子商务网上交易平台申购,每笔最低金额为100元;通过本公司直销机构申购,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50万元人民币,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00元。

    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再投资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 基金赎回的限制

    原则上,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赎回的,每次赎回基金份额不得低于100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实际操作中,以各代销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通过本公司电子商务网上交易平台赎回,每次赎回份额不得低于100份。

    如遇巨额赎回等情况发生而导致延期赎回时,赎回办理和款项支付的办法将参照基金合同有关巨额赎回或连续巨额赎回的条款处理。

    3、基金转换的限制

    基金转换分为转换转入和转换转出。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转换的,转出的基金份额不得低于100份。基金持有人转换时或转换后账户中基金份额低于100份时一次性转出。

    通过本公司电子商务网上交易平台转换的,每次转出份额不得低于100份。

    4、投资人投资招商基金“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办理的,每期扣款金额最低不少于人民币100元。通过本公司电子商务网上交易平台办理的,每次扣款金额不得低于100元。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市场情况,调整申购金额、赎回和转换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在调整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6、本基金开放转换业务的具体日期及实施细则以转换业务开通公告为准。

    (五)申购、赎回及转换的程序

    1、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其它方式。

    2、投资者在提交申购本基金的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及转换申请时,帐户中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3、 申购、赎回及转换的确认与通知: T日在规定时间之前提交的申购、赎回及转换的申请,本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T+1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通常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或通过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赎回及转换的确认情况。

    敬请投资人务必自办理日常业务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及时到销售机构查询申购、赎回、转换等业务是否被确认成功。如因申请未得到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4、申购、赎回款项支付:基金份额投资人申购时,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资金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到账则申购无效,申购无效的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确认后,赎回款项将在T+7日内划入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人)账户。

    5、发生延期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六)申购、赎回及转换的费用

    1、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按申购金额进行分档,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申购费率
    M<50万1.50%
    50万≤M<200万1.20%
    200万≤M<500万0.80%
    M≥500万单笔 1000元

    申购费用的计算方法: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在投资者申购本基金份额时从申购金额中扣除,由基金管理人及代销机构收取,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发生的各项费用。

    2、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按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费率如下:

    连续持有时间(N)赎回费率
    N<365天0.50%
    365天≤N<730天0.25%
    N≥730天0

    赎回费用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用=赎回份额×赎回受理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费用由赎回人承担,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的75%作为注册登记费及其他相关手续费,剩余25%归基金资产所有。

    3、转换费用

    (1)各基金间转换的总费用包括转出基金的赎回费和申购补差费两部分。

    (2)每笔转换申请的转出基金端,收取转出基金的赎回费,赎回费中不低于25%的部分归入转出基金的基金资产。

    (3)每笔转换申请的转入基金端,从申购费率(费用)低向高的基金转换时,收取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用差额;申购补差费用按照转入基金金额所对应的申购费率(费用)档次进行补差计算。从申购费率(费用)高向低的基金转换时,不收取申购补差费用。

    (4)基金转换采取单笔计算法,投资者当日多次转换的,单笔计算转换费用。

    4、本公司电子商务网上交易

    包括www.cmfchina.com网上交易和400-887-9555的电话交易,详细费率标准或费率标准的调整请查阅电子商务网上交易平台及公司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申购、赎回及转换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将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开始实施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6、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促销活动范围内的投资者调整基金申购费率、赎回和转换费率。如因此或其他原因导致上述费率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费率实施日2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七)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3、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仅适用于前端收费及销售服务费模式的情况,若未来本基金或/及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开通后端收费,则本基金可以在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许可的情况下,对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4、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该基金资产净值/T日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基金份额净值。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第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资产。

    5、申购份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第2位,小数点后第3位开始舍去,舍去部分归基金财产。

    6、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第2位,小数点后第3位开始舍去,舍去部分归基金财产。

    (八)申购、赎回的注册登记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收到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和转换等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基金管理人自接受基金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公告。

    (九)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十)暂停或拒绝申购、赎回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受理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5)因基金收益分配或基金投资组合内某个或某些证券发生重大事项可能导致净值的较大波动等原因,使基金管理人认为继续接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6)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7)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1)到(5)项暂停申购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申购款项退回至投资者账户。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当按单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及时公告。

    3、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暂停申购或赎回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或其他相关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如果连续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将提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或其他相关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连续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或其他相关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总份额后的余额)与净转出申请(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之和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予以公告。

    (4)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公告。

    九、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和质押

    (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

    “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

    (二) 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二个月内办理;申请人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三)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投资者可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个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个交易账户进行交易。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自愿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五)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把握行业发展趋势、行业景气度变化以及市场运行状况,精选发展前景良好或周期复苏行业中的领先企业,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为基金持有人谋求长期、稳定的资本增值。

    (二)投资理念

    把握宏观经济周期和行业生命周期的发展变化趋势,发掘领先行业进行积极投资,可以创造超额收益。

    (三)投资方向

    本基金投资限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交易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其中,股票主要投资于处于景气回升或受益于国家政策导向而成长前景良好的相关行业;债券主要投资于基金管理人认为具有相对投资价值的固定收益品种,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公司)债、可转换债券与资产支持证券等。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品种,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将基金资产的60-95%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资产(其中,权证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将基金资产的5-40%投资于现金和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其中,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本基金投资于景气回升或受益于国家政策导向而成长前景良好的相关行业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股票资产的80%。

    (四)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75%×沪深300指数+25%×中信标普全债指数。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目标资产配置为股票等权益类资产75%,现金和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25%,因此,本基金的基准指数按照目标配置采用了复合指数,即75%的沪深300指数加25%的中信标普全债指数。

    1、本基金股票资产采用沪深300指数作为比较基准主要是基于如下几方面原因:

    (1)指数的市场代表性较强

    沪深300指数的样本选自沪深两个证券市场,大约覆盖了市场65%的流通市值,成份股为市场中市场代表性好,流动性高,交易活跃的主流投资股票,是目前中国证券市场中与本基金股票投资范围比较适配同时公信力较好的股票指数;指数试运行结果显示,沪深300指数走势强于上证综合指数和深证综合指数,并且沪深300指数与上证180指数及深证100指数之间的相关性高,日相关系数均超过99%,表明沪深300指数能够充分代表沪深市场股价变动情况。

    (2)行业覆盖较全面

    同样,由于沪深300指数的样本来自沪深两个交易所,相对于传统的上证180及深证100等指数,沪深300指数具有更好的行业覆盖程度,各类行业在指数中的权重更为均衡,利于基金管理人根据指数权重构造投资组合。

    (3)指数权威性与公正性较强

    沪深300指数中的指数股的发布和调整均由市场权威性及公正性较高的沪、深交易所完成,由于其指数计算与发布不以盈利为目标,与其他券商或中介机构发布的指数相比,其公正性、可信度及权威性更高。而且,与其他指数发布机构相比,沪、深交易所具有更强的持续性,可以保证指数的长期稳定,有利于投资组合管理和风险管理。

    (4)指数获得渠道通畅

    沪深300指数通过沪深两个证券交易所的卫星行情系统进行实时发布,本基金管理人已经获得沪深交易所的联合授权,因此可以方便地获得沪深300指数,并在指数构成变化时迅速、准确地予以更新。

    (5)指数计算方法明确

    由于指数构成和计算方法透明,在出现数据不畅或者无法接受卫星行情的极端情况下,本基金管理人可自行计算该指数,保证投资基准的持续性,为本基金的投资管理创造有利条件。

    2、本基金债券资产采用中信标普全债指数作为比较基准主要是基于如下几方面原因:

    中信标普全债指数旨在追踪中国的国债、企业债、银行间债券和可转换债券市场。该指数涵盖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银行间市场上市的债券。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能够反映债券市场总体走势,适合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3、若未来市场发生变化导致上述业绩基准不再适用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发展状况及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调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业绩基准的变更须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一只主动管理的股票型基金,在证券投资基金中属于预期风险较高、收益较高的基金产品。

    (六)投资策略

    本基金充分借鉴国际先进的投资理念与技术,借鉴行业生命周期及竞争结构的五力分析,采取主动投资管理模式,通过定性/定量严谨分析的有机结合,深入分析经济景气周期特征和行业景气变化前景,重点挖掘行业景气度趋于改善或者长期增长前景良好的优势行业,进行行业配置;借鉴SWOT模型,通过深入的股票基本面分析,精选价值被低估的股票,构建股票组合。

    1、资产配置策略

    资产配置层面包括类别资产配置和行业资产配置。

    A.类别资产配置

    在类别资产配置层面,基金管理人首先严格衡量各类别资产的风险收益特征,随着市场风险相对变化趋势,及时调整大类资产的比例,实现投资组合动态管理最优化。

    本基金的资产配置比例如下表所示。

    资产类别资产配置低限资产配置高限
    股票等权益类资产60%95%
    现金和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5%40%

    其中:权证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本基金将主要使用市场量表和联邦模型来进行资产配置。

    (1)市场量表

    市场量表通过对影响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的基本因素和市场因素的分析,对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趋势做出更全面的评估。其中,基本因素分析主要包括反映宏观经济的指标,如:利率、汇率、通货膨胀率、国民生产总值、工业生产总值、失业率水平、消费总量、投资总量等宏观统计数据,以及存款准备金率、再贴现率和公开市场操作等货币政策指标以及政府购买水平、政府转移支付水平和税率变动情况等财政政策的指标。市场因素分析主要通过对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驱动因素、相对投资价值的分析,对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的趋势做出评估。

    市场量表通过基金经理对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未来三个月走势的分析,以评分的形式确定本投资组合在不同资产之间的配置比例。为了使基金经理对未来三个月的经济形势有较为准确的把握,在每次评分前,宏观经济分析师还将提供宏观经济形势表,以帮助基金经理们做出准确的投资决策。

    (2)联邦模型(Fed model)

    招商基金认为,所有的证券投资品种(国内市场上主要是指股票和债券)的收益率水平的差别应保持在一定范围内,如不同投资品种的收益率水平之差超出一定的范围,资金的自由转投和市场间的套利将会使这些投资品种(如债券和股票)的收益率水平相接近。基于上述认识,招商基金使用联邦模型来衡量股票和债券的投资价值。联邦模型以指数的形式给出了债券市场和股票市场的投资价值参考,为配置债券和股票的比例提供了客观的标准。本基金在该资产配置模型中使用7年国债收益率与天相280指数成份股的平均市盈率倒数之差来判断债券市场与股票市场的相对投资价值。

    B.行业资产配置

    在把握宏观经济周期下行业轮动的特点和趋势的同时,本基金依据行业景气度分析预测,借助于招商基金行业评级系统来实现资产在行业中的配置。招商基金行业评级系统包括定性定量两套指标,基金管理人在不同的宏观环境和经济周期下对不同的指标设置不同的权重,对各个行业进行评分和综合排名。

    (1)定性分析:

    由于经济周期和结构转型多重效应叠加的复杂性,我们在行业资产配置定性分析中将采用多策略的配置方法。既要自上而下考虑宏观经济周期性轮动与行业轮动的契合,也要把握产业本身所处生命周期的不同阶段;既要考虑经济周期的底部防御要求,也要考虑先行经济复苏行业的提前布局;既要考虑跟随经济周期布局行业配置,也要考虑政策面提供的主题性投资机会。

    因此,本基金在行业配置选择中重点关注三方面:一是寻找宏观经济周期与行业轮动的契合点;二是通过行业生命周期识别捕捉行业特征;三是分析国家经济发展政策导向。

    a) 以宏观经济周期发展为依据,对各个产业发展状况和前景的分析,寻找宏观经济周期与行业轮动的契合点

    本基金通过对当前宏观经济周期所处位置和未来发展方向的确认,分析产业结构变化趋势、产业比较优势,把握各行业产业链传导的内在机制,从中找出处于景气周期的行业及发展前景良好的行业。

    在经济周期的不同阶段,行业的表现凸现出巨大的差异性,即所谓的“产业轮动”。从投资的角度看,当经济从景气高点回落后,投资机会将从投资品(工业、原材料等)向防御性品种(日常消费品、健康护理、大宗消费)转移,这背后的最根本逻辑就是产业轮动理论,即根据所处的经济周期不同阶段,进行不同的行业配置。因此,寻找经济周期与行业轮动的契合点,将是我们自上而下进行行业配置的首要出发点。

    根据行业与经济周期的关系,不同的行业可以划分为两种类型:一为周期性行业。此类行业的主要特征为当经济低迷时,固定资产投资下降,对其产品的需求减弱,业绩和股价就会迅速回落。本基金将钢铁、有色金属、化工等基础大宗原材料行业、水泥等建筑材料行业、工程机械、机床、重型卡车、装备制造等资本集约性领域的行业确定为周期性行业。二为弱周期或非周期性行业。弱周期或非周期性行业是那些生产必需品的行业,不论经济走势如何,人们对这些产品的需求都不会有太大变动,其特点是收益相对于周期性行业比较稳定,即使在经济困难期。本基金确定的非/弱周期行业包括食品饮料、医药、公共事业、商业零售等等。

    b) 行业生命周期的判断与识别

    分析与鉴别每个行业所处的生命周期阶段。本基金对处于成长期与成熟期的行业给予重点配置;而对处于导入期的行业保持积极跟踪;对处于衰退期的行业则予以回避。部分行业从大类行业看处于衰退期,但其中某些细分行业仍然处于成长期或者成熟期,具有较好的发展前景或较强的盈利能力,本基金将对这些细分行业的公司进行积极投资。

    本基金用以识别行业生命周期所处阶段的主要指标有:市场增长率、需求增长率、产品品种、竞争者数量、进入壁垒及退出壁垒、技术变革、用户购买行为等。

    c) 国家经济发展政策导向分析

    经济发展模式的转变以及经济结构的调整,都会促使国家出台相关的经济政策,而新经济政策的出台将明显改变各个行业的发展。例如,在当前全球经济危机危及中国经济稳定发展的情况下,我国的宏观调控目标转向“保增长”,确保经济增长的10 项措施涉及铁路、公路和机场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电网建设投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医疗卫生、文化教育事业发展、生态环境建设等方面。这些政策导向对工程机械,建材、电力设备制造等行业产生积极的影响。

    本基金将积极跟踪国家政策变化,将国家经济政策的受益行业作为行业资产配置考虑的因素之一。从中长期来看,本基金重点关注受国家政策鼓励的行业包括:符合国家“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城乡协调发展、区域协调发展政策的行业,符合“建立创新型国家”发展纲要的经济发展规划行业;拥有稀缺生产要素资源和社会资源的资源垄断型行业;得益于科技发展及技术进步的行业;得益于兼并重组,整体活力和效率大幅提升的行业。

    在此基础之上,本基金再借助波特五力分析对行业吸引力和竞争力进行深入分析,通过对行业新的竞争对手入侵、替代品的威胁、客户的议价能力、供应商的议价能力、现有竞争对手之间的竞争这五种竞争作用力综合起来分析行业的吸引力和行业的整体盈利能力。

    (2)定量分析:

    本基金在行业资产配置的定量分析中将重点考虑行业的景气度以及行业估值。

    a)     行业景气度

    因为行业估值主要是跟随行业景气周期的波动,因此,行业景气度分析将是通过定量分析来寻找拟投资行业的关键。本基金将分别通过各个行业的毛利率水平、存货水平、利润增速以及净资产收益率变化等指标来判断行业景气度。

    ①毛利率。毛利率指标代表盈利能力,而毛利变化则更直接反映公司和行业盈利情况的变化。一方面,毛利率开始上升/下降是行业开始步入上升/下滑周期的重要标志;另一方面,通过分析当前毛利率水平在历史数据中所处的位置,相对前瞻地判断相关行业是否已经处于或者是接近景气周期的底部或顶部。

    ②库存水平。当经济形势衰退时,投资、消费和出口的下降使得需求大幅萎缩,某些行业的企业存货开始持续增加,而在需求开始逐步回升、价格趋于平稳、企业逐渐出清存货的情况下,企业利润才可能开始回升。因此,行业的库存水平也是本基金判断行业所处景气周期的重要指标之一。

    ③净利润增速。净利润增速走向是本基金判断行业未来成长性的重要指标。本基金通过此项指标,寻找行业利润增速稳定的行业,以及那些正在逐步复苏的行业,或者说是景气度逐步回升的行业。

    ④净资产收益率。行业景气度变化对股票盈利和估值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净资产收益率为标志的企业盈利能力的变化上。因此,本基金通过判断当前或者未来预期的净资产收益率所处的历史水平,并结合股票估值指标来判断行业景气度的位置。

    b)     行业相对估值:

    行业相对估值水平是指行业估值水平与市场整体估值水平的比较。无论是在定性分析中通过经济周期和行业轮动的契合点来进行行业配置,还是以定量分析行业景气度进行行业筛选时,都要考虑行业的估值水平。本基金选取行业平均市盈率和行业平均市净率作为估值参考,观察行业估值的实际变化。

    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基础上,运用IRS行业评级系统对各个行业进行评分和排名,最后决定基金资产在行业中的配置比例。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个股的精选着重考察个股的行业发展获益程度,借鉴SWOT分析模型,对公司的治理结构、财务状况、成长潜力、估值水平等进行分析,重点关注发展前景良好或周期复苏行业中的优势个股。

    (1)个股精选策略

    在个股选择上,本基金主要关注四个方面:一是主营业务鲜明,行业地位突出;二是盈利能力强,三是成长性良好,四是估值偏低。其中:判断主营业务是否鲜明,本基金使用营业收入占比的指标;判断行业地位是否突出则强调市场占有率排名;盈利能力主要参考的指标包含毛利率、 ROE、ROIC、 EBITA;成长性是否良好主要观察的指标包含营业收入增长率、营业利润增长率、经济利润增长率、息税折旧前利润增长率;估值方面主要考虑预期动态市盈率。

    本基金管理人精选具有如下特征的优势个股:

    ◆主营业务鲜明,行业地位突出。营业收入占公司总收入的比例高于60%;市场占有率排名在前1/2。

    ◆盈利能力较强。过去两年平均净资产收益率ROE、过去两年平均投资回报率ROIC不低于行业平均;

    ◆成长性良好。过去两年的平均营业收入增长率、过去两年的平均息税折旧前利润增长率EBITA不低于行业平均;

    ◆估值偏低。个股的预期动态市盈率低于行业平均。

    本基金将对排名靠前的上市公司进行进一步案头研究和实地调研,运用SWOT模型(企业的优势(Strength)、劣势(Weakness)、机会(Opportunity)和威胁(Threats))分析对个股的基本面做定性的分析,判断企业是否具备以下特征:主营业务鲜明且具备核心竞争力;公司治理结构规范,管理水平较高;具备清晰而长远的战略规划;产品或服务具有市场定价能力;拥有市场自主品牌并具有较强的自主创新和市场拓展能力;注重股东回报和投资者关系。

    本基金运用SRS投资分析系统对股票定量定性分析结果进行综合评分。SRS是本公司对股票分析的核心模型,该系统对公司短期增长、长期增长、竞争环境、管理层、治理结构、战略规划、资本密集水平及相对估值等因素进行全面的评价分析。

    (2)组合调整和实施

    除了常用的夏普比例(Sharpe Ratio)、信息比例(Information Ratio)等指标外,本基金主要运用跟踪误差(Tracking Error)指标进行风险评估和控制。

    本基金管理人的风险控制模型,不仅能够对投资组合的风险程度(跟踪误差)进行事后评测,对投资组合业绩归属和风险构成进行分析,更重要的是它还能够在事前对模拟股票组合的风险度进行预测,并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将跟踪差控制在一定水平所需要做的组合调整,即通过减少那些对组合风险贡献度大的个股,加入那些更有利于分散组合风险的个股,来达到控制组合风险的目的,把跟踪误差保持在合理的范围内。这使得组合风险控制不再是事后调整,而变得更加具有前瞻性,同时也使得投资风险能够得到更好的控制。

    经过风险控制模型调整后所确定的股票组合,将成为最终可供执行的股票组合,用以进行实际的股票投资。

    3、债券投资策略

    根据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财政、货币政策、市场资金与债券供求状况、央行公开市场操作等方面情况,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确定债券投资的组合久期,并根据通胀预期确定浮息债与固定收益债比例;在满足组合久期设置的基础上,投资团队分析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各期限段品种收益率及收益率基差波动等因素,预测收益率曲线的变动趋势,并结合流动性偏好、信用分析等多种市场因素进行分析,综合评判个券的投资价值。在个券选择的基础上,投资团队构建模拟组合,并比较不同模拟组合之间的收益和风险匹配情况,确定风险、收益最佳匹配的组合。

    4、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权证资产的投资主要是通过分析影响权证内在价值最重要的两种因素——标的资产价格以及市场隐含波动率的变化,灵活构建避险策略,波动率差策略以及套利策略。

    (七)投资程序

    1. 投资决策依据

    (1)     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及公司章程;

    (2)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作为基金投资的最高准则。

    2. 投资程序

    (1)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投资策略、资产配置和其它重大事项;

    (2)股票投资部及固定收益部通过股票投资周会和债券投资周会等方式,讨论拟投资的个股和个券,研究员构建股票模拟组合和债券模拟组合;

    (3)基金经理根据所管基金的特点,确定基金投资组合;

    (4)基金经理发送投资指令;

    (5)交易部审核与执行投资指令;

    (6)数量分析人员对投资组合的分析与评估;

    (7)基金经理对组合的检讨与调整。

    在投资决策过程中,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对各决策环节的事前及事后风险、操作风险等投资风险进行监控,并在整个投资流程完成后,对投资风险及绩效做出评估,提供给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总监、基金经理等相关人员,以供决策参考。

    (八)投资限制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4)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为基金资产净值5%以上;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7)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8)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9)本基金的建仓期为6个月;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上述投资禁止行为的(1)-(6)点和限制行为(1)-(7)点均为引自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若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本款前述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或债务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的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清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及其应收利息;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权证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0、其他资产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开立基金资金账户以及证券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4、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本基金估值的目的是为了准确、真实地反映本基金所持有金融资产和所承担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并准确计算出本基金的经营收益,为本基金的申购、赎回等交易提供公允的价值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交易日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

    (三)估值对象

    本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所承担的金融负债。

    (四)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返回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方法

    (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有明确锁定期股票的估值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且处于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的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股票按以下方法估值:

    如果估值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高于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应采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作为估值日该股票的估值价。如果估值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低于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应按以下公式确定该股票的价值:

    FV=C+(P-C)×(Dl-Dr)/Dl

    其中:

    FV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的价值;

    C为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因权益业务导致市场价格除权时,应于除权日对其初始取得成本作相应调整);

    P为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

    Dl为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锁定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

    Dr为估值日剩余锁定期,即估值日至锁定期结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不含估值日当天)。

    2、固定收益证券的估值办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净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有交易的最近交易日所采用的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3、权证估值:

    (1) 配股权证的估值: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类同权证处理方式的,采用估值技术进行估值。

    (2) 认沽/认购权证的估值:

    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按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未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本基金持有的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合同利率在回购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或应付利息。

    5、本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和备付金余额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6、其他资产的估值方法

    其他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行业约定进行估值。

    7、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采用上述1-6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有充足的理由认为按上述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的基础上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交易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小数点后第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当基金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三位(含第三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同时,并及时进行公告。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人、或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人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人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下转C1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