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青海省电力公司签定战略合作
暨太阳能光伏电站前期示范项目合作框架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落实国家节能减排政策,开发青海省丰富的太阳能资源, 2009年5月5日,本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与青海省电力公司(以下简称“甲方”)签定了《战略合作暨太阳能光伏电站前期示范项目合作框架协议》,该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加强战略合作,加大太阳能开发的科研力度 :充分发挥甲方在电网建设、运营方面的管理优势和乙方在最新型高倍聚光多结太阳能发电系统方面的技术优势,甲乙双方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结成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双方本着坦诚合作、共同发展的目的,加强技术交流,加大对青海省太阳能的科研和开发力度(推广期间双方共同研发的的技术成果双方共有),共同研发一座可扩容的10KWP的光伏电站及两座可移动的光伏电站(其中:一座为3KWP,另一座为10KWP),为青海省的节能、环保及太阳能发电事业做出贡献。
二、建设3MW—15MW并网型高倍聚光太阳能光伏发电站前期示范项目:为了发挥示范效应,甲、乙双方计划2009年在青海省境内投资建设3MW—15MW并网型高倍聚光太阳能光伏发电站示范项目 (以下简称“项目"),以积累电站的运行和管理经验,为后期开发奠定基础。
1、示范项目前期建设内容及投资规模: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拟建项目装机容量为3MW—15MW,投资约5亿元,项目计划分期实施。一期建设3MW,投资1亿元,力争在2009年年底建成。
2、双方的责任和任务分工:项目建设初期,由甲乙双方共同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所需的各项文件由双方共同收集完成。
甲方负责:(1)负责落实项目用地及项目建设所需的可研、立项等手续的报批工作,乙方提供必要的协助;
(2)负责建设示范项目的上网线路及有关送变电设施;
(3)在发电系统安装调试完毕后,负责上网申请并接入青海电网运行;
(4)协调项目建设地的政府相关部门,保障良好的投资建设环境。
乙方负责:(1)投资建设示范项目的发电系统,并做好系统设计、组件生产、安装和调试工作;
(2)项目建成后,组织项目技术标准的编制工作,甲方提供必要协助。
3、运行管理:甲乙双方同意,在青海境内合资登记注册公司,合资公司由甲乙双方或各方指定的公司投资设立。合资公司作为示范项目的营运总部,负责系统的物流仓储、维修服务、后续光伏电站建设等工作,依法经营,合法纳税。
4、时间进度:(1)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壹个月内,乙方委托工程设计院人员进驻项目地点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完成后,甲方力争两个月内完成项目立项所需的各级报批工作;乙方在正式有效的批准文件下发后,力争两个月内完成项目的生产、安装并调试成功;
(3)确因实际情况不能按期完成的,甲、乙双方应及时沟通,另行商定延续时间。
5、上网电价事宜;双方建设的并网型太阳能光伏发电站上网电价依照国家价权部门的审批文件或国家相关法规、政策确认。
三、加强青海省无电地区通电项目建设的技术合作:为了解决青海省偏远地区农牧民和宗教寺院的用电需求,甲乙双方要加强合作,依托3MW并网型太阳能光伏发电站前期示范项目成熟的技术和管理经验,甲方在青海省无电地区通电建设用太阳能光伏发电站时,在同等条件下将优先确定乙方作为建设单位。
四、适时建设大型太阳能光伏电站:乙方3MW并网型太阳能光伏发电站建设完成后,在总结投资、运行经验的基础上,争取“十一五”末,在青海省太阳能丰富地区建设太阳能电站容量超过百万千瓦。
上述事项的具体实施尚需获得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公司将根据该项目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三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二00九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