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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11版: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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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富国优化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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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上海证券报社授权,中国证券网独家全权代理《上海证券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中国证券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中国证券网联系 (8621-3896776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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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富国优化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09年05月08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上接C9版)

    联系人:王序微

    客服电话:(021)962505

    公司网站:www.sw2000.com.cn

    (9)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肖时庆

    电话:(010)66568613、(010)66568587

    传真:(010)66568536

    联系人:李洋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888

    公司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10)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10、24、2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10、24、25层

    法定代表人:马昭明

    联系电话:(0755)82492000

    传真:(0755)82492962

    联系人:盛宗凌

    客户服务咨询电话:400-8888-555

    公司网站:www.lhzq.com

    (11)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海滨路光大国际贸易中心26楼2611室

    办公地址:广东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36、36、41和42楼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联系人:肖中梅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020)8755588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20)87555303

    客服电话:95575

    公司网站:www.gf.com.cn

    (12)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电话:(0755)83516094

    传真:(0755)83516199

    联系人:高峰

    客户服务热线:(0755)33680000(深圳、400-6666-888(非深圳地区)

    公司网站:www.cc168.com.cn

    (13)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八卦岭八卦三路平安大厦三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八卦岭八卦三路平安大厦三楼

    法定代表人:陈敬达

    电话:400-8866-338-627802

    传真:(0755)82433794

    联系人:袁月

    客服电话:(0755)95511

    网站:www.pa18.com

    (14)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联系电话:(025)84457777

    传真:(025)84579763

    联系人:张小波

    客户咨询电话:(025)84457777

    公司网站:www.htsc.com.cn

    (15)国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无锡市县前东街168号

    办公地址:无锡市县前东街8号6楼、7楼

    法定代表人:范炎

    联系人:袁丽萍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0510)82831662、(0510)8258816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510)82830162

    公司网站:www.glsc.com.cn

    (16)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联系电话:(021)50818887-281

    联系人:刘晨

    咨询电话:(021)68823685

    公司网站:www.ebscn.com

    (17)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常州延陵西路59号常信大厦18、19楼

    办公地址:上海东方路989号中达广场17楼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联系电话:(021)50586660

    传真:(021)50586660-8880

    联系人:邵一明

    客服热线:400-8888-588(全国)、(021)32024658(上海)、0519-88166222(常州)、 0379-64902266(洛阳)

    公司网站:www.longone.com.cn

    (18)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陕西街239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4001号时代金融中心18楼(深圳总部)

    法定代表人:胡关金

    电话:(0755)83025913

    传真:(0755)83025991

    联系人:魏杰

    客服热线:400-8888-818

    公司网站:www.hx168.com.cn

    (19)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九江路11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九江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蒋元真

    电话:(021)65081063

    传真:(021)65217206

    联系人:谢秀峰

    客服热线:(021)962518

    公司网站:www.962518.com

    (20)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崂山区苗岭路29号澳柯玛大厦15层

    办公地址:青岛市东海西路28号

    法定代表人:史洁民

    联系电话:(0532)85022026

    业务传真:(0532)85022511

    联系人:丁韶燕

    客服电话:(0532)96577

    公司网站:www.wtzq.com.cn

    (21)广发华福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8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8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腾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客服电话:0591-87383333

    公司网站:www.gfhfzq.com.cn

    (22)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阜南路166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阜南路166号

    法定代表人:汪永平

    联系电话:(0551)5161671

    业务传真:(0551)5161672

    联络人:唐泳

    咨询电话:(0551)5161671

    公司网站:www.hazq.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33号花旗集团大厦5、6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33号花旗集团大厦5、6层

    法定代表人:陈敏

    总经理:窦玉明

    成立日期:1999年4月13日

    电话:(021)68597070

    传真:(021)68597979

    联系人:雷青松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室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廖海

    经办律师:廖海、吴军娥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长乐路989号世纪商贸广场45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乐路989号世纪商贸广场45楼

    法定代表人:沈钰文

    联系电话:(021)24052000

    传真:(021)54075507

    联系人:徐艳

    经办注册会计师:徐艳、蒋燕华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2009年4月10日证监许可【2009】296号文核准。

    (一)基金类型

    债券型

    (二)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三)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基金销售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公开发售。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以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五)发售渠道

    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和销售代理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六)募集规模上限

    本基金不设固定的募集规模。

    (七)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和认购价格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1.00元,本基金认购价格为1.00元/份。

    (八)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用、赎回时收取赎回费用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赎回时收取用后端认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的,称为B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但对投资者赎回持有期限少于30日的本类别基金份额收取赎回费用,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0.4%年费率计提。

    本基金A类、B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B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并分别公告,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者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调整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认购安排

    1、认购时间:2009年5月12日至2009年6月12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代销机构相关公告。

    2、认购的确认

    当日(T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投资者通常可在T+2日到网点查询交易情况,在募集截止日后4个工作日内可以到网点打印交易确认书。

    投资人开户和认购所需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具体程序,请参阅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认购数量限制

    (1)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2)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采用全额缴款的认购方式。投资人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3)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已经正式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4)各代销网点接受认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元;直销网点接受首次认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50,000元,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20,000元。已在直销网点有认购或申购过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本基金直销网点单笔最低认购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5)基金募集期间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

    4、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有效认购资金的利息及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5、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及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1)认购费率

    1)投资者在认购A类基金份额时需交纳前端认购费,费率按认购金额递减。募集期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具体如下:

    认购金额(含认购费)认购费率
    100万元以下0.6%
    100万元(含)—500万元0.4%
    500万元(含)以上1000元/笔

    2)投资者在认购B类基金份额时需交纳后端认购费,费率按持有时间递减,具体如下:

    持有时间后端认购费率
    1年以内(含)0.8%
    1年—3年(含)0.5%
    3年—5年(含)0.3%
    5年以上0

    3)投资者在认购C类基金份额时不需要交纳认购费用。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2)认购份额的计算

    1)当投资者选择认购A类基金份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总金额=申请总金额

    净认购金额=申请总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总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2)当投资者选择认购B类基金份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总金额+认购资金的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3) 当投资者选择认购C类基金份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总金额+认购资金的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利息折算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一: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为0.6%,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5.50元,则可认购基金份额为:

    认购总金额=10,000元

    认购净金额=10,000/(1+0.6%)=9,940.36元

    认购费用=10,000-9,940.36=59.64元

    认购份额=(10,000-59.64+5.50)/1.00=9,945.86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可得到9,945.86份基金份额。

    例二: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B类或C类基金份额,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5.50元,则可认购基金份额为:

    认购份额=(10,000+5.50)/1.00=10,005.50份

    (十一)募集期间的资金存放和费用

    本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用、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1、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售,且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3、本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募集失败

    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将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进行。

    1、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公司以及本公司的网上交易平台。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33号花旗集团大厦5、6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33号花旗集团大厦5、6层

    电话:(021)68597070

    传真:(021)68597979

    联系人:林燕珏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105686,4008880688(全国统一,免长途话费)

    公司网站:www.fullgoal.com.cn

    投资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申购及赎回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

    2、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目前的代销机构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银行、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发华福证券有限公司、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投资人可通过上述场所按照规定的方式进行申购或赎回。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公告。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是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时间。

    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赎回的开放日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此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的开始时间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3、赎回的开始时间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4、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和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于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三)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对于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定

    1、申购金额的限制

    代销网点每个账户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 元。

    直销网点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50,000元,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20,000元;已在直销网点有该基金认购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代销网点的投资者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金额的限制。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网点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 元。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对本基金的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0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4、申购和赎回基金份额的份额注册登记

    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份额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的份额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份额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影响投资人实质的合法权益,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六)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本基金基金份额分为A类、B类和C类基金份额。投资者申购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支付申购费用,申购B类基金份额在赎回时支付相应的申购费用,在赎回时A类和B类基金份额收取赎回费用。投资者申购C类基金份额不支付申购费用,但赎回持有期限少于30天的基金份额应支付赎回费,且基金管理人将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1、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各项费用。

    (1)投资者在申购A类基金份额时需交纳前端申购费,费率按申购金额递减。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如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申购费率
    100万元以下0.8%
    100万元(含)—500万元0.5%
    500万元(含)以上1000元/笔

    (2)投资者在申购B类基金份额时需交纳后端申购费,费率按持有时间递减,具体如下:

    持有时间后端申购费率
    1年以内(含)1.0%
    1年—3年(含)0.6%
    3年—5年(含)0.4%
    5年以上0

    (3)投资者在申购C类基金份额时不需要交纳申购费用。

    因红利自动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2、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赎回费用的25%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结算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对A类、B类及C类基金份额收取赎回费,在投资者赎回时收取。

    A类、B类及C类基金份额适用变动的赎回费率。赎回费率按持有时间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年限A类、B类基金份额

    赎回费率

    C类基金份额

    赎回费率

    30天以下0.1%0.1%
    30天(含)—1年(含)0.1%0
    1年—2年(含)0.05%0
    2年以上00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履行相应程序后调整申购费率和调低赎回费率,最新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开始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七)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申购份额的计算

    (1)当投资者选择申购A类基金份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总金额=申请总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总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总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申购总金额-申购费用)/ 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三:某投资人投资4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非网上交易),申购费率为0.8%,假设申购当A类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总金额=40,000元

    净申购金额=40,000/(1+0.8%)=39,682.54元

    申购费用=40,000-39,682.54=317.46元

    申购份额=(40,000-317.46)/1.0400=38,156.29份

    (2)当投资者选择申购B类基金份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总金额/T日B类基金份额净值

    当投资人提出赎回时,后端申购费用的计算方法为:

    后端申购费用=赎回份额×申购日B类基金份额净值×后端申购费率

    例四:某投资人投资4万元申购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B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 = 40,000 / 1.0400 = 38,461.54份

    即:投资人投资4万元申购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0元,则可得到38,461.54份基金份额。

    (3)当投资者选择申购C类基金份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数=申购总金额/T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3、赎回金额的计算

    (1)当投资者赎回A类基金份额时,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A类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A类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例五:某投资人赎回1万份A类基金份额,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1%,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 = 10,000×1.0160×0.1% = 10.16元

    赎回金额 = 10,000×1.0160-10.16 = 10,149.84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万份A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149.84元。

    (2)当投资者赎回B类基金份额时,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日B类基金份额净值

    后端认(申)购费用=赎回份额×认(申)购日B类基金份额净值×后端认(申)购费率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后端认(申)购费用-赎回费用

    例六:某投资人赎回1万份B类基金份额,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1%,假设赎回当日B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0元,投资人对应的后端申购费是1.0%,申购时的B类基金净值为1.01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1.0160=10,160元

    后端申购费用=10,000×1.0100×1.0%=101元

    赎回费用=10,160×0.1%=10.16元

    赎回金额=10,160-101-10.16=10,048.84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万B类份基金份额,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1%,假设赎回当日B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0元,投资人对应的后端申购费是1.0%,申购时的B类基金净值为1.01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048.84元。

    (3)当投资者赎回C类基金份额时,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0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赎回金额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某类别基金份额净值=该类别基金资产净值总额/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时,除拒绝或暂停接受特定申购申请外,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1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追求本金安全、保持资产流动性以及有效控制风险的基础上,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力争为持有人提供较高的当期收益以及长期稳定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债券、股票、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含含权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证券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其中,权证投资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对于债券的投资,本基金将投资于企业主体债券(包括企业债、公司债、可转换债券、可分离债券、可交换债券、金融债券、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次级债券等以企业为发债主体的固定收益品种),以及国家债券、中央银行票据以及回购等高流动性固定收益品种。

    在满足债券投资比例要求的基础上,本基金可以投资于非债券类金融工具,包括一级市场的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因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因持仓股票所派发或因投资可分离债券而产生的权证、二级市场股票和权证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其他非债券类品种,用以强化本基金的获利能力,提高预期收益水平。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按照自上而下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动态的整体资产配置和类属资产配置。本基金在债券投资过程中突出主动性的投资管理,在对宏观经济以及债券市场中长期发展趋势进行客观判断的基础上,通过合理配置收益率相对较高的企业债、公司债、资产支持证券,以及风险收益特征优异的可转换债、可分离债券、可交换债券等债券品种,加以对国家债券、金融债券、中央银行票据以及回购等高流动性品种的投资,灵活运用组合久期调整、收益率曲线调整、信用利差和相对价值等策略,在保证基金流动性的前提下,积极把握固定收益证券市场中投资机会,获取各类债券的超额投资收益。

    1、资产配置策略

    (1)整体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实施稳健的整体资产配置,通过对国内外宏观经济状况、市场利率走势、市场资金供求情况,以及证券市场走势、信用风险情况、风险预算和有关法律法规等因素的综合分析,预测各类资产在长、中、短期收益率的变化情况,进而在固定收益类资产、权益类资产以及货币资产之间进行动态配置,确定资产的最优配置比例和相应的风险水平。

    (2)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不同类型的债券在收益率、流动性和信用风险上存在差异,有必要将债券资产配置于不同类型的债券品种以及在不同市场上进行配置,以寻求收益性、流动性和信用风险补偿间的最佳平衡点。在整体资产配置策略的指导下,本基金根据资产的风险来源、收益率水平、利息税务处理以及市场流动性等因素,将市场细分为普通债券(含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企业债、短期融资券等)、附权债券(含可转换公司债、各类附权债券等)、资产证券化产品、金融创新(各类金融衍生工具等)四个子市场,采取积极投资策略,定期对投资组合类属资产进行最优化配置和调整,确定类属资产的最优权数。

    (3)明细资产配置策略

    在明细资产配置上,首先根据明细资产的剩余期限、资产信用等级、流动性指标决定是否纳入组合;其次,根据个别债券的收益率(到期收益率、票面利率、利息支付方式、利息税务处理)与剩余期限的配比,对照基金的收益要求决定是否纳入组合;最后,根据个别债券的流动性指标(发行总量、流通量、上市时间),决定投资总量。

    2、固定收益类产品投资策略

    (1)普通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普通债券的投资中主要基于对国家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的深入分析以及对宏观经济的动态跟踪,采用久期控制下的主动性投资策略,主要包括:久期控制、期限结构配置、信用风险控制、跨市场套利和相对价值判断等管理手段,对债券市场、债券收益率曲线以及各种债券价格的变化进行预测,相机而动、积极调整。

    ①久期控制是根据对宏观经济发展状况、金融市场运行特点等因素的分析确定组合的整体久期,有效的控制整体资产风险。

    ②期限结构配置是在确定组合久期后,针对收益率曲线形态特征确定合理的组合期限结构,包括采用集中策略、两端策略和梯形策略等,在长期、中期和短期债券间进行动态调整,从长、中、短期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利。

    ③信用风险控制是管理人充分利用现有行业与公司研究力量,根据发债主体的经营状况和现金流等情况对其信用风险进行评估,以此作为品种选择的基本依据。

    ④跨市场套利根据不同债券市场间的运行规律和风险特性,构建和调整债券债组合,提高投资收益,实现跨市场套利。

    ⑤相对价值判断是根据对同类债券的相对价值判断,选择合适的交易时机,增持相对低估、价格将上升的债券,减持相对高估、价格将下降的债券。

    (2)附权债券投资策略

    附权债券指对债券发行体授予某种期权,或者赋予债券投资者某种期权,从而使债券发行体或投资者有了某种灵活的选择余地,从而增强该种金融工具对不同发行体融资的灵活性,也增强对各类投资者的吸引力。当前附权债券的主要种类有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以及含赎回或回售选择权的债券等。

    ①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公司债券不同于一般的企业(公司)债券,其投资人具有在一定条件下转股和回售的权利,因此其理论价值应当等于作为普通债券的基础价值加上可转换公司债内含期权价值,是一种既具有债性,又具有股性的混合债券产品,具有抵御价格下行风险,分享股票价格上涨收益的特点。

    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大的优点在于,可以用较小的本金损失,博取股票上涨时的巨大收益。可以充分运用可转换公司债券在风险和收益上的非对称性分布,买入低转换溢价率的债券,并持有的投资策略,只要在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存续期内,发行转债的公司股票价格上升,则投资就可以获得超额收益。

    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以按照协议价格转换为上市公司的股票,因此在日常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可转换公司债券市场与股票市场之间的套利机会。本基金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以转换成股票。基金管理人在日常交易过程中,会密切关注可转换公司债券市场与股票市场之间的互动关系,恰当的选择时机进行套利。

    ②其它附权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利用债券市场收益率数据,运用利率模型,计算含赎回或回售选择权的债券的期权调整利差(OAS),作为此类债券投资估值的主要依据。

    分离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是认股权证和公司债券的组合产品,该种产品中的公司债券和认股权证可在上市后分别交易,即发行时是组合在一起的,而上市后则自动拆分成公司债券和认股权证。本基金因认购分离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所获得的认股权证自可交易之日起30个交易日内全部卖出。分离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后分离出的公司债券的投资按照普通债券投资策略进行管理。

    (3)资产证券化产品投资策略

    证券化是将缺乏流动性但能够产生稳定现金流的资产,通过一定的结构化安排,对资产中的风险与收益进行分离组合,进而转换成可以出售、流通,并带有固定收入的证券的过程。

    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定价受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标的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等多种因素影响。本基金将在基本面分析和债券市场宏观分析的基础上,对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交易结构风险、信用风险、提前偿还风险和利率风险等进行分析,采取包括收益率曲线策略、信用利差曲线策略、预期利率波动率策略等积极主动的投资策略,投资于资产证券化产品。

    (4)回购套利策略

    基金管理人在发现债券市场明显投资机会的情况下,或债券市场存在套利机会时,通过回购等融资融券手段,应用适量的杠杆获取超额收益。

    3、股票投资策略

    (1)一级市场新股申购策略

    本基金将深入研究首次发行(IPO)股票及增发新股的上市公司基本面,挖掘公司的内在价值,根据当时股票市场整体投资环境及定价水平,发行折价水平及一、二级市场间资金供求关系,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制定相应的新股认购策略。对通过新股申购获得的股票,将根据其实际的投资价值确定持有或卖出。

    (2)二级市场股票投资策略

    当本基金管理人判断市场出现明显的趋势性投资机会时,本基金可以直接参与股票二级市场投资,努力获取超额收益。在二级市场投资过程中,本基金主要采取自下而上的投资策略,借鉴外方股东加拿大蒙特利尔银行金融集团(BMO Financial Group)的投资管理经验及技能,结合国内市场的特征,利用数量化投资技术与基本面研究相结合的研究方法,对以下三类上市公司进行投资:

    ①现金流充沛、行业竞争优势明显、具有良好的现金分红纪录或现金分红潜力的优质上市公司;

    ②投资价值明显被市场低估的上市公司;

    ③未来盈利水平具有明显增长潜力且估值合理的上市公司。

    4、权证投资策略

    在确保与基金投资目标一致以及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本基金可适度进行谨慎的权证投资。基金对权证投资的目标首先是控制并降低组合风险,其次是令基金资产增值。本基金的权证投资策略包括:

    (1)采用市场认可的多种期权定价模型并根据研究人员对公司基本面等因素的分析,形成合理的对权证的定价;

    (2)对标的股票进行价值判断,结合权证市场发展的具体情况,决策权证的买入、持有或沽出操作;

    (3)本基金权证投资策略包括但不限于杠杆交易策略、看跌保护组合策略、获利保护策略、买入跨式投资策略等。

    5.投资决策与交易机制

    本基金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确定本基金的大类资产配置比例、组合基准久期、回购的最高比例等重大投资决策。

    基金经理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投资范围内制定并实施具体的投资策略,向集中交易室下达投资指令。

    集中交易室设立债券交易员,负责执行投资指令,就指令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及市场面的变化对指令执行的影响等问题及时向基金经理反馈,并可提出基于市场面的具体建议。集中交易室同时负责各项投资限制的监控以及本基金资产与公司旗下其他基金之间的公平交易控制。

    6.投资程序

    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决定基金投资的重大决策。基金经理在授权范围内,制定具体的投资组合方案并执行。集中交易室负责执行投资指令。

    (1)基金经理根据市场的趋势、运行的格局和特点,并结合本基金合同、投资风格拟定投资策略报告。

    (2)投资策略报告提交给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决定基金的投资比例、大类资产分布比例、组合基准久期、回购比例等重要事项。

    (3)基金经理根据批准后的投资策略确定最终的资产分布比例、组合基准久期和个券投资分布方式等。

    (4)对已投资品种进行跟踪,对投资组合进行动态调整。

    (四)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综合指数收益率*90%+沪深300指数收益率*10%。

    本基金采用中债综合指数及沪深300指数作为衡量基金投资业绩的比较基准,其主要原因如下:

    中债综合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其样本范围涵盖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成份债券包括国家债券、企业债券、央行票据等所有主要债券种类,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能够反应中国债券市场的总体走势。

    沪深300指数是在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300只A股作为样本编制而成的成份股指数。沪深300指数样本覆盖了沪深市场六成左右的市值,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沪深300指数是沪深证券交易所第一次联合发布的反映A股市场整体走势的指数。

    若未来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此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或有更加适合的业绩比较基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发展状况及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调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业绩基准的变更须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其预期风险与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六)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5;

    (4)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6)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含含权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股票、权证等等权益类证券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20%;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0)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14)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5) 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的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销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如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5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投资人所持有的、实施收益分配的基金份额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

    3.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12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期末可供分配利润的25%,期末可供分配利润是指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4.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期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6.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对A类、B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形式的,同一类别基金份额的分红资金将按红利发放日该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转成相应的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持有A类和B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选择红利再投资,红利再投资的份额免收前端申购费或后端申购费。同一投资者持有的同一基金类别的基金份额只能选择一种分红方式,如投资者在不同销售机构选择的分红方式不同,则注册登记机构将以其处理的最后一次分红方式为准;

    7.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指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和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等内容。

    由于不同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不同,基金管理人可相应制定不同的收益分配方案。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本基金从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9.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7%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和B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4%。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

    在通常情况下,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0.4%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4%÷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划出,由基金管理人分别支付给各基金销售机构。

    4.除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和基金销售服务费率。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服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六)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后可以更换。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下转C1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