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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鲁信高新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09年05月09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证券代码:600783             股票简称:鲁信高新             编号:临2009-18

      山东鲁信高新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 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情况:

      山东鲁信高新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9年5月8日在公司总部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通知已于2009年4月23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公告。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李功臣先生主持。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会议到会股东及股东代表共3人,代表股份10190542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38%。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会议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经与会股东审议,采取记名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有关修改内容如下:

      原章程“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支付股东股利。”

      现修改为:“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公司将根据盈利情况和其他实际情况,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积分配的利润将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进行中期利润分配,并根据有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现金分红的政策及执行情况。”

      表决情况如下:

      101905422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公司章程》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四、律师见证情况如下: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李敏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山东鲁信高新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鲁信高新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