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大智慧封面
  • 2:股文观止
  • 3:大智慧消息树
  • 4:大智慧机构股票池
  • 5:大智慧大鳄猎物
  • 6:大智慧基金
  • 7:个股点评
  • 8:个股点评
  •  
      2009 5 10
    前一天  后一天  
    按日期查找
    3版:大智慧消息树
    上一版  下一版  
    pdf
     
     
     
      | 3版:大智慧消息树
    一周之最
    ■数字之窗
    国税总局:创投企业将享受所得税优惠
    ■一周消息榜中榜
    上证50 成分股预期月环比报表 算法:朝阳永续一致预期 统计截止日:2009-5-7
    下周猜想
    下周须知
    创业板上市规则征求意见 六大特点集中反映全新制度安排
    更多新闻请登陆中国证券网〉〉〉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上海证券报社授权,中国证券网独家全权代理《上海证券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中国证券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中国证券网联系 (8621-38967766 ) 。

     
    标题: 作者: 正文: 起始时间: 截止时间:
      本版导航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收藏 | 打印 | 推荐  
    国税总局:创投企业将享受所得税优惠
    2009年05月10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本报记者 李雁争
      □本报记者 李雁争

      

      记者日前从国家税务总局了解到,为了促进创业板的发展,创业投资企业将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简称“通知”)中明确,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凡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需要符合的条件有,经营范围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且工商登记为“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专业性法人创投企业;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完成备案;所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除应通过相关部门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以外,还应符合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营业)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的条件,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通知》还明确,中小企业接受创业投资之后,经认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的,应自其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年度起,计算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期限。该期限内中小企业接受创业投资后,企业规模超过中小企业标准,但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的,不影响创业投资企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