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对*ST本实B 此类 “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 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况的,《证券法》对此规定主要体现在193条,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以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而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但这种行政层面的“惩罚”与*ST本实B所犯之“罪”或许并不对等。“目前监管部门所惩罚的方式主要在于罚金,且罚款金额较小,难以触动公司及有关人员的主要利益。此外,对此类上市公司编制虚假报表的行为,立案稽查周期较长,认定程序复杂。”有业内人士这样看待。“针对*ST本实B此类多次不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报的情况,监管部门除了可以加大行政处罚力度,还可以对公司有关人员实施市场禁入。”
其实,*ST本实B所惧者是丧失上市资格,但以罚金为主要惩罚手段的做法却难以“触动”其灵魂。因此早已“虱多不痒”的*ST本实B,练就了一副“虚心接受,坚决不改”脾性。
如今的*ST本实B,以往的*ST威达,无一不是完全丧失经营能力,却频频通过非经常性收益操纵利润规避退市,甚至编造虚假盈利的财务报告,其做法无非是钻法律漏洞,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
尽管深交所的主板上市规则对暂停上市有诸多情形规定,但现实中暂停上市的公司主要以“连续三年亏损”的居多,其他条款很少采用。诸如*ST本实B的情况,更是法律未有明文规定。若长此以往,有公司面临“三年亏损”的暂停上市境地,也效仿来一个类似于*ST本实B的“盈利但非标”的“无赖”做法,又将法律法规置于何地?
反观中小板的上市规则,对退市制度的规定则更为灵活。根据《中小企业板股票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特别规定》,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或者被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而且深交所认为情形严重的可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此后公司首个年度报告注册会计师仍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或者被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而且深交所认为情形严重的,就要被暂停上市。而且,如果出现在规定时间内多次受交易所公开谴责等情形的,都可以被暂停上市。
“对于上市公司编制虚假财务报表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建议将行政处罚结果与退市机制相联系,按照《证券法》第55条关于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应暂停上市的规定,由证券交易所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业内资深人士向记者表示。
专业人士还建议,对股东权益长期为负值、财务报告被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违规对外担保或关联方资金占用、多次受到行政处罚等缺乏持续经营能力或者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上市公司也可实施过退市,通过强化退市约束,促进上市公司优胜劣汰,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杜绝*ST本实B此类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