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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 5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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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版:金融·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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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创业板如何防止首日炒作
    2009年05月12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深交所投资者教育中心
      ⊙深交所投资者教育中心

      

      日前,我所发布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我中心将陆续就投资者关心的有关问题进行介绍和解读。

      1、问:创业板上市后即为全流通吗?它在股份限售制度方面有没有具体规定?

      答:创业板也像主板一样实行全流通,但为了保持公司股权与经营的稳定,创业板仍然对上市后的相关股份提出了限售要求,具体为:

      (1)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股份,要求其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满三年后方可转让。

      (2)对于其他股东所持股份,如果属于在发行人向中国证监会提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前六个月内(以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日为基准日)进行增资扩股的,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能转让,并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到二十四个月内,可出售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股份的50%;二十四个月后,方可出售其余股份。

      (3)对于前述两类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股份,按照《公司法》的规定,需自上市之日起满一年后方可转让。

      2、问:创业板是否对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出售股份提出了披露要求?

      答:为了规范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售股份的行为,避免因股东、实际控制人大量集中出售股份对二级市场交易造成巨大冲击,创业板对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出售股份提出了信息披露要求,实行增减持1%事后披露的制度,要求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通过证券交易系统买卖上市公司股份,每增加或减少比例达到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1%时,有关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委托上市公司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就该事项做出公告。

      3、问:创业板在防首日爆炒方面采取了哪些措施?

      答:为防止创业板股票在上市首日出现被爆炒的情形,《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征求意见稿)对上市公司在相关信息披露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1)在刊登招股说明书后,发行人应持续关注公共传媒(包括报纸、网站、股票论坛等)对公司的相关报道或传闻,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发现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应披露而未披露重大事项等可能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在上市首日刊登风险提示公告,对相关问题进行澄清并提示公司存在的主要风险;

      (2)上市首日公共传媒传播的消息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将对公司股票实行临时停牌,并要求公司实时发布澄清公告。

      4、问:较之主板,创业板在强化保荐机构职责方面有哪些特别规定?

      答:《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征求意见稿)在下述两方面作了特别规定:

      (1)延长持续督导期。创业板持续督导期相比主板有所延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持续督导期间为股票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三个完整会计年度;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期间为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两个完整会计年度。对于在信息披露、规范运作、公司治理、内部控制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或违规行为,或者实际控制人、董事会、管理层发生重大变化等风险较大的公司,在法定持续督导期结束后,交易所可以视情况要求保荐机构继续延长持续督导期,直至相关问题解决或风险消除。

      (2)强调现场检查。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应当自发行人披露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在指定网站披露跟踪报告,对《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所规定的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和信息披露义务等事项进行分析并发表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应当对上市公司进行必要的现场检查,以保证所发表的独立意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