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转换业务是指投资者在持有本公司管理的任一开放式基金基金份额后,可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直接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而不需要先赎回已持有的基金份额,再申购目标基金的一种业务模式。
一、适用基金范围
基金转换业务适用于本公司已募集和管理的旗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包括富兰克林国海中国收益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450001,以下简称“国富中国收益混合”)、富兰克林国海弹性市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450002,以下简称“国富弹性市值股票”)、富兰克林国海潜力组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450003,以下简称“国富潜力组合股票”)、富兰克林国海深化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450004,以下简称“国富深化价值股票”)、富兰克林国海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基金代码:450005,以下简称“国富强化收益债券A”)、富兰克林国海成长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450007,以下简称“国富成长动力股票”)。
二、重要提示
1、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构代理的本公司管理的基金。
2、自2009年5月14日起,投资者可在招商银行申请办理国富中国收益混合基金、国富弹性市值股票基金、国富潜力组合股票基金、国富深化价值股票基金、国富强化收益债券A基金基金转换业务。国富成长动力股票基金已自2009年4月27日起开放日常申购,故自本公告之日起,投资者可以通过招商银行办理该基金的的转入业务,待该基金开放日常赎回业务后,投资者亦可通过招商银行办理该基金的转出业务,敬请投资者留意本公司的相关公告。本公司已于2008年11月1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以及公司网站公告了《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旗下开放式基金转换业务规则的公告》。投资者可以查阅相关报纸或登录本公司网站了解具体的基金转换业务规则。除此以外,基金转换业务的办理时间、流程以销售机构及其网点的安排和规定为准。
3、本公司新发基金的转换业务规定,以届时的公告为准。
4、本公司有权根据市场情况或法律法规变化调整上述转换的程序及有关限制,但应最迟在调整前3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5、本公司管理的基金的转换业务规则的解释权归本公司。
6、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公司基金时应认真阅读相关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九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