卧龙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卧龙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9年5月11日在浙江省上虞市人民西路1801号公司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8人,代表股份108,327,68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24%;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王建乔先生主持,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提案审议情况
经过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的认真审议,大会以计名投票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章程修改前:
第十三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各类电机,发电机及机组,电器,助动车,自动化办公设备,电子控制产品的制造、销售、开发、安装;出口本企业及控股子公司自产的机电产品。进口本企业及控股子公司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零配件等商品及相关技术。
章程修改后:
第十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是:各类电机,发电机及机组,电器,助动车,自动化办公设备,电子控制产品的制造、销售、开发、安装;出口本企业及控股子公司自产的机电产品。进口本企业及控股子公司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零配件等商品及相关技术。开展对外承包工程业务(包括:一、承包境外与出口自产设备相关的安装工程和境内国际招标工程; 二、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设备、材料出口;三、对外派遣实施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以工商部门的核准为准)
108,327,681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持有股份108,327,681股的
100%。0 股反对,0 股弃权。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金杜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与会董事签名的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与会董事签名的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
3、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4、本次股东大会全套会议资料。
卧龙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九年五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