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开元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5元(含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50元(含税)
●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0.05元;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0.045元
●股权登记日:2009年5月15日
●除息日:2009年5月18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09年5月22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公司200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09年4月2日召开的公司200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09年4月3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
二、分红派息方案
1、本次分红派息以2008年12月31日总股本516,106,5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50元(含税),共派发股利25,805,325.00元。
2、发放年度:2008年度
3、发放范围:截止2009年5月15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4、根据国家税法有关规定:
(1)对于A股自然人股东,由本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每股0.045元。
(2)对于A股的居民企业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其现金红利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税前每股0.05元。
(3)对于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按照税后每股0.045元派发现金红利。该类股东如能在本公告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本公司提供相关合法证明文件如:①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凭证;②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③该类股东虽为非居民企业,但其本次应获得分配的现金红利属于该类股东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证明文件。由本公司核准确认有关股东属于居民企业股东后,则安排不代扣代缴10%企业所得税,并由本公司向相关股东补发相应的现金红利款每股0.005元。如果该类股东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证明文件,则本公司将按照10%税率代扣代缴QFII股东的现金红利所得税。
(4)对于其他非居民企业,本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自行缴纳。
三、分红派息实施日期
1、 股权登记日:2009年5月15日
2、 除息日:2009年5月18日
3、 现金红利发放日:2009年5月22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2009年5月15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分红派息实施办法
1、本公司控股股东江苏开元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2、其他持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咨询联系办法
联系电话:025-86648112
联系传真:025-84400800
联系地址:南京市户部街15号兴业大厦13楼
联系人:董宣富 王胜华
七、备查文件
公司200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特此公告。
江苏开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9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