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北方重型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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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及每10股分配比例:公司每股派发税前红利0.08元;每10股派发税前红利0.80元。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公司每股派发税前现金红利0.08元;每股派发税后现金红利0.072元。
股权登记日:2009年5月15日
除 息 日: 2009年5月18日
红利发放日:2009年5月22日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日期
内蒙古北方重型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09年4月28日召开的公司200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09年4月29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二、分红派息方案
1、本次分红派息以2008年总股本17000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现金0.8元(含税),派发现金总额13,600,000.00元,剩余利润9,899,669.94元结转以后年度。
2、发放年度:2008年度
3、发放范围:截止2009年5月15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登记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4、每股税前红利金额0.08元。对于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个人股东,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72元;对于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机构投资者、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8元。
5、对于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本公司委托上海登记公司按照税后金额每股0.072元向派发现金红利股权登记日在册的股东发放现金红利;该类股东如能在本公告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我公司提供相关合法证明文件,如:(1)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凭证;(2)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3)该类股东虽为非居民企业,但其本次应获得分配的现金红利属于该类股东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证明文件。由本公司核准确认有关股东属于居民企业股东后,则安排不代扣代缴10%企业所得税,并由本公司向相关股东补发相应的现金红利款每股0.008元。如果该类股东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证明文件,则本公司按照10%税率代扣代缴QFII股东的现金红利所得税。
三、分红派息具体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09年5月15日
2、除 息 日:2009年5月18日
3、红利发放日:2009年5月22日
四、分红派息对象
截止2009年5月15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后,在上海登记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红派息实施办法
1、持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2、持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咨询地址及电话
1、咨询地址:内蒙古北方重型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2、咨询电话:0472-2207888
3、咨询传真:0472-2207538
七、备查文件
公司200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特此公告。
内蒙古北方重型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9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