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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 5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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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版:财经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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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版:财经要闻
    证监会通报创兴置业等案件调查处罚移送情况
    证监会稽查执法坚持“严打”“快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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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猪生产现过剩苗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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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监会稽查执法坚持“严打”“快说”
    2009年05月13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周翀
      ⊙本报记者 周翀

      

      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昨日在京表示,截至今年3月底,2008年以来证监会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19起,其中上市公司类案件6起,内幕交易案8起,操纵市场案2起,非法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案2起,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挪用资金案1起。据悉公安机关已对其中15起案件立案侦查。

      与此同时,证监会始终把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作为打击重点,截至今年3月底,2008年以来证监会对68起内幕交易线索开展非正式调查,已经立案38起;对29起市场操纵线索开展非正式调查,立案15起。

      

      案件调查周期由6个月缩短到40天

      去年证监会对稽查体制进行改革,成立稽查总队,大大加强了执法力量。一年多来,稽查总队承办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各类案件150余件,集中力量迅速查办了汪建东等一批危害市场严重的大要案。案件现场调查周期从以前的平均6个月现在缩短到40多天。“实践表明,在新的稽查体制下,证监会查处案件的速度大大加快,办案效率提高。”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强调。

      在始终保持对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高压态势,严格执法,坚决查处的同时,证监会也力图做到在“严打”基础上的“快说”——在昨日通报的5个案件中,3起移送公安机关,1起刚刚结束调查,只有1起已经完成审理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与证监会查处的案件数量相比,公开披露的案件数量相对较少,负责人解释说,这涉及案件行政调查、审理和涉嫌犯罪移送公安机关侦办的区别。“比如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案,一般而言,只要符合移送标准的,我们都要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也就是说,如果涉嫌犯罪的,我们不做行政处罚,而是直接移送到公安机关进行处理。”为配合公安机关的侦办工作,防止嫌疑人依据披露的案情进行反侦查工作,移交公安机关的案件一般不适合披露案情。

      而昨日证监会披露的5个案子中,有3个是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这是证监会做的一个积极探索——跟公安机关沟通,在他们没有侦办完案件情况下,基于行政调查的情况对案情尽快披露。同时,我们也在积极探索、尽量推动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将更多的信息传递给市场。由于调查的具体需要,有的案子还无法披露更多细节,请大家理解,随着案件的侦办完结,有些案件的案情会给大家做详细披露。”该负责人表示。

      

      严查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

      证监会始终把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作为打击重点。

      其中,在内幕交易打击方面,证监会克服了这类案件调查取证和认定惩罚的困难,不断加大力度予以严格依法查处——2005年查处了西藏发展原董事陈红兵、三普药业原董秘邓兵、深南电原董事长劳德容内幕交易案,三人已先后被法院判刑,随着打击力度增加,内幕交易手法也开始发生变化。为了规避监管,一些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再直接交易或者利用直接控制的账户进行交易。而是将内幕信息泄漏给亲属和熟人交易获利。2007年证监会查处了杭萧钢构案和董正青案,引起市场关注。当事人是将信息泄漏给亲属、同学、朋友,由他们交易获利。行为更加隐蔽,认定也更加困难。但是在各方面共同努力下,法院均已作出终审判决。内幕交易者受到严惩,泄漏内幕信息者也受到法律制裁。

      昨日通报移送的创兴置业案,则不仅认定个人涉嫌内幕交易,还认定单位涉嫌内幕交易。

      在加大案件查处力度同时,证监会不断推动法律制度建设,推动对证券法相关条款的修订,研究制定证券内幕交易行政认定标准。2008年通过查处唐建、王黎敏等基金经理老鼠仓案件,直接推动了《刑法修正案(七)》有关条款的增加。

      在市场操纵案件查处方面,随着证监会持续多年的高压打击,传统的坐庄操纵行为基本消失,以短线操纵、虚假申报操纵为代表的新型操纵层出不穷。对这些新型操纵,证监会给予了坚决打击——2007年查处王紫军操纵中国纺机的短线操纵案、周建明虚假申报操纵案,2008年查处北京首放汪建中“抢帽子”操纵案等。

      

      研究打击尾市操纵等新型案件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目前根据市场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证监会正积极研究打击尾市操纵,开盘价操纵等新型操纵案件,截至今年3月底,从2008年以来已非正式调查30余起。随案件调查和处罚进展,将及时向市场披露案情。

      在对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案件的认定方面,证监会在执法过程中也取得了一定突破,相关案件认定的两个《标准》已经制定完毕。负责人表示,目前在实际应用中,两个《标准》可以发挥作用,但从处罚的角度来说,证监会还是根据《证券法》规定对案件性质进行认定。证监会积极推动相关《标准》公开发布,并希望能够在检查和法院机关得到认可,以方便对案件的后续处理,方便涉刑案件的移送。“但由于违法行为的变异速度较快,很可能刚定下来一个行为,违法行为又会出现新的变异。我们试图让认定标准更加完善,这需要时间,但目标肯定是公开。”

      该负责人表示,随着《关于经济案件追诉标准的补充规定》和《刑法修正案(七)》的相继出台,今年中国证监会将进一步加强与公检法机关的协作,加大稽查执法力度和刑事追责力度,坚决打击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未按规定披露信息、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等证券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市场健康稳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