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八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于2009年4月22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08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变更提案、补充提案的情况,董事候选人钱伟文先生因为工作变动原因未能当选。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2009年5月12日上午 9:00
2、召开地点:公司办公楼四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表决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周红旗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2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44,690,4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9.27%。出席会议的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荐机构代表人及见证律师。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批准《200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票44,690,400股,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表决权的100 %。
2、批准《200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票44,690,400股,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表决权的100 %。
3、批准《2008年年度报告及年报摘要》
同意票44,690,400股,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表决权的100 %。
4、批准《2008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票44,690,400股,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表决权的100 %。
5、批准《200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票44,690,400股,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表决权的100 %。
6、批准《2008 年度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同意票44,690,400股,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表决权的100 %。
7、根据股东提案选举第四届董事会成员和第四届监事会股东监事
大会采用累积投票方式,选举周红旗、王周亮、熊毅、谭新乔、张凯宇、王先友、杨永强、朱培立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其中王先友、杨永强、朱培立为独立董事。董事任期三年。候选人钱伟文因为工作变动原因未能当选。目前第四届董事会缺额董事一名。
投票结果:
7.1.1周红旗
同意票44,690,400 股,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表决权的100 %。
7.1.2王周亮
同意票44,690,400 股,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表决权的100 %。
7.1.3熊毅
同意票44,690,400 股,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表决权的100 %。
7.1.4钱伟文
同意票0股,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表决权的0 %。
7.1.5谭新乔
同意票44,690,400 股,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表决权的100 %。
7.1.6张凯宇
同意票44,690,400股,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表决权的100 %。
7.1.7王先友
同意票44,690,400股,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表决权的100 %。
7.1.8杨永强
同意票44,690,400股,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表决权的100 %。
7.1.9朱培立
同意票44,690,400 股,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表决权的100 %。
7.2大会选举刘泽华、佘建、刘娴为股东监事,与职工监事邓大文、周健共同组成第四届监事会。监事任期三年。
投票结果:
7.2.1刘泽华
同意票44,690,400 股,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表决权的100 %。
7.2.2佘建
同意票44,690,400 股,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表决权的100 %。
7.2.3刘娴
同意票44,690,400 股,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表决权的100 %。
8、通过《关于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决定聘请开元信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提供相关服务,聘期一年,授权董事会确定审计费用。
同意票44,690,400股,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表决权的100 %。
公司独立董事朱培立先生、杨永强先生、王先友先生在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上述职,详细内容见2009年4月22日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四、律师见证情况
1、律师事务所:北京嘉源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郭 斌
3、结论性意见:本次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主体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签署的公司200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九年五月十二日
证券代码:002125 股票简称:湘潭电化 公告编号: 2009-022
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
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于2009年5月12日在公司4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董事8名,实到董事8名,监事会5名监事列席了会议,会议由董事长周红旗先生主持,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充分讨论了会议议程中列明的各项议案,经过审议并表决,通过如下决议:
1、通过《关于选举董事长的议案》;
选举周红旗先生为公司董事长。
表决结果:赞成票8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2、通过《关于聘任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的议案》;
聘任谭新乔先生为公司总经理,张凯宇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表决结果:赞成票8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3、通过《关于聘任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
聘任柳全丰先生为副总经理,王炯先生为副总经理,成曙光先生、张凯宇先生为总经理助理。柳全丰先生、王炯先生、成曙光先生的简历见公告附件。
独立董事就上述第2、3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①上述高级管理人员提名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
②根据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履历、工作经历等情况,认为上述高级管理人员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高管任职资格的规定,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未发现有《公司法》第147 条规定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
③同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聘任谭新乔先生为公司总经理,张凯宇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柳全丰先生为副总经理,王炯先生为副总经理,成曙光先生、张凯宇先生为总经理助理。
表决结果:赞成票8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4、通过《关于委任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成员已经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公司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规则的相关规定,决定委任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如下: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周红旗,委员王周亮、熊 毅、谭新乔、张凯宇。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杨永强,委员:熊毅、朱培立。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朱培立,委员周红旗、杨永强。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王先友,委员杨永强、谭新乔。
表决结果:赞成票8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特此公告。
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9年5月12日
附件
柳全丰先生简历:
柳全丰先生,46岁,硕士研究生,高级工程师,副教授。1996年10月——1997年5月在湘潭大学化学化工学院应用化学系任教,并担任应用化学系副主任。1997年5月进入湘潭电化集团有限公司工作,历任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董事。现兼任湘潭电化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湘潭电化集团有限公司系公司控股股东,最近五年未在其他机构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柳全丰先生目前没有持有本公司股份,也没有受过证监会、交易所处罚等情况。
王炯先生简历:
王 炯先生,44岁,大学本科,经济师。1982年12月至1994年12月在洪源机械厂工作,历任洪源机械厂进出口公司业务员、部门经理、副总经理;1994年12月进入湘潭电化厂工作,历任销售业务员、销售处副处长、处长、经营部部长、副总经理,现兼任湘潭电化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湖南湘进电化有限公司董事。上述兼任职务中,湘潭电化集团有限公司系公司控股股东,湖南湘进电化有限公司系公司控股子公司,最近五年未在其他机构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持有本公司股份,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惩戒。王炯先生目前没有持有本公司股份,也没有受过证监会、交易所处罚等情况。
成曙光先生简历:
成曙光先生,44岁,大专学历,工程师。1986年参加工作,历任电化科技硫酸锰分厂副厂长、938分厂副厂长、生产部副部长、部长、 948分厂厂长。最近五年没有在其他机构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成曙光先生与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目前没有持有本公司股份,也没有受过证监会、交易所处罚等情况。
证券代码:002125 证券简称:湘潭电化 公告编号:2009-023
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一次
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于2009年5月12日在公司四楼会议室召开。应参加表决的监事5名,实到监事5名,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以赞成票5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监事会主席的议案》,选举刘泽华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主席。
特此公告。
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09年5月12日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受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之委托,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指派郭斌律师出席公司2008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大会”),进行法律见证,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之规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召集;会议以现场表决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刊登于2009年4月22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并公布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会议通知发出之后,董事会未对通知中列明的议程进行修改;本次大会于2009年5月12日如期召开。
本律师认为,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主体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之规定。
二、出席本次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大会现场到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人,代表股份446904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9.27%%。上述股东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委托代理人并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
2、出席本次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候任董事、监事、候任股东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
经本律师验证,出席本次大会的人员具有合法资格。
三、本次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没有否决或修改列入会议议程的提案。
四、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大会对列入会议通知中的各项议案进行了审议,并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本次大会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9名董事,9名候选人中有8名当选,1名(钱伟文)未当选;3名股东监事候选人均当选;其余各项议案均获得有效表决权的通过;表决票经三名监票人(其中股东代表两名、监事代表一名)负责清点,并由监票人代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其代理人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大会决议与表决结果一致;本次大会召开情况已作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全部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签字并存档。
本律师认为,本次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之规定。
综上,本次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主体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特此致书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郭 斌
律 师: 郭 斌
2009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