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利润分配方案: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0.10元,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0.09元
● 股权登记日:2009年5月18日
● 除权(息)日:2009年5月19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09年5月22日
一、通过分配、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本公司200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09年3月26日召开的200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决议公告刊登在2009年3月27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
二、分配、转增股本方案
1、发放年度:2008年年度
2、本次分配以44,928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0元(含税),扣税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90元,共计派发股利4,492.8万元。
3、分派对象
截止2009年5月18日(A股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三、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09年5月18日
2、除权(息)日:2009年5月19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09年5月22日
四、分红、转增股本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公司委托登记公司在现金红利发放日前一个交易日,将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的现金红利通过登记公司资金结算系统划付给其指定的证券公司,投资者可在现金红利发放日领取现金红利。现金红利发放日前未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的现金红利暂由登记公司保管,当投资者办理指定交易并生效后,由登记公司将该投资者尚未领取的现金红利划付给其指定的证券公司,投资者在办理指定交易后的第二个交易日即可领到现金红利。
浙江海正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省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2、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A股股份的个人股东,由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9元。
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A股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公司将根据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由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照扣除10%企业所得税后的金额,即每股人民币0.09元进行派发;如该类股东在本公告刊登之日起10工作日内向公司提供相关纳税证明文件:如(1)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税收通用缴款书/完税凭证原件;或者(2)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原件,以及(1)向公司出具的经合法签署的该股东已就本次年度分红派息纳税或进行了纳税申报的声明原件;及(2)股票账户卡原件、QFII的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相关授权委托书原件、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等(以下合称“证明文件”),经公司按相关规定要求审核同意后,将不安排相关现金红利所得的代扣代缴,并由公司向该等股东补发相应的现金红利每股人民币0.01元。该等证明文件需以专人送达或邮寄的方式在前述时间内送达至公司。如果该类股东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向公司提供符合要求的证明文件,公司将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如存在除前述QFII以外的其它非居民企业股东(其含义同《企业所得税法》),建议参考《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应当扣缴的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纳税人未依法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从该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其他收入项目的支付人应付的款项中,追缴该纳税人的应纳税款”,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
对于属于《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含义的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A股股份的机构投资者的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10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1、地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外沙路46号 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投资与证券部
2、电话:0576-88827809
3、传真:0576-88827887
六、备查文件
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日期:2009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