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用地“地根”也开始“松绑”了。5月13日,国土资源部下发《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通知》,决定对《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下称《标准》)实施政策进行适当调整,即变相下调工业用地最低出让标准。这对于部分新建项目有直接利好。
根据通知要求,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工业用地出让前应当根据土地估价结果、土地供应政策和最低价标准等集体决策、综合确定出让底价。
其中,对各省市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70%执行。
通知指出,优先发展产业是指各省市依据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制订的本地产业发展规划中优先发展的产业。用地集约是指项目建设用地容积率和建筑系数超过《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所规定标准40%以上、投资强度增加10%以上。
通知还指出,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也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70%执行。
对中西部地区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国有未利用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15%执行。
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未利用地,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50%执行。这意味着该类用地最低出让标准可打五折。
根据通知规定,国有未利用地包括《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中未列入耕地后备资源的盐碱地、沼泽地、沙地、裸地。
但是,国土部也为此次“打折行动”划出了土地成本底线。
根据通知规定,“出让底价低于该项目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的,应按不低于实际各项成本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出让底价。”
“调整后的用地标准,对于刺激企业投资,特别是新建项目投资有直接作用,对已建项目作用有限。”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副总工程师邹晓云分析指出,新政策对于中西部地区降低土地使用成本,增加投资也有积极作用。
邹晓云同时表示,尽管工业用地标准变相下调,可在实际用地时,仍受到用地规划和用地指标的双重制约,因此并不意味土地闸门的放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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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把工业用地分15等别定价
为遏制工业用地“零地价”甚至“负地价”出让,国土资源部规定2007年1月1日起所有工业用地出让确定价格时必须执行最低控制标准。
《标准》把工业用地分为15等,其中1等土地的最低价标准为840元/平方米,15等土地60元/平方米。据悉,《标准》是根据中国东、中、西部不同区域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与土地利用差异制定,体现了区域产业政策和土地利用政策导向。《标准》规定,上海长宁区、虹口区等一等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为840元/平方米,北京怀柔区、天津武清区等八等为252元/平方米,新疆阿合奇县、阿克陶县等十五等为60元/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