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头版
  • 2:财经要闻
  • 3:特别报道
  • 4:特别报道
  • 5:特别报道
  • 6:特别报道
  • 7:金融·证券
  • 8:专版
  • 9:焦点
  • 10:观点评论
  • 11:时事国内
  • 12:时事海外
  • 13:信息披露
  • 14:信息披露
  • 15:信息披露
  • 16:信息披露
  • A1:市场
  • A2:基金
  • A3:货币债券
  • A4:期货
  • A5:钱沿
  • A6:行业·个股
  • A7:热点·博客
  • A8:理财
  • B1:公 司
  • B2:上市公司
  • B3:上市公司
  • B4:产业·公司
  • B5:产业·公司
  • B6:专栏
  • B7:上证研究院·宏观新视野
  • B8:汽车周刊
  • C1:披 露
  • C3:信息披露
  • C4:信息披露
  • C5:信息披露
  • C6:信息披露
  • C7:信息披露
  • C8:信息披露
  • C9:信息披露
  • C10:信息披露
  • C11:信息披露
  • C12:信息披露
  • C13:信息披露
  • C14:信息披露
  • C15:信息披露
  • C16:信息披露
  •  
      2009 5 15
    前一天  后一天  
    按日期查找
    7版:金融·证券
    上一版  下一版  
    pdf
     
     
     
      | 7版:金融·证券
    证监会批准大商所
    上市聚氯乙烯期货合约
    国开行:
    目前尚无上市计划
    贵州证监局
    培训上市公司董监事
    黑龙江省政府与海通证券
    签署战略合作备忘录
    “上海金融”网站正式改版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62号
    大券商竞相打造多个直投平台
    长城人寿
    修改公司章程获批
    吉富所持辽宁成大股权将全部解禁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63号
    本轮反弹仓位偏低 绝大多数券商集合理财没跑赢大盘
    中保控股更名
    中国太平保险集团
    关于修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的决定
    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决定
    更多新闻请登陆中国证券网〉〉〉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上海证券报社授权,中国证券网独家全权代理《上海证券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中国证券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中国证券网联系 (8621-38967766 ) 。

     
    标题: 作者: 正文: 起始时间: 截止时间:
      本版导航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收藏 | 打印 | 推荐  
    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决定
    2009年05月15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一、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2个完整会计年度;主板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1个完整会计年度。”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3个完整会计年度;创业板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2个完整会计年度。”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应当自发行人披露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披露跟踪报告,对本办法第三十五条所涉及的事项,进行分析并发表独立意见。发行人临时报告披露的信息涉及募集资金、关联交易、委托理财、为他人提供担保等重大事项的,保荐机构应当自临时报告披露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分析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发表独立意见。”

      二、第七十二条第(二)项修改为:“公开发行证券并在主板上市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滑50%以上。”

      本决定自2009年6月14日起施行。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