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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创业板规则推出近半 投资者准入不苛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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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创业板规则推出近半 投资者准入不苛刻
    2009年05月15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周翀
      证监会正式发布修订后的发审委和保荐两《办法》 初审过程需三个月左右

      ⊙本报记者 周翀

      

      中国证监会昨日正式发布适应创业板特点的、修订后的《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这标志着创业板基础性制度规则框架的搭建工作接近半程。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与市场传闻相比,创业板投资者准入标准并不苛刻,会更加合理。

      

      研究制定创业板发审委组建方案

      正式发布的两个《办法》相比征求意见稿修改不大。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发审委《办法》征求意见过程中收到的各方意见、建议,多数不属于发审委《办法》层面调整的,证监会在进行充分研究的基础上,拟在正研究制定的关于创业板发审委的组建方案中予以吸收和采纳。关于创业板发审委组建方案,负责人表示,其主导思想是充分借鉴主板经验,同时突出创业板特点,证监会将组织相关力量专门推动此事。

      据介绍,发审委《办法》征求意见过程中,收到的主要意见包括:一是考虑行业专家委员的覆盖范围,妥善安排好行业专家结构;二是完善创业板发审委委员的选拔方式;三是建议尽量避免发审委委员过分集中于某一机构或公司,减少垄断或寻租行为发生的可能性;四是重视审查律师委员的个人从业经历,确保律师事务所工作真实性、客观性;五是因行业专家的数量有限、监管难度很大,建议适当减少行业专家委员的数量,增加保荐机构委员的人数。

      保荐《办法》修订方面,收集到的主要意见包括:一是建议不延长保荐机构对创业板公司的督导期,证监会研究认为,由于创业板公司规模相对较小,经营稳定性相对较低,适当延长督导期有利于积极稳妥推出创业板,故未予采纳。

      (下转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