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发展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派息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5 元(含税)
2、扣税前,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50元;扣税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35元
3、股权登记日:2009年5月20日
4、除息日:2009年5月21日
5、现金红利发放日:2009年5月27日
一、福建发展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经2009年4月7日召开的公司200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已于2009年4月8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日报》上进行了公告。
二、分红派息方案
根据天健光华(北京)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司出具的2008年度审计报告,本公司2008年度实现净利润314,263,548.16元(母公司),按《公司章程》的规定,提取10%法定盈余公积金31,426,354.82元,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491,789,397.30元,减去2008年公司实施的2007年普通股现金股利369,900,000元,截止报告期末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404,726,590.64元。
考虑股东利益和公司发展的需要,以公司2008年末总股本1,479,6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现金红利1.5元(含税),本次派发红利总额为221,940,000元,剩余未分配利润182,786,590.64元结转下一年度。
根据国家有关税法规定, 对于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现金红利由本公司按其股息红利所得的50%计算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现行税法规定的个人所得税2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135元。
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A股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QFII),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照扣除10%企业所得税后的金额,即每股人民币0.135元进行派发;如该类股东在本公告刊登之日起10工作日内向公司提供相关纳税证明文件:(1)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凭证;(2)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3)该类股东虽为非居民企业,但其本次应获得的红利属于该类股东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证明文件。由本公司核准确认有关股东属于居民企业股东后,则安排不代扣代缴10%企业所得税,并由本公司向相关股东补发相应的现金红利款每股人民币0.015元。该等证明文件需以专人送达或邮寄的方式在前述时间内送达至本公司。如果该类股东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向公司提供符合要求的证明文件,则本公司将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其红利所得税。
对于其它非居民企业股东,本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
对于属于《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含义的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A股股份的机构投资者的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15元。
三、股权登记日、除息及除权日、红利发放日
1.股权登记日:2009年5月20日
2.除息日:2009年5月21日
3.红利发放日:2009年5月27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2009年5月20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派实施办法
1、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2、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中以下4名股东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① 福建省汽车运输总公司(股东账号:B880623446);
② 福建省公路物资公司(股东账号:B880623462);
③ 福建省交通技协服务中心(股东账号:B880740442);
④ 福建福通对外经济合作公司(股东账号:B880623438)。
3、除上述4名股东外,其余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均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事项
1、咨询机构:公司证券投资部
2、地址:福州市东水路18号福建交通综合大楼26层
3、电话:0591-87077366 传真:0591-87077366
七、备查文件目录
公司200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福建发展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9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