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石岘白麓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股权解冻及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因涉及与延边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债务纠纷,该公司向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延边中院”)提交诉讼请求。详情请见2007年12月18日的《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报》。
根据延边中院《协助冻结通知书》([2008]延中民二初字第151-1号、152-1号),本公司第一大股东吉林石岘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石纸有限”)持有本公司限售流通股114,673,344股及孽息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被司法冻结,冻结期限从2008年9月11日至2010年9月10日,上述股份为国有法人股。
根据延边中院《协助解冻通知书》([2009]延中民二初字第152-3号),本公司第一大股东石纸有限持有本公司60,000,000股股票及孽息被解冻(其中10,557,984股为无限售流通股,49,442,016股为限售流通股)。
2009年5月14日,本公司接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通知,本公司第一大股东石纸有限将其所持有的本公司60,000,000股股票(其中10,557,984股为无限售流通股,49,442,016股为限售流通股)质押给中国农业银行图们市支行。上述质押已于2009年5月14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质押登记手续,质押期自登记公司核准质押登记之日起至质权人申请解除质押完成之日止。
截至公告日,石纸有限持有本公司股份12,150.1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9.59%,上述质押的6,0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4.61%。
特此公告
延边石岘白麓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9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