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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鼠仓”屡禁不止,究竟有着何种深层次原因?防范、打击“老鼠仓”,需要做出怎样的制度设计与完善?“个人行为”背后,是否应该有更多的集体反思?
对于“老鼠仓”事件,在谴责声不绝于耳之时,或许我们还应该看到硬币的另外一面,在清除资本市场“毒瘤”之时,年轻的中国基金业正在走上更为阳光的发展道路。
⊙本报记者 吴晓婧
“老鼠仓”现形
继唐建、王黎敏之后,融通基金“老鼠仓”案的曝光再度引起各方的高度关注。
一个月前,证监会稽查局已对融通“老鼠仓”案立案调查,目前,基金经理张野为本次“老鼠仓”案主角被证属实,已被融通基金除名。
融通基金“老鼠仓”案的曝光,始于一名叫周蔷的神秘散户的投资神话被披露。
根据公开信息显示,2006年6月底,基金通乾和散户周蔷同时出现在新中基的前十大流通股股东名录中,2006年3季度末,基金通乾持股规模不变,周蔷则继续增持该股。值得注意的是,2006年4季度,融通基金旗下包括融通动力先锋、融通新蓝筹、融通巨潮100和基金通乾在内的4只基金大举进入新中基。于此同时,新中基股价大幅攀升,从2006年9月到2006年底涨幅逾50%。
2008年2季度,散户周蔷与融通新蓝筹再度同时位列广州冷机前十大流通股股东。2008年3季度末,周蔷没有进入十大流通股股东序列,基金通乾则大幅建仓升至广州冷机的第三大流通股股东,广州冷机则最终于11月重组成功,变身大豆加工企业,股价从此一路飙升。
2008年下半年,周蔷与融通新蓝筹、基金通乾又在海南海药“相遇”,而“巧合”仍在继续。基金通乾、融通新蓝筹和散户周蔷再度同时出现在川化股份2008年年报的前十大流通股股东名单中。
上述巧合引起了媒体的注意,4月7日,媒体率先披露融通基金的“老鼠仓”传闻。此后,融通基金公司展开自查,证监会更是火速布置核查,在启动调查的一个小时内调查人员就已到达调查现场。经过前期核查,证监会已于4月13日对此案正式立案调查。
据《财经网》报道,“周蔷事件”本身的调查已经结束,目前进入行政程序,同时也已经移交警方。目前融通基金尚未收到证监会下发的处罚通知等文件。
四大存疑待解
虽然此次融通基金爆出的老鼠仓主角已经浮出水面,而张野已被融通基金除名,但事件背后依然疑点重重,还有待未来细节的进一步披露。
其一,与神秘散户周蔷有联系的基金为何是融通基金公司旗下的融通新蓝筹和基金通乾,而并非张野所管理的融通深证100和融通巨潮100两只指数基金?
其二,张野并非融通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委员,原则上对融通新蓝筹和基金通乾的具体操作并不了解,那么他如何获得其别人管理的基金投资信息?
其三,神秘散户周蔷是何方人士?目前有媒体报道称,事发后的第2周,张野选择主动求见办案人员,坦承周蔷账户的实际控制人是一个大户,叫朱小民,是张野的一个的老朋友。周蔷账户对新中基等四只股票的投资与张野的推荐有关。但目前相关细节还未得到披露。
第四,法律界和基金界更为关注的则是,这一事件是《刑法修正案(七)》通过后首例被调查的涉嫌案件,张野将受到怎样的处罚?
2008年4月21日,证监会开出基金“老鼠仓”处罚第一单。上投摩根的唐建和南方基金的王黎敏被取消基金从业资格,分别没收唐建、王黎敏各152.72万元和150.94万元的违法所得,并各处以50万元罚款。
尽管唐建和王黎敏并没有受到刑事处罚,不过今年3月1日生效的《刑法修正案(七)》已经引入了对“老鼠仓”的刑事处罚。根据其中规定,有“老鼠仓”行为的人员,情节特别严重的,将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张远忠对记者表示,尽管张野涉案一事发案在3月1日之后,但其涉案行为是发生于今年3月1日之前,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相关当事人面临刑事处罚的可能性不大。此外,在刑事层面上,对于老鼠仓犯罪的标准还有待细化的解释,如何界定“情节严重”需要有更为具体的规定。
制度反思 堵还是疏?
此次融通基金老鼠仓事件已被定性为“个人问题”,但为何老鼠仓事件屡禁不止,或许需要有更多的集体反思。
德圣基金研究中心首席分析师江赛春认为,资本市场的“暴富效应”以及巨额利益的诱惑,使“老鼠仓”在基金业很难被完全禁止。制度能够“堵”上一些漏洞,但总有制度规范、监管不到之处,“老鼠仓”频繁出现,则迫切需要对制度本身是否存在漏洞做出反思。其次,制度所能规范的范围一定是有限度的,还需要依靠基金经理的职业道德与职业素养的提高做进一步的补充。
一位不愿具名的基金分析师认为,基金业的老鼠仓或许并不止曝光的3例。周蔷是一只“大老鼠”,而不会跻身十大流通股股东之列“小老鼠”,其踪迹又如何能够被发现?“老鼠仓”的发现机制依然有待完善。
上述分析师认为,基金从业人员进行利益输送的比例可能并不会很高,但基金从业人员买股票的比例或许十有八九。尤其是基金经理这个国内收入最高、理财能力最强的群体,其买卖股票的权利被剥夺后,不可避免的会“堵”出一些“问题”。该分析师认为,资本市场从业人员投资也是一种权利,理财是一种需要,即便禁止他们投资,他们也会想出各种办法来应对,所以“堵”是不解决任何问题的。
事实上,当初唐建“老鼠仓”曝光之后,就有多位业内专家提出了上述看法。基金法起草工作组首任组长王连洲认为,要想遏制“老鼠仓”行为,应该疏堵结合,开正门,堵邪门。不宜剥夺基金经理买卖股票的权利,但是特殊性的职业要求,需要对其证券买卖行为进行一定的规定和限制,诸如证券买卖的数量、时间、价格以及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项等。
经济学家金岩石认为,对于证券从业人员是否能够自设投资账户进行股票买卖是有过辩论的,最后的结论是不能。这其实是一个“悖论”:“投资专家不投资”。如果证券从业人员自己不能投资,何谈投资经验丰富?如果基金经理们没有丰富的投资经验,怎能管理客户的资金?如果他们做而不说,又如何评价他们的诚信守法?
事实上,上述问题在美国也争论过,美国的《证券法》并没有禁止,而是把制定相关规则的权利交给了从业公司,统一的原则有以下3条:1、金融业的从业人员开立证券投资账户必须书面披露,此类账户的交易确认书必须是双份,本人一份,所属公司的稽核部一份;2、从业人员的任何交易都必须遵守客户优先的原则,由于很难界定交易时间的先后,有的公司就明确规定当日同种证券的成交价格客户从优;3、有重大信息披露的前后,内部人不得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