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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促进股权投资基金发展 北京市酝酿实施细则
    2009年05月19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本报记者 岳敬飞
      促进股权投资基金发展

      北京市酝酿实施细则

      ⊙本报记者 岳敬飞

      

      记者近日从北京股权投资基金协会获悉,北京市拟在《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的基础上出台《实施细则》。

      5月14日,由北京市金融工作局牵头的实施细则起草小组在北京股权投资基金协会召开了启动会,起草小组成员主要由股权投资基金行业从业人员代表、知名律师、会计师及相关机构专业人士组成。此前,北京股权投资基金协会召开了会长办公会。在这次会议上,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向与会的会长征求了制定《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这些与会的会长包括邵秉仁、衣锡群、吴尚志、何小锋、单祥双、熊焰,等等。

      2009年1月19日,由北京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国税、市地税、市工商联合发布了《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意见》共19条,主要可概括为税收政策、财政支持政策、综合配套服务及行业自律建设等四方面内容。

      根据《意见》,符合条件的股权基金或管理企业可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基金”或“投资基金”。合伙制股权基金中个人合伙人取得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者“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合伙制股权基金从被投资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性收益,属于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后收益,该收益可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直接分配给法人合伙人,其企业所得税按有关政策执行。

      而且,合伙制股权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其行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不征收营业税:(一)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二)股权转让。

      对在北京注册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且累计实收资本在5亿元以上的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如果投资领域符合国家和北京市产业政策,自其获利年度起,由所在区县政府前两年按其所缴企业所得税区县实得部分全额奖励,后三年减半奖励。

      《意见》明确,北京市政府给予股权基金或管理企业有关人员的奖励,依法免征个人所得税。国有参股的非上市企业,可作为普通合伙人发起设立合伙制股权基金或合伙制管理企业。

      同时,《意见》鼓励商业银行在京开设股权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开展并购贷款业务,支持其依法依规以信托方式投资于股权基金。鼓励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在京依法依规投资或设立股权基金和直接投资公司。北京市各有关部门将在注册登记、人才引进、经营场所选定等方面做好政府服务工作,并给予 相应的政策支持。

      根据《意见》,在京注册的股权基金将有望免费分享政府上市后备企业数据库信息。北京的优秀上市后备企业将优先推荐给在京注册的股权基金。对股权基金投资的本市企业,优先列入本市上市后备企业培育计划,支持其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意见》还支持股权基金及其所投资的高新技术企业在中关村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事实上,除了北京之外,上海、天津和重庆等地亦曾出台过相关的办法,吸引股权投资机构落户。2008年8月,上海市金融办、市工商局和市财政局联合发布了《关于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工商登记等事项的通知》。当时,业内人士普遍认为,较之北京推出的《意见》,上海市的《通知》略显激励不足。

      但在上海市出台《通知》时,上海市副市长屠光绍曾表示,此次出台的规定,只是一个初步的方案,目的是先把股权投资企业吸引到上海,而有关税收以及其他方面措施将在实践中进一步改进。

      随后,在2008年年底,上海浦东新区就颁布了《关于浦东新区促进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发展的意见》。2009年3月,新区金融办和财政局又共同拟定《浦东新区促进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发展的实施办法》,对符合一定条件的股权投资机构给予了前所未有的税收和现金奖励。

      因此,对于这次北京将出台怎样的实施细则,业内人士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