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大族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八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集人:本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2、表决方式:现场投票的方式
3、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09年5月18日上午10:00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高云峰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共8人,代表股份237,410,4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34.10%。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高云峰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部分监事出席了会议。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 审议通过了《2008年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37,410,4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2、 审议通过了《2008年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37,410,4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3、审议通过了《2008年年度报告》及《2008年年度报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237,410,4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4、审议通过了《2008年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37,410,4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5、审议通过了《2008年利润分配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7,410,4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公司利润分配议案如下:公司以截止2008年12 月31 日总股本69,626.44万股为基数每10股分配现金股利1元(含税),共计69,626,440.00元。
6、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7,410,4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7、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深圳南方民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为公司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7,410,4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8、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7,410,4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9、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7,410,4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10、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担保决策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7,410,4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11、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证券投资内控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7,410,4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五、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独立董事于秀峰先生代表公司四名独立董事进行述职,向股东大会提交了《独立董事2008年度述职报告》。该报告对2008年度公司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次数、发表独立意见、日常工作及保护社会公众股东合法权益等履职情况进行了报告。《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全文于2009年4月28日刊登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网站巨潮资讯网上(http://www.cninfo.com.cn)。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君合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何俊辉律师、郭晓夏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是合法有效的。
七、备查文件
1、深圳市大族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君合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关于深圳市大族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大族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9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