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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东阳光铝业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09年05月19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证券代码:600673         证券简称:东阳光铝     编号:临2009-17号

      广东东阳光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 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 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2009年05月16日上午10:00时;

      2、召开地点: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上沙村第五工业区东阳光科技园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郭京平先生

      6、本次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共有3名公司股东(代理人)参加了会议,持有公司567,253,492股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的68.553%。

      公司董事郭京平、张红伟、邓新华、陈铁生,独立董事王绍军、覃继伟,监事吕根品,及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徐斌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情况

      1、本次会议以普通决议方式审议通过了下列议案:

      (1)以同意票567,253,492股,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同意票占参会股东(代理人)所持(代理)表决股权的100%,审议通过了《公司2008年度报告及摘要》;

      (2)以同意票567,253,492股,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同意票占参会股东(代理人)所持(代理)表决股权的100%,审议通过了《公司200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3)以同意票567,253,492股,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同意票占参会股东(代理人)所持(代理)表决股权的100%,审议通过了《公司200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4)以同意票567,253,492股,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同意票占参会股东(代理人)所持(代理)表决股权的100%,审议通过了《2008年度公司财务决算报告》;

      (5)以同意票567,253,492股,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同意票占参会股东(代理人)所持(代理)表决股权的100%,审议通过了《独立董事2008年度述职报告》;

      (6)以同意票567,253,492股,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同意票占参会股东(代理人)所持(代理)表决股权的100%,审议通过了《关于2008年度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的预案》;

      (7)以同意票100股,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同意票占参会股东(代理人)所持(代理)表决股权的100%,审议通过了《关于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联股东深圳市东阳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乳源阳之光铝业发展有限公司在股东大会表决时回避了该议案的表决;

      (8)以同意票567,253,492股,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同意票占参会股东(代理人)所持(代理)表决股权的100%,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9)以同意票567,253,492股,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同意票占参会股东(代理人)所持(代理)表决股权的100%,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修订版)》)

      2、本次会议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了下列议案:

      (1)以同意票567,253,492股,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同意票占参会股东(代理人)所持(代理)表决股权的100%,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公司章程(修订版)》)

      (2)以同意票567,253,492股,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同意票占参会股东(代理人)所持(代理)表决股权的100%,审议通过了《关于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贷款人民币23亿元的议案》。

      同意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或由其为主组建的的银团对公司原银团贷款进行整合,同时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此次银行贷款整合的相关事宜。

      四、律师见证情况

      公司聘请了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徐斌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东阳光铝业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08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确认的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本次会议见证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广东东阳光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5月18日

      证券代码:600673         证券简称:东阳光铝     编号:临2009-18号

      广东东阳光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七届十三次

      董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09年5月16日,公司在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上沙第五工业区东阳光科技园公司会议室召开第七届十三次董事会,董事郭京平、张红伟、邓新华、卢建权、陈铁生,独立董事王绍军、覃继伟到会,董事王珍、独立董事李新天由于工作原因未能参会,特分别委托公司董事陈铁生、独立董事王绍军参会并行使表决权。会议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会议由董事郭京平主持。

      经与会董事审议,通过了《关于授权董事长全权办理公司银行贷款整合相关事宜的议案》(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鉴于公司原银团贷款期限过短,满足不了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及未来发展的资金需求,经公司200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意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或由其为主组建的的银团对原银团贷款进行整合,同时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此次银行贷款整合的相关事宜。

      为便于此次银行贷款整合的顺利开展,董事会同意授权董事长郭京平先生全权办理此次银行贷款整合的相关事宜。

      特此公告

      广东东阳光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9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