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2009年4月30日披露了2008年年度报告,该年度报告被审计机构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一、报告日后,本公司积极配合审计机构做好各方面的工作,以消除相关事项。审计机构表示:“报告日后,针对报告中无法表示意见的事项2、事项3,东方宝龙公司主动与我们进行了后续的沟通配合”,并出具了相关补充说明,具体如下:
1、有关审计报告中无法表示意见事项2
本公司所做的工作:自报告日起,本公司多次与审计师沟通,积极组织人员查询相关应付账款单位联系地址等,先后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向相关单位发出函证,由于该事项涉及单位数量较多,且长期未与本公司取得联系,函证的处理可能需要一定的时间,目前审计师已对该部分应付款项实施了函证审计程序。
审计机构的说明:“本事项所述应付帐款中,帐龄在1年以上的为2251万元,占期末余额的96.81%;其他应付款中,帐龄在1年以上的为2948万元,占期末余额的93.43%。
审计报告日后,针对此事项东方宝龙公司主动与我们沟通,并补充提供了部分发函单位的地址。我们对这部分该应付款项实施了函证审计程序。”
2、有关审计报告中无法表示意见事项3
本公司所做的工作:根据审计师的要求,本公司通过多方努力,联系到轻汽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已按照审计师的要求通过其补充准备了部分资料,并及时转交会计师事务所以供其做出专业判断。另外,由于轻汽公司自2005年起便资不抵债并处于停业状态,本公司已于2006年末将该项投资减值为0,以消除对公司的不利影响。为彻底解决对轻汽公司投资问题,经适当程序,本公司考虑拟转让轻汽公司全部投资股权,以切割其不良经营状况对本公司造成的不利影响。
审计机构的说明:“该事项所述东方宝龙公司对联营公司广州宝龙集团轻型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龙轻汽公司”)的1.2亿元投资,东方宝龙公司2006、2007、2008年度财务报表均显示,该项投资账面价值已减记至零。
审计报告日后,东方宝龙公司向我们提供了宝龙轻汽公司2008年12月16日提交给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破产申请书、宝龙轻汽公司2008年12月8日的股东会决议、宝龙轻汽公司企业财产情况说明、资产清册、债务情况表和企业亏损情况说明。从上述宝龙轻汽公司提交给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资料显示,宝龙轻汽公司已资不抵债。同时,东方宝龙公司董事会郑重承诺,除有关招行世贸支行票据担保事项(详见东方宝龙公司财务报表附注十一)外,东方宝龙公司未对轻汽公司其他任何事项进行担保。”
3、结论
审计机构的说明:“鉴于以上事项主要是以前年度形成的, 东方宝龙公司实际控制人及管理层均发生了重大变化,审计报告日后东方宝龙公司管理层积极努力地补充了一些相关资料,我们对相关资料进行了审阅,并实施了发函询证等审计程序,我们没有发现东方宝龙公司上述事项明显违反会计准则的规定。”
二、其他事项进展情况
对于其他事项,本公司将积极采取各项措施,力争尽快予以妥善解决。
三、本公司潜在实际控制人吴培青向本公司出具了承诺函,内容如下:
“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作为贵司的潜在实际控制人,本人在此郑重承诺:除贵司2008年度财务报表披露的上市公司承担的债务外,上市公司不存在其他未披露的债务,如上市公司存在2008年度财务报表披露的上市公司承担的债务之外的债务,概由本人承担。
作为贵司的潜在实际控制人,本人在此郑重承诺:除有关招行世贸支行票据担保事项(详见贵司2008年度财务报表附注十一)外,贵司未对广州宝龙集团轻型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轻汽公司”)其他任何事项进行担保,今后如发现贵司对轻汽公司存在其他担保事项,因此引发的全部责任,概由本人承担。”
四、备查文件
1、深圳南方民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关于对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审计报告中导致无法表示意见的事项2、事项3的补充说明》;
2、《承诺函》(2份)。
特此公告
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