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商品交易所昨日公布获证监会批准的聚氯乙烯(PVC)期货合约及大商所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报证监会备案的相关实施细则。
根据昨日公布的最终PVC期货合约,标准品为质量标准符合国家标准《悬浮法通用型聚氯乙烯树脂(GB/T 5761-2006)》的SG5型一等品和优等品。PVC期货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5%,交易单位为5吨/手,最小变动价位5元/吨,每日价格波动限制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4%,合约交割月份为1、2、3、4、5、6、7、8、9、10、11、12月。
记者从大商所发布实施相关细则修正案发现,有几方面内容出现变化:首先,在《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细则修正案》中“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豆粕、豆油、棕榈油、线型低密度聚乙烯、聚氯乙烯合约交易指令每次最大下单数量为1000手,玉米合约交易指令每次最大下单数量为2000手”中增加了“聚氯乙烯”期货品种。
其次,在《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细则修正案》中增加的内容包括:第六十八条、大商所目前聚氯乙烯标准品为质量标准符合国家标准《悬浮法通用型聚氯乙烯树脂(GB/T 5761-2006)》的SG5型一等品。优等品作为替代品允许交割,优等品和一等品之间不设等级升贴水;第六十九条、PVC交割实行推荐品牌制度,推荐品牌的PVC货主需提供规定的相关材料,经交割仓库审核同意后,可免于质量检验。推荐厂家推荐牌号的企业资格与名录由交易所确定并公布;第七十条、聚氯乙烯指定交割仓库分为基准交割仓库和非基准交割仓库,分别设在广东省、上海市、浙江省、江苏省等地,交易所可视情况对指定交割仓库进行调整。指定交割仓库名录和升贴水由交易所确定并公布;第七十一条、聚氯乙烯交割品要求使用原生产厂家或者其认可的包装,包装袋上应标明商标、产品名称、产品标准号、净质量、生产厂名称及地址,并标识产品型号。包装材料为内衬塑料薄膜袋的牛皮纸袋、聚丙烯编织袋或牛皮纸与聚丙烯编制物复合袋,应保证产品在正常贮运中包装不破损,产品不被污染,不泄漏。每袋净重25±0.2kg,每吨40袋,无溢短。第七十二条、聚氯乙烯包装物价格包含在聚氯乙烯合约价格中;第七十三条、线型低密度聚乙烯、聚氯乙烯交割手续费为2元/吨;取样及检验收费实行最高限价,由交易所制定并公布;第七十六条、线型低密度聚乙烯、聚氯乙烯仓储费收取标准为1元/吨天。
第三,在《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修正案》中,“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豆粕、豆油、棕榈油、玉米、线型低密度聚乙烯、聚氯乙烯”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中临近交割期时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涨跌停板幅度变化、持仓限额等条款中均增加了“聚氯乙烯”的字样。
最后,在《大连商品交易所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玉米、线型低密度聚乙烯、聚氯乙烯标准仓单管理办法修正案》的“线型低密度聚乙烯、聚氯乙烯标准仓单的生成项目”中增加了“聚氯乙烯交割品的检验方法按GB/T 5761-2006中第5项规定的试验方法执行,采样规则要求符合GB/T 6679-2003 固体化工产品采样通则。”“境内生产的聚氯乙烯申请注册标准仓单的,申请注册日期距商品生产日期不得超过120(含120)个自然日。”“境外生产的聚氯乙烯申请注册标准仓单的,申请注册日期距商品《进口货物报关单》进口日期(或者《进境货物备案清单》进境日期)不得超过120(含120)个自然日”等条款。
大商所相关负责人表示,相关实施细则的修正案与原草案相比主要是针对上市PVC而作了调整。另外,为适应线性聚乙烯市场新变化,《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细则修正案》第七十六条关于线型低密度聚乙烯仓储费进行了调整,线型低密度聚乙烯仓储费收取标准将从0.6元/吨天调整至1元/吨天,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通知还指出,聚氯乙烯相关实施细则修正案自该期货合约上市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