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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 5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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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9版: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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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C9版:信息披露
    金鹰行业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金鹰行业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金鹰行业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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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鹰行业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009年05月20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发售日期:2009年5月25日至6月25日

      基金管理人: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人: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销售机构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及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授权的其他代销机构

    【重要提示】

    1、金鹰行业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已获中国证监会2009年4月27日证监许可【2009】340号文批准。

    2、金鹰行业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是契约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3、本基金的管理人和注册登记人为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4、本基金的托管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银行”)。

    5、本基金的募集对象为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本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合法设立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6、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代销机构和直销机构。其中,代销机构包括中国银行、工商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中信银行、民生银行、浦发银行、深圳发展银行、宁波银行、深圳平安银行、广州证券、江南证券、东海证券、中信建投证券、国泰君安证券、银河证券、海通证券、广发证券、国信证券、招商证券、光大证券、联合证券、安信证券、中投证券、平安证券、湘财证券、兴业证券、国盛证券、财通证券、东莞证券、东吴证券、申银万国证券、长江证券、齐鲁证券、国联证券、爱建证券、中金证券;直销机构指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公告中如无特别指明,销售机构即指上述38家机构。

    7、本基金自2009年5月25日起至2009年6月25日止通过销售机构公开发售。

    8、投资者欲购买本基金,需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已经开立过本公司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可以直接认购本基金而无须另行开立基金账户。募集期内代销机构网点和直销机构为投资者办理开立基金账户的手续。

    9、投资者需开立“基金账户”和“交易账户”才能办理本基金的认购手续。投资者可在不同销售机构开户,但每个投资者只允许开立一个基金账户。若投资者在不同的销售机构处重复开立基金账户导致认购失败的,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不承担认购失败责任。如果投资者在开立基金账户的销售机构以外的其他销售机构购买本基金,则需要在该代销网点办理增开“交易账户”,然后再认购本基金。个人投资者必须本人亲自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投资者在办理完开户和认购手续后,应及时到销售网点查询确认结果。

    10、在办理基金账户开户的同时可以办理基金的认购申请手续。

    11、基金份额的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500元人民币;投资者在认购期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认购申请一旦被受理,即不得撤销。

    12、投资者认购款项在基金合同生效前的利息折合成基金份额记入投资者账户,具体份额数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登记为准。

    13、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受了认购申请,申请的成功与否应以注册登记人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已经正式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投资者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第2日起到原认购网点打印认购成交确认凭证或查询认购成交确认信息。

    14、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募集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金鹰行业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2009年 5月19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5月20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上的《金鹰行业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和《金鹰行业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托管协议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www.gefund.com.cn)及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www.boc.cn)。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基金业务申请表格和了解本基金募集的相关事宜。

    15、募集期内,本基金还有可能新增代销机构,敬请留意近期本公司及各代销机构的公告,或拨打本公司及各代销机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

    16、投资者可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020-83936180)或各代销机构咨询电话了解认购事宜。

    17、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销售安排及募集期其他相关事项做适当调整。

    18、风险提示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实施基金管理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基金管理人建议投资人根据自身的风险收益偏好,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并且中长期持有。

    19、本公告解释权归基金管理人。

    一、本次募集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金鹰行业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简称:金鹰行业优势股票;基金代码:210003)

    (二)基金类型

    契约型开放式

    (三)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基金份额面值

    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五)基金费率结构

    费用类别项目 费率


    认购费

    A <50万元1.2%
    50万元≤A <100万元1.0%
    100万元 ≤A <500万元0.6%
    A ≥500万元每笔1000元

    申购费

    A <50万元1.5%
    50万元≤A <100万元1.2%
    100万元 ≤A <500万元0.8%
    A ≥500万元每笔1000元
    赎回费率 0.5%
    年 费管理费率 1.5%
    托管费率 0.25%

    (六)基金投资目标

    以追求长期资本可持续增值为目的,以深入的基本面分析为基础,通过投资于优势行业中的优势股票,在充分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分享中国经济快速发展的成果,进而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七)投资理念

    通过坚持“理性投资、崇尚价值、立足长远、优中选优”的投资理念,选择优势行业当中的优势股票进行重点配置,构建一个行业优势主导下的基金组合,为投资者寻求优势行业与优势个股所带来的价值增值收益。

    (八)业绩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300指数收益率×75%+中信标普国债指数收益率×25%

    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如果上述业绩比较基准不适用本基金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从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出发,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应经基金托管人同意,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3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公告。

    (九)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股票、债券、权证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具体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60%~95%;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现金、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净值的5%~40%,其中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权证的比例范围占基金资产净值的0%~3%。本基金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以及衍生工具的比例遵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规定。

    (十)募集对象

    本基金的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本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合法设立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十一)销售机构

    代销银行(排名不分先后):中国银行、工商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中信银行、民生银行、浦发银行、深圳发展银行、宁波银行、深圳平安银行

    代销券商(排名不分先后):广州证券、江南证券、东海证券、中信建投证券、国泰君安证券、银河证券、海通证券、广发证券、国信证券、招商证券、光大证券、联合证券、安信证券、中投证券、平安证券、湘财证券、兴业证券、国盛证券、财通证券、东莞证券、东吴证券、申银万国证券、长江证券、齐鲁证券、国联证券、爱建证券、中金证券

    直销机构: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十二)募集时间安排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基金的募集期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本基金的募集日期自2009年5月25日起至到2009年6月25日止;如需延长,最长不超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的三个月。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份额发售的实际情况提前结束或延长募集期,具体安排另行公告。

    (十三)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如实际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不少于两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两亿元人民币,同时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两百人,基金管理人有权提前结束认购期,并发布结束认购公告;自公告当日开始,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认购,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如果在认购期内基金募集份额总额少于两亿份,基金募集金额未超过两亿元或认购基金的投资者不足两百人时,经证监会批准基金可延长认购期,但最长不超过法定募集期;若三个月的募集期满,本基金仍未达到法定的基金合同生效条件,本基金管理人将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并将所募集的资金加计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30天内退还给基金认购人。

    另外,如遇突发事件,以上基金募集期的安排也可以适当调整。

    二、认购方式与相关规定

    1、认购方式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有效认购资金的利息在全部认购期结束时归入投资者认购金额中,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

    2、基金募集期内,本基金面向个人、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同时发售。

    3、认购费率

    本基金认购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万元)认购费率
    A <501.2%
    50 ≤ A <1001.0%
    100 ≤A <5000.6%
    A ≥500每笔1000元

    注:A为拟认购金额

    投资者重复认购,须按每笔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4、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10万元认购金鹰行业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假设该笔认购全部予以确认,对应认购费率为1.2%,且该笔认购产生利息5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 (1+1.2%)=98,814.23元

    认购费用=100,000-98,814.23=1,185.77元

    认购份额 = (98,814.23+50)/1.000 = 98,864.23份

    5、认购份额的计算中,涉及基金份额的计算结果均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弃,舍弃部分归入基金财产;涉及金额的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6、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认购申请一旦被受理,即不得撤销。

    三、个人投资者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

    1、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受理个人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申请。

    2、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发售日的9:30-17:00(周六、周日不受理)。

    3、个人投资者申请开立基金账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身份证、护照、军人证等);

    (2)指定的银行活期存折或银行卡以及由开户银行出具的开户证明或《开户申请表》原件;

    (3)填妥的《开放式基金账户申请表》。

    注:其中指定银行账户是指投资者开户时预留的作为赎回、分红、退款的结算账户,银行账户名称必须同投资者基金账户的户名一致。

    4、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下转C10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