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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投摩根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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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投摩根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09年05月20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上接C11版)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334,018,850,026元

    联系人:蒋松云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09年3月末,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116人,平均年龄30岁,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始终坚持“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严格履行着资产托管人的责任和义务,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业务管理模式、健全的托管业务系统、强大的市场营销能力,为广大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众多资产管理机构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取得了优异业绩。截至2009年3月,托管证券投资基金116只,其中封闭式8只,开放式108只。至今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保基金、企业年金、产业基金、QFII资产、QDII资产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2009年初,中国工商银行先后被《证券时报》、香港《财资》和国内证券类年鉴《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年鉴》评选为2008年度“中国最佳托管银行”,自2004年以来,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服务已经获得16项国内外大奖。

    (四)基金托管人的职责

    基金托管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3) 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5)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6)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7)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1)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职责。

    (五)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强化内部管理,保障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保证自觉合规依法经营,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保障业务正常运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合法权益。

    2、 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由中国工商银行专业稽核监察部门和资产托管部内设的稽核监察部门构成。专业稽核监察部门包括总行稽核监督局、监察室。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控保障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

    3、 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 合法性原则:必须符合国家及监管部门的法律法规和各项制度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 完整性原则:一切业务、管理活动的发生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监督制约必须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到资产托管部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 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内控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 审慎性原则:必须实现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完整。

    (5) 有效性原则:必须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工商银行经营管理的发展变化进行适时修订;必须保证制度的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 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基金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的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适当分开;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独立的负责稽核监察部门专责内控制度的检查。

    4、内部风险控制系统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内部控制纵向结构由决策控制、执行控制、监督控制组成,其横向结构由组织决策控制、资金营运控制、会计财务控制、资产管理控制、经营评价控制组成。纵横结构相互交错,由控制点到控制程序,进而形成相互依赖和制约、对整体经营活动具有全面控制功能的综合网络体系。

    5、内部风险控制实施

    (1) 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制定各岗位职责、操作规则与程序,形成一套责权分明 、平衡制约、规章健全、运作有序的内部控制机制;

    (2) 建立“自控防线”、“互控防线”、“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

    (3) 实行岗位分离、相互制约制度;

    (4) 对各类突发事件或故障建立完备有效的应急计划,对重要及关键岗位配备适当的人员备份。

    6、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一九九八年二月成立以来,在基金托管业务的运作过程中,逐步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完善各项业务运作机制,形成了一套完整的相互制约的内控体系。

    (1) 建立了独立的负责稽核监察的部门,专责对业务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稽核和检查,定期独立出具稽核报告,报送总经理及中国证监会;

    (2) 完善组织结构,保证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相互制衡体系;

    (3) 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 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

    (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核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六个月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或有关基金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同上)

    2.代销机构: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010-66107900

    联系人:田耕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传真:010-66275654

    联系人:王琳

    网址:www.ccb.com

    (3)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4)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842

    联系人:曹榕

    客户服务热线: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5)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6号光大大厦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电话:(010)68098778

    传真:(010)68090661

    客服电话:95595

    联系人:李伟

    网址:www.cebbank.com

    (6)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陈辛

    联系人:张萍

    联系电话:021-68475888

    传真电话:021-68476111

    客户服务热线:021-962888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7)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00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北京东路689号东银大厦17楼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联系人:倪苏云、汤嘉惠

    联系电话:021-61618888

    客户服务热线: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8)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邮政编码: 518001

    联系人:周勤

    联系电话: 0755-82088888

    传真电话: 0755-82080714

    客户服务电话:95501

    公司网址: www.sdb.com.cn

    (9)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电话:(021)52629999

    传真:(021)62569070

    联系人:刘玲

    客服电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10)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孔丹

    24小时客户服务热线: 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11)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24小时客户服务热线: 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12)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1099号平安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40066-99999、0755-961202

    网址:www.pingan.com

    (13)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波市江东区中山东路294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6528(上海地区962528)

    网址:www.nbcb.com.cn

    (14)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29层

    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电话:(021)38676666转6161

    传真:(021) 38670161

    联系人:芮敏祺

    客户服务咨询电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15)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肖时庆

    传真:(010)66568536

    联系人:李洋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6)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电话:(010)65186758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魏明

    客户服务咨询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17)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丁国荣

    电话:021-962505、021-54033888

    传真:021- 54038844

    联系人:胡洁静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05

    网址:www.sw2000.com.cn

    (18)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西藏中路336号

    法定代表人:蒋元真

    电话:(021)65087006

    传真:(021)65213164

    联系人:刘永

    客户服务电话800-6200-071

    网址:www.962518.com

    (19)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99号标力大厦

    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021-38565785

    联系人:谢高得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123

    公司网站: www.xyzq.com.cn

    (20)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38-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传真:(0755)82943636

    联系人:黄健

    客户服务电话: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21)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43楼

    办公地址:广东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36、38、41和42楼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联系人:黄岚

    客服电话:95575转各营业网点

    传真:(020)87555417

    公司网站:http://www.gf.com.cn

    (22) 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10、24、25层

    办公地址:同上

    法定代表人:马昭明

    电话:0755-82492000

    传真: 0755-82492962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555,0755-25125666

    网址:www.lhzq.com

    联系人:盛宗凌

    (23)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层

    法定代表人: 何如

    电话: 0755-82130833

    传真: 0755-82133302

    联系人: 齐晓燕

    客户服务电话: 95536

    公司网址:www.guosen.com.cn

    (2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招商银行大厦A层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新源南路6号京城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010-84588888

    传真:010-84865560

    联系人:陈忠

    客户服务热线:010-95558

    公司网址:www.ecitic.com

    (25)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客服电话:95553、4008888001

    公司网址:www.htsec.com

    (26)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长沙市黄兴中路63号中山国际大厦12楼

    法定代表人:陈学荣

    电话:021-68634518

    传真:021-68865938

    联系人:钟康莺 021-68634818-8503

    开放式基金客服电话:021-4008881551

    公司地址:www.xcsc.com

    (27)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杭州市中河南路11号万凯商务楼A座

    办公地址:杭州市中河南路11号万凯商务楼A座

    法定代表人:刘军

    电话:0571- 85783715

    传真:0571-85783771

    联系人:王勤

    网址:www.bigsun.com.cn

    客户服务热线:0571-96598

    (28)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29号澳柯玛大厦15层(1507-1510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东海西路28号

    法定代表人:史洁民

    联系电话:0532-85022026

    传真:0532-85022026

    联系人:丁韶燕

    公司网址:www.zxwt.com.cn

    客户咨询电话:0532-96577

    (29)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26层11、12(518035)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0007)

    法定代表人:王少华

    联系人:黄静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30)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 徐浩明电话: 021-68816000

    传真: 021-68815009

    联系人:刘晨

    网址:www.ebscn.com

    (31) 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八十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层

    法定代表人:周晖

    电话: 0731-4403319

    联系人:郭磊

    网址:www.cfzq.com

    (32)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2层-29层

    法定代表人:王益民

    联系电话:021-63325888

    客服热线:021-955036

    联系人:盛云

    公司网址:www.dfzq.com.cn

    (33) 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福山路500号城建国际中心26楼

    法定代表人:方加春

    电话:021-68761616

    联系人:罗芳

    客服电话: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34)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

    法定代表人:唐新宇

    咨询电话:4006208888或各地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21-50372474

    网址:http://www.bocichina.com.cn

    (35)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深圳福田区益田路与福华三路交界处深圳国际商会中心48-50层

    法定代表人:杨小阳

    电话:(0755)82026521

    传真:(0755)82026539

    联系人:刘权

    客户服务热线:400-600-8008

    网址:www.cjis.cn

    (36)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电话:0755-83516289

    传真:0755-83516199

    联系人:匡婷

    客户服务热线:0755-33680000、400 6666 888

    网址:www.cc168.com.cn

    (37)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建设路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甲43号金运大厦B座6层

    法定代表人:汤世生

    联系人:李巍

    电话:0010-62294608-6460

    传真:010-62296854

    公司网址 www.hysec.com

    公司客服电话 4008-000-562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同上)

    (三)律师事务所与经办律师:

    名称: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580号南证大厦31层

    负责人:管建军

    联系电话:021-5234 1668

    传真:021-5234 1670

    经办律师:宣伟华、屠勰

    (四)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233号汇亚大厦1604-1608室

    法定代表人: 杨绍信(SILAS SIU SHUN YANG)

    联系电话: +86 21 6123 8888

    传真电话: +86 21 6123 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汪棣    陈宇

    联系人: 郁豪伟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经2009年5月4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9】361号文件核准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募集,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9】361号文于2009年5月4日批准募集。

    (二)基金存续期间及基金类型

    1、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2、基金类别:债券型基金

    3、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三)基金募集的基本信息

    1、募集方式:直销及代销

    2、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基金管理人可根据认购和市场情况提前结束募集。

    3、募集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禁止投资证券投资基金者除外),以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4、募集场所:

    通过基金销售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公开发售。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5、基金份额的类型

    本基金分为A、B两类基金份额。投资人应在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选择其类别,不同类别的基金份额适用不同的费率结构,具体按本基金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本基金A、B类基金份额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及累计净值,不同类别的基金份额不得相互转换。

    6、基金的面值:每基金份额的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7、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方法,有效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以《发售公告》为准。

    本基金的认购费用应在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基金募集期发生的各项费用。

    8、认购费用:本基金采取金额认购方式具体认购费率如下:

    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不超过认购金额的0.60%,具体如下:

    认购费率:

    投资者重复认购,须按每次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B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为O。

    (四)基金的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自2009年5月25日到2009年6月19日,本基金向境内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同时发售。如遇突发事件,发售时间可适当调整。其中周六、周日发售情况见各基金销售机构在当地的公告。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基金合同的约定,如果达到基金合同生效条件,本基金合同经备案后生效。如果未达到前述条件,基金可在上述定明的期限内继续销售,直到达到条件并经备案后宣布基金合同生效。

    具体发售方案以发售公告为准,请基金投资者就发售和购买事宜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发售公告。

    2、认购手续:

    基金投资者欲认购本基金,需开立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账户,若已经在基金管理人处开立基金账户,则不需要再次办理开户手续,发售期内基金销售网点同时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

    在发售期间,基金投资者应按照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到相应的基金销售网点填写认购申请书,并足额缴纳认购款。

    3、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基金投资者认购前,需按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基金募集期内,基金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已申请的认购在募集期内不允许撤销;

    投资者可在其认购后的二个工作日后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电话或其认购网点查询确认情况。

    4、认购的限额:

    在基金募集期内,除《发售公告》另有规定,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电子交易系统首次认购任一类别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追加认购任一类别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基金管理人的贵宾理财中心首次认购任一类别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000元;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首次认购任一类别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以上(含1,000元),追加认购任一类别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各代销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5、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6、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将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之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合同生效时,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三)基金存续期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法律法规或监督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3个月内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2天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公告。

    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或另行公告。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体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基金份额分为A、B两类,投资者在申购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但不同的类别之间不得转换;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2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人在T+1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T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任一类别基金份额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基金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基金投资者可多次申购,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 基金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按照份额进行赎回,申请赎回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每次任一类别基金赎回份额不得低于1000份,任一类别基金账户余额不得低于1000份,如进行一次赎回后基金账户中基金份额余额将低于1000份,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的剩余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如因分红再投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巨额赎回、基金转换等原因导致的账户余额少于1000份之情况,不受此限,但再次赎回时必须一次性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人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扣除用于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比例下限。

    3、申购费率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具体如下:

    B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为O。

    4、赎回费用

    本基金赎回费用按持有人持有该部分基金份额的时间分段,不同类型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A类基金份额:

    B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扣除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为赎回费的25%。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2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单位净值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3、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人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人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2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到(4)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2个或2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的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通过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本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十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的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者可以依照基金管理人的有关规定选择在本基金和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进行基金转换。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另行规定并公告。

    (十四)转托管

    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投资者可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个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个交易账户进行交易。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十六)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司法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的条件。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注册登记机构受理上述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项业务。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七)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将根据对利率趋势的预判,适时规划与调整组合目标久期,结合主动性资产配置,在严格控制组合投资风险的同时,提高基金资产流动性与收益性水平,以追求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国债、金融债、公司债、企业债、可转换公司债券(包括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债券回购,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等,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类金融工具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80%-100%。本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本基金不直接在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也不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和新股增发。本基金通过分离交易可转债认购所获得的认股权证,在其可上市交易后10个交易日内全部卖出。本基金所持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获得的股票在其可上市交易后的10个交易日内全部卖出。

    此外,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三)投资理念

    目标久期管理将优化固定收益投资的安全性、收益性与流动性。本基金严格遵循投资流程,对宏观经济、财政货币政策、市场利率水平及债券发行主体的信用情况等因素进行深入研究,通过审慎把握利率期限结构的变动趋势,适时制定目标久期管理计划,通过合理的资产配置及组合目标久期管理,控制投资风险,追求可持续的、超出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四)投资策略

    1、目标久期管理(Target Duration Management)

    目标久期管理的资产品种包括在交易所和银行间市场中发行交易的国债、公司债、企业债、金融债等债券品种。本基金债券投资的主动性操作主要体现在对债券组合进行目标久期管理这一过程。本基金将综合考虑宏观经济运行指标、货币市场运行情况、国家财政货币政策动向等因素,由固定收益研究小组对债券市场利率期限结构的变化做出合理预判。在此判断基础上,本基金将对债券组合的久期做出适当调整,同时结合对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各类风险识别与控制,优化类属资产配置与品种选择。具体而言,目标久期管理将包含以下内容:

    (1)目标久期设定的依据是对利率期限结构的预判

    ●当前利率期限结构的构建:

    本基金将根据国债市场各个券种的价格,计算各个券种的到期收益率,进而分别在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中构建出国债利率期限结构。

    ●对利率期限结构走势的预判:

    本基金将密切关注国内外经济形势的运行,根据市场投资环境的变化趋势,综合考虑宏观经济运行指标、货币市场运行情况、国家财政货币政策动向等因素,由固定收益研究小组每月定期对各个时间段利率的变化做出合理预期,从而形成利率期限结构的预判(在特殊情况下,固定收益小组在认为利率期限结构可能会发生重大变化时,可以临时对利率期限结构的走势给出评测报告)。

    预判形成后,将对实际利率期限结构和预判结果进行比较,如固定收益研究小组认为必要,将对预判结果做出一定的修正。

    (2)目标久期规划

    久期又称麦考利久期(Macaulay Duration),反映了债券价格相对于市场利率变动的一个敏感性指标。为了更好显示其特性,实际中往往对麦考利久期进行修正,得到修正久期,本基金将采用修正久期的定义。

    久期管理是现代固定收益管理中重要的利率投资策略。根据对利率期限结构变化的预判,本基金将对债券组合的久期和持仓结构制定相应的调整方案,以降低可能的利率变化给组合带来的损失。具体久期目标的确定将视利率期限结构变化方向而定,例如在预计利率期限结构可能变的更加陡峭时,不久的将来长期债券的价格可能会由于长期利率的上升而下跌,短期债券的价格可能会由于短期利率的下降而上涨,因此可制定适量降低组合久期的目标,增加对短期债券的投资,同时减少对长期债券的投资。

    此外,本基金将定期根据固定收益小组对利率期限结构的预判结果,制定相应的久期目标,尽量避免基金资产因利率波动而造成的损失。特殊情况下,固定收益小组对利率期限结构给出临时评测报告的时候,本基金将视评测报告内容以确定是否对目标久期进行调整。

    (3)目标久期的执行

    根据当前目标久期的设定情况,本基金将采取相应的措施,调整债券组合的久期及持仓结构,实现目标久期。在目标久期的执行过程中,需要特别注意对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及类属资产配置的管理,以使得组合的各种风险在控制范围之内。

    ●信用风险管理:

    ● 对于存在信用风险的公司债,信用风险是评判其收益率溢价大小的重要因素,本基金将采用一定的风险分析模型来确定债券的信用水平,同时根据市场中现有的总体风险溢价水平,以确定该信用水平下的债券的合理估值。

    ●流动性风险管理:

    ●流动性是资金能否顺利进出该债券的关键,本基金将综合考虑历史成交量、历史盘口买卖价差等因素,对各债券每日无冲击买卖数量做出合理的评估。

    ●类属资产配置管理:

    在类属资产配置层面上,本基金根据市场和类属资产的信用水平,在判断各类属的利率期限结构与国债利率期限结构应具有的合理利差水平基础上,将市场细分为交易所国债、交易所企业债、银行间国债、银行间金融债等子市场。结合各类属资产的市场容量、信用等级和流动性特点,在目标久期管理的基础上,运用修正的均值-方差等模型,定期对投资组合类属资产进行最优化配置和调整,确定类属资产的最优权重。

    2、可转换公司债券(包括分离交易可转债)的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兼具权益类证券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特性,具有抵御下行风险、分享股票价格上涨收益的特点。本基金在对发债券公司基本面和可转债条款进行深入研究的基础上,以其纯债价值作为评价的主要标准,利用可转换公司债券定价等数量化估值工具评定其投资价值,投资于公司基本素质优良、具有较高安全边际和良好流动性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获取稳健的投资回报。

    (1)投资可转换公司债券时,本基金重点关注以下品种:

    ① 选取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实际价格较理论价值偏低的品种。可转债实 际价值与理论估值相比较低的品种,可以认为是市场更多地低估了其价值,因而相对风险较低。本基金从规避风险的角度出发,重点关注此类品种。

    ② 选择纯债券价值高,有利率调整条款的品种。此类可转换公司债券一般提供了较高的保底收益,利率调整条款的存在可使投资者回避利率变动的风险,锁定收益。

    ③ 关注满足向下修正条款的可转债。对于股票价格位于修正条款所规定修正价格区域的转债品种,主要受纯债券价值的支撑,表现出强烈的抗跌性,而且由于存在转股价格向下调整而增加可转债的价值。

    ④ 重点关注发债公司基本面良好的可转换债券。

    本基金投资可转换公司债券时主要考察纯债券部分的价值,但当存在明显的市场套利机会时或通过转股后能有效保障或提升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等情形时,本基金将把相关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基础股票,并在其可上市交易后的10个交易日内卖出。

    (2)分离交易可转债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分离交易可转债主要是通过网下申购和网上申购的方式。在分离交易可转债的认股权证可上市交易后的10个交易日内全部卖出,分离后的公司债券作为普通的企业债券进行投资。

    3.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严格控制组合投资风险的前提下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本基金综合考虑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等因素,主要从资产池信用状况、违约相关性、历史违约记录和损失比例、证券的信用增强方式、利差补偿程度等方面对资产支持证券各个分支的风险与收益状况进行评估,在严格控制风险的情况下,确定资产合理配置比例,在保证资产安全性的前提条件下,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五)投资限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a、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b、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c、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d、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e、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1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f、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g、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h、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i、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j、本基金对债券类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k、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除投资资产配置比例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国债券总指数。

    中国债券总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于2001年12月31日推出的债券指数。它是中国债券市场趋势的表征,也是债券组合投资管理业绩评估的有效工具。中国债券总指数为掌握我国债券市场价格总水平、波动幅度和变动趋势,测算债券投资回报率水平,判断债券供求动向提供了很好的依据。因此,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选择中国债券总指数。中国债券总指数通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官方网站www.chinabond.com.cn对外公布。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债券指数时,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债券型基金,在证券投资基金中属于较低风险品种,其预期风险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九)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财产的构成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清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权证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0、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和托管专户用于基金的资金结算业务,并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代销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依据经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四、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加盖业务公章以书面形式加密传真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在基金管理人传真的书面估值结果上加盖业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如果收盘价高于配股价,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当估值或份额净值计价错误实际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下转C14版)

    购买金额(M)认购费率
    M<100万0.60%
    100万≤M<500万0.30%
    500万≤M<1000万0.05%
    M≥1000万0

    购买金额(M)申购费率
    M<100万0.80%
    100万≤M<500万0.40%
    500万≤M<1000万0.10%
    M≥1000万0

    持有时间(N)赎回费率
    N<1年0.1%
    1年≤N<2年0.05%
    N≥2年0

    持有时间(N)赎回费率
    N<30天0.1%
    N≥30天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