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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盛同庆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之同庆A与同庆B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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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盛同庆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之同庆A与同庆B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2009年05月21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基金管理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时间:2009年5月26日

      公告日期:2009年5月21日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长盛同庆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之同庆A与同庆B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的规定编制,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证本报告书中基金财务会计资料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基金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基金的任何保证。

    本上市交易公告书第七节“基金财务状况”未经审计。

    凡本上市交易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详细查阅刊登在2009年4月27日《证券时报》、2009年4月30日《上海证券报》以及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csfunds.com.cn)上的《长盛同庆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二、基金概览

    1.基金名称:长盛同庆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类型:股票型

    3.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

    4.基金封闭期限:3年

    5.基金份额分离:本基金根据基金收益分配的安排,将基金份额分成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个类份额,即稳健收益类基金份额(基金份额简称“同庆A”)和积极收益类基金份额(基金份额简称“同庆B”)。

    6.基金份额上市:本基金初始基金份额所分离的两类份额同庆A与同庆B,在封闭期内将同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7.基金份额总额:本基金总份额14,686,733,239.06份,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4:6比例份额分离后,其中,同庆A基金份额5,874,693,295.62份,同庆B基金份额8,812,039,943.44亿份

    8.同庆A基金份额参考净值:1.001元(截止2009年5月19日)

    9.同庆B基金份额参考净值:0.999元(截止2009年5月19日)

    10.本次上市交易的两类基金份额简称:同庆A、同庆B

    11.本次上市交易的两类基金份额总额:同庆A份额5,285,105,718.00份,同庆B份额7,931,190,180.00亿份(截止2009年5月19日)

    12.本次上市交易的两类基金份额交易代码:同庆A代码150006、同庆B代码150007

    13.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14.上市交易日期:2009年5月26日

    15.基金管理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6.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7.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三、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一)本基金上市前募集情况

    1、本基金发售申请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中国证监会2009年3月6日证监许可[2009]209号文批准

    2、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

    3、基金合同期限:不定期

    4、发售日期:2009年5月6日至2009年5月6日

    5、发售价格:1.00元人民币

    6、发售方式:本基金通过场内、场外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在基金募集阶段,本基金以同一个基金份额认购代码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和场外代销机构同时募集。

    7、发售机构:

    (1)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发售机构

    已经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交所会员单位:

    联合证券、国信证券、招商证券、平安证券、长城证券、光大证券、华泰证券、广发证券、广东证券、广州证券、世纪证券、泰阳证券、华西证券、国海证券、南京证券、华鑫证券、华林证券、申银万国、中信万通、海通证券、山西证券、民生证券、天同证券、兴业证券、广发华福、长江证券、东莞证券、国联证券、东北证券、恒泰证券、华安证券、东海证券、中信证券、天一证券、东吴证券、第一创业、大同证券、大鹏证券、宏源证券、湘财证券、中金公司、东方证券、国泰君安、西南证券、银河证券、西部证券、渤海证券、上海证券、华龙证券、万联证券、齐鲁证券、国元证券、信泰证券、国都证券、中银证券、中信金通、浙商证券、江南证券、财富证券、金元证券、国盛证券、中原证券、德邦证券、财通证券、新时代证券、中信建投、安信证券、瑞银证券、中投证券。

    (2)柜台(场外)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代销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招商银行、中国银行、中信银行、兴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交通银行。

    3)场外代销机构包括具有场外代销业务资格的券商机构。

    8、验资机构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9、认购资金总额及入账情况:

    本次认购总金额为14,685,567,143.82元人民币,该资金已于2009年5月12日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认购资金的银行利息共计1,166,095.24元,已折算为基金份额分别计入各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帐户。

    本基金按照每份基金份额1.00元计算,募集期间募集资金及其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共计14,686,733,239.06份基金份额,按照约定的基金份额分离规则自动按4:6分离为同庆A和同庆B份额,其中,同庆A的基金份额为5,874,693,295.62份,同庆B的基金份额为8,812,039,943.44份。

    10、基金备案情况

    本基金已于2009年5月12日验资完毕,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于2009年5月12日获得书面确认,本基金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

    11、基金合同生效日:2009年5月12日。

    12、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总份额:14,686,733,239.06份,其中,同庆A的基金份额为5,874,693,295.62份,同庆B的基金份额为8,812,039,943.44份。

    (二)本基金同庆A和同庆B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主要内容

    1、基金上市交易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09】38号

    2、上市交易日期:2009年5月26日

    3、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证券营业部均可参与基金交易。

    4、本次上市的基金份额简称:同庆A、同庆B

    5、基金份额交易代码:同庆A 代码150006、同庆B代码150007

    6、本次上市交易份额:同庆A份额5,285,105,718.00份,同庆B份额7,931,190,180.00亿份(数据截至2009年5月19日)

    7、基金资产净值的披露:每个工作日的次日公布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和两类基金份额同庆A和同庆B的参考净值,并在深交所行情发布系统进行净值揭示。

    8、未上市交易份额的流通规定:如有未上市交易的份额托管在场外,持有人将其转托管至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后即可上市流通。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情况

    (一)本基金场内基金份额持有情况

    截至2009年5月19日,同庆A场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为18196户,平均每户持有的同庆A场内基金份额290,454份。同庆B场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为18219户,平均每户持有的同庆B场内基金份额435,325份。

    场内机构投资者持有的场内同庆A基金份额3,264,560,488.00份,占比61.77%;场内个人投资者持有的场内同庆A基金份额2,020,545,230.00份,占比38.23%。

    场内机构投资者持有的场内同庆B基金份额4,898,642,177.00份,占比61.76%;场内个人投资者持有的场内同庆B基金份额3,032,548,003.00份,占比38.24%。

    (二)场内同庆A基金份额前十名持有人情况

    序号持有人名称(全称)持有基金份额所占比例
    1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0,027,600.003.78%
    2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理财200,027,600.003.78%
    3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0,009,988.003.78%
    4上海汽车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120,006,000.002.27%
    5中船重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120,005,999.002.27%
    6华宝投资有限公司120,005,999.002.27%
    7上海汽车工业(集团)总公司119,925,996.002.27%
    8严英108,005,000.002.04%
    9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90,011,800.001.70%
    10刘晖80,023,601.001.51%

    (三)场内同庆B基金份额前十名持有人情况

    序号持有人名称(全称)持有基金份额所占比例
    1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300,041,400.003.78%
    2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理财300,041,400.003.78%
    3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300,014,982.003.78%
    4上海汽车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180,009,000.002.27%
    5中船重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180,008,999.002.27%
    6华宝投资有限公司180,008,998.002.27%
    7上海汽车工业(集团)总公司179,888,994.002.27%
    8严英162,007,499.002.04%
    9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135,017,700.001.70%
    10刘晖120,035,401.001.51%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一)基金管理人

    1、基本信息

    名称: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1006号诺德中心8层GH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路18号城建大厦A座21层

    法定代表人:陈平

    总经理:陈礼华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9]6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亿伍仟万元

    成立时间:1999年3月

    电话:(010)82255818

    传真:(010)82255988

    信息披露负责人:叶金松

    2、经营概况

    本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9]6号文件批准,于1999年3月成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5000万元。截至目前,本公司股东及其出资比例为: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41%;新加坡星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33%;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13%;安徽省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占注册资本的13%。截至2008年12月31日,基金管理人共管理两只封闭式基金、九只开放式基金和六只社保基金委托资产,公募基金管理资产规模约273.22亿元。

    公司目前下设十三个部门,分别是:投资管理部、社保业务管理部、研究发展部、市场销售总部、金融工程部、交易部、专户理财部、监察稽核部、业务运营部、信息技术部、财务会计部、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办公室。

    投资管理部和社保业务管理部负责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的原则进行投资。研究发展部负责行业、上市公司研究和投资策略研究。交易部负责完成基金经理交易指令。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司及其员工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等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金融工程部负责新产品开发、业绩评价与风险管理、数量化投资等。市场销售总部主要负责市场推广、基金销售、客户服务、销售渠道管理等。业务运营部负责基金会计核算、估值、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和资金清算等业务。信息技术部负责公司信息系统的日常运行与维护,跟踪研究新技术,进行相应的技术系统规划与开发。财务会计部负责公司财务管理,人力资源部负责公司人力资源管理、薪酬制度、人员培训、人事档案等事务管理。总经理办公室负责公司行政事务的管理。

    截至到2008年12月底,公司共有员工146人,其中88人具有硕士以上学历,占总数的60%,拥有本科学历的员工共49人,占员工总数的34%。研究员和基金经理超过95%以上拥有硕士及以上学位,员工平均年龄31.61岁,平均金融从业年限6年。公司主要业务部门人员全部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基金管理人无任何受处罚记录。

    3、本基金基金经理

    王宁先生,1971年10月出生。毕业于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EMBA。历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助理,兴业基金经理等职务。2005年8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投资管理部基金经理助理、长盛动态精选基金基金经理等,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副总监。自2008年1月3日起任长盛成长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黄瑞庆先生,1974年出生,中共党员。2002年7月毕业于厦门大学,获博士学位。历任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工程研究员;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工程小组组长,长城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自2005年9月起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社保稳健收益组合组合经理,长盛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成立时间:2004年09月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叁佰叁拾陆亿捌仟玖佰零捌万肆仟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托管服务部负责人:罗中涛

    联系人:尹东

    联系电话:(010) 6759 5003

    2.主要经营情况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悠久的经营历史,其前身“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于1954年成立,1996年易名为“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之一。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由原中国建设银行于2004年9月分立而成立,承继了原中国建设银行的商业银行业务及相关的资产和负债。中国建设银行(股票代号:HK0939)于2005年10月27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中首家在海外公开上市的银行。2006年9月11日,中国建设银行又作为第一家H股公司晋身恒生指数。2007年9月25日中国建设银行A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并开始交易。A股发行后建设银行的已发行股份总数为:233,689,084,000股(包括224,689,084,000股H股及9,000,000,000股A股)。 2008年,中国建设银行的综合盈利能力和资产质量继续同业领先,截止2008年12月31日,中国建设银行实现净利润926.4亿元,较上年增长34%;平均资产回报率为1.3%,平均股东权益回报率为20.7%,分别较上年提高0.16个百分点和1.18个百分点,居全球银行业最好水平;每股盈利为0.4元,比上年增长0.10 元;总资产达到75,554.52 亿元,较上年增长14.51%;资产质量稳步上升,不良贷款额和不良贷款率实现双降,信贷资产质量持续改善,不良贷款率为2.21%,较上年 下降0.39 个百分点;拨备水平充分,拨备覆盖率为131.58%,较上年提升27.17 个百分点。

    中国建设银行在中国内地设有1.4万余个分支机构,并在香港、新加坡、法兰克福、约翰内斯堡、东京及首尔设有分行,在伦敦、纽约、悉尼设有代表处,纽约分行、伦敦子银行正式获颁营业执照。中国建设银行在香港拥有建行亚洲和建银国际两家全资子公司。全行已安装运行自动柜员机(ATM)31,896台,居全球银行业首位。

    2008年,中国建设银行在英国《金融时报》公布的「全球500强」中列第20位;在美国《财富》杂志公布的全球企业500强中由上年的第230位上升至第171位;被《福布斯(亚太版)》评为“亚太地区最佳上市公司50 强”;被《银行家》杂志评为“中国商业银行竞争力(财务指标)第一名”和“最佳商业银行”;被美国《环球金融》杂志 评为“最佳公司贷款银行”和“最佳按揭贷款银行”;荣获香港上市公司商会 “公司管治卓越奖”、《亚洲银行家》杂志“零售风险管理卓越奖” 、中国民政部颁发的 “中华慈善奖-最具爱心内资企业奖”和香港《财资》杂志“中国最佳境外客户境内托管银行奖”等奖项。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投资托管服务部,下设综合制度处、基金市场处、资产托管处、QFII托管处、基金核算处、基金清算处、监督稽核处和投资托管团队、涉外资产核算团队、养老金托管服务团队、养老金托管市场团队、上海备份中心等12个职能处室,现有员工130余人。2008年,中国建设银行一次性通过了根据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颁布的审计准则公告第70号(SAS70)进行的内部控制审计,安永会计师事务为此提交了“业内最干净的无保留意见的报告”,中国建设银行成为取得国际同业普遍认同并接受的SAS70国际专项认证的托管银行。

    (三)基金验资机构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沈家弄325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 Kent Watson

    电话:(021)61238888

    传真:(021)61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陈宇

    六、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

    名称: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1006号诺德中心8层GH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海淀区北太平庄路18号城建大厦A座21层

    邮政编码:100088

    法定代表人:陈平

    成立时间:1999年3月26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9]6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亿伍仟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邮政编码:100032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成立时间:2004年9月1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叁佰叁拾陆亿捌仟玖佰零捌万肆仟元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与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在本基金封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同庆A、同庆B基金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同庆A、同庆B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在其份额类别内拥有同等的投票权。本基金封闭期满,同庆A和同庆B将按各自转换比例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其所持上市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享有相应的投票权。

    1.召开事由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本基金封闭期到期后转为上市型开放式基金除外;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30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②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③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④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更换、终止基金合同的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①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

    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③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④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30日及时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①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②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第2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不影响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的有效性。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6.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①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含50%)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但在封闭期内,一般决议须同时经参加大会的同庆A和同庆B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

    ②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但在封闭期内,特别决议须同时经参加大会的同庆A和同庆B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以及在封闭期内与同庆A和同庆B基金份额持有人同时有重大利益关联的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①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②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③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监督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3名监票人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8.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关于本章第(二)条所规定的第(1)-(8)项召开事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关于本章第(二)条所规定的第(9)、(10)项召开事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方可执行。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封闭期基金份额的分离与收益分配

    1.封闭期基金份额的分离规则

    本基金在封闭期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初始有效认购的基金总份额按照4:6的比例分离成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种份额类别,即稳健收益类基金份额(基金份额简称“同庆A”)和积极收益类基金份额(基金份额简称“同庆B”)。

    根据本基金初始基金总份额的比例分离规则,同庆A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初始有效认购基金总份额中的份额占比为40%,同庆B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初始有效认购基金总份额中的份额占比为60%,且两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在本基金封闭期,同庆A与同庆B两类基金份额同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上市和交易,上市交易代码不同。初始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二级市场投资者可以在市场内单独交易同庆A或者同庆B份额。

    2.封闭期末同庆A和同庆B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规则

    本基金份额所分离的两类基金份额同庆A和同庆B在封闭期末具有不同的资产及收益分配安排,则同庆A和同庆B基金份额的风险和收益特性不同。

    在封闭期末,本基金净资产优先分配同庆A基金份额的本金及约定应得收益,则同庆A为低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稳定的基金份额;本基金在优先分配同庆A基金份额的本金及约定应得收益后的剩余净资产分配予同庆B基金份额,则同庆B为高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基金份额。

    同庆A和同庆B基金份额的资产及收益的分配规则如下:

    (1)同庆A基金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5.6%,其对应收益分配金额采用单利计算,年基准收益率及收益均以基金份额的认购面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在封闭期末,当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超过1.6元时,即基金份额总收益率超过60%,则再次将基金份额净值超出1.6元的超额收益部分的10%分配予同庆A基金份额;

    (3)在封闭期末,本基金净资产优先分配予同庆A基金份额的本金及约定应得收益后的剩余净资产分配予同庆B基金份额;

    (4)在封闭期末,如本基金净资产等于或低于同庆A份额的本金及约定应得收益的总额,则本基金净资产全部分配予同庆A份额后,仍存在额外未弥补的同庆A份额本金及约定收益总额的差额,则不再进行弥补。

    (四)基金份额的上市与交易

    1.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本基金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本基金在封闭期内,基金份额所分离的同庆A与同庆B两类基金份额同时申请上市与交易。

    在本基金封闭期届满,同庆A与同庆B份额分别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份额,转换后的基金份额继续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与交易。

    2.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基金份额(封闭期内同庆A和同庆B)上市后,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场内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注册登记(TA) 系统中的基金份额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至场内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后,方可上市交易。

    3.上市交易的时间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4.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1)本基金在封闭期内所分离的同庆A与同庆B两类基金份额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两类基金份额的参考净值;

    (2)本基金封闭期届满,同庆A与同庆B份额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份额后,本基金基金份额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4)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100份或其整数倍;

    (5)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人民币;

    (6)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规定。

    (五)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执行方式

    1.本基金在封闭期内,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单独对基金份额所分离的同庆A与同庆B基金份额进行收益分配;

    (2)在封闭期届满,按照本基金在封闭期内所约定的资产及收益分配规则单独计算出同庆A与同庆B份额各自的份额净值并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实现应得收益;

    (3)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本基金封闭期满并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3)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4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可分配收益的20%;

    (4)场外认购、申购的,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但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事先选择将所获分配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5)场内认购、申购和上市交易的,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的分红方式只能为现金分红,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选择其他的分红方式,具体权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相关规定;

    (6)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7)基金当期收益应先弥补上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4.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六)基金费用的种类、计提和支付方式

    1.基金费用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除管理费和托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七)基金投资方向及投资限制

    1.基金投资范围及比例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类别资产配置比例为:封闭期内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100%,债券投资占基金资产的0%-40%;封闭期后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债券投资占基金资产的5%-4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权证投资比例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高于3%。

    2.基金的投资限制

    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6)本基金在封闭期内,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100%;债券投资占基金资产的0%-40%;

    (7)本基金在封闭期后,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债券投资占基金资产的5%-4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15)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八)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式和公告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1.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3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2.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在本基金封闭期间: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同庆A和同庆B两类份额开始上市交易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和两类基金的基金份额的参考净值;

    (2)在同庆A和同庆B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同庆A和同庆B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3)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同庆A和同庆B两类基金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两类基金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在本基金封闭期届满并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

    (1)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2)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九)封闭期届满与基金份额转换

    1.封闭期届满后基金的存续形式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满足基金合同约定的存续条件,本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自动转换为契约型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本基金在封闭期届满后,按照基金合同在封闭期内的收益分配约定分别对同庆A份额和同庆B份额计算封闭期末基金份额净值,并按照各自的份额单位净值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

    本基金份额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后,基金份额仍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2.封闭期届满后的份额转换规则

    对投资者认购或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并持有到期的每一份同庆A和同庆B基金份额,在本基金封闭期届满后,按照基金合同所约定的资产收益分配规定分别计算同庆A和同庆B封闭期末净值,并按照各自的份额净值转换为上市型开放式基金(LOF)份额。无论基金份额持有人单独持有或同时持有同庆A和同庆B份额,均无需支付转换基金份额的费用。

    (十)基金合同的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2.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4、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十一)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十二)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七、基金财务状况

    深圳证券交易所在长盛同庆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认购期间未收取任何费用,其他各基金销售机构根据本基金招募说明书设定的费率或佣金比率收取认购费。

    本基金发售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无重要财务事项发生。

    (下转C8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