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特别提示:
公司2008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9,580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3.5元人民币现金(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股权登记日为:2009年5月19日;除权除息日为:2009年5月20日。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中本次解除限售的数量为3,120万股,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1927.5万股,上市流通日为2009年5月26日。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和股本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本为7,180万股,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08]582 号文核准,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400万股,并于2008年5月2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上市后公司总股本为9,580万股。
2009年4月30日,公司召开2008年度股东大会通过决议:以公司2008年12月31日总股本9,580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3.5元人民币现金(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
公司于2009年5月20日完成上述转增,总股本增加为19,160万股。
二、股东履行股份限售承诺情况
公司公开发行前股东作出如下承诺:
1、控股股东恒邦集团承诺:自恒邦冶炼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公司持有的恒邦冶炼股份,也不由恒邦冶炼回购该部分股份。
(2)实际控制人王信恩承诺:自恒邦冶炼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恒邦冶炼股份,也不由恒邦冶炼回购直接持有的股份。
(3)其他股东承诺:自恒邦冶炼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持有的恒邦冶炼股份,也不由恒邦冶炼回购该部分股份。
此外,董事长王信恩、副董事长高正林、董事张吉学、王家好还承诺:本人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包括有限售条件和无限售条件的股份)的比例不超过50%。
经核查,上述承诺均得到严格执行。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时间为2009年5月26日。
四、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具体情况
2009年5月20日公司完成公积金转增股本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中本次解除限售的数量为3,120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16.28%;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1927.5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10.06%。具体情况如下:
1、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副董事长高正林先生,董事王家好、张吉学先生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总额为1,590万股,其所持有股份总数的25%即397. 5万股为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剩余的75%即1,192.5万股将按照董事持有本公司股份的相关规定继续锁定。
2、烟台明成发展有限公司及孙立禄先生所持股份总额为1,530万股,可全部上市流通。
3、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见下表:
序号 | 限售股份持有人全称 | 所持限售股份总数(万股) | 本次解除限售数量(万股) | 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万股) | 备注 |
1 | 烟台明成发展有限公司 | 1,000 | 1,000 | 1,000 | |
2 | 高正林 | 530 | 530 | 132.5 | 副董事长 |
3 | 王家好 | 530 | 530 | 132.5 | 董事 |
4 | 张吉学 | 530 | 530 | 132.5 | 董事 |
5 | 孙立禄 | 530 | 530 | 530 | |
合 计 | 3,120 | 3,120 | 1,927.5 |
五、股份变动情况表
单位:万股
股份类型 | 本次变动前 | 本次变动(万股) | 本次变动后 | |
增加 | 减少 | |||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 14,360.08 | 1,192.5 | 3,120.00 | 12,432.58 |
1、境内非国有法人股 | 10,680.00 | 0 | 1,000.00 | 9,680.00 |
2、境内自然人持股 | 3,680.00 | 0 | 2,120.00 | 1,560.00 |
3、高管股份 | 0.08 | 1,192.5 | 0 | 1,192.58 |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 4,799.92 | 1,927.5 | 0 | 6,727.42 |
三、股份总数 | 19,160.00 | 3,120.00 | 3,120.00 | 19,160.00 |
六、备查文件
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特此公告
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九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