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捷缝纫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行字[2007]308号文件核准,公司于2007 年10月12日向社会公开发行2,8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募集资金总额44,884万元,扣除发行费用2,284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42,600万元于2007年10月19日全部到账,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证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07)第11863 号》验资报告。
2009年3月30日,公司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年产1,500台新型机光电一体电脑绣花机技术改造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决定将《年产1,500台新型机光电一体电脑绣花机技术改造项目》尚有募集资金余额中的6,000万元作为注册资金投入到公司控股子公司——中屹机械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屹公司”),由中屹公司负责该募集资金项目的继续实施(详情参见2009年3月12日刊载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络的《中捷缝纫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调整年产1,500台新型机光电一体电脑绣花机技术改造项目实施主体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2009年5月21日,中屹公司及保荐机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1、中屹公司将募集资金6,000万元存放在上述商业银行的专用账户中。
2、中屹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总额的百分之五(2,130万元)的,商业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3、商业银行每月10日前向中屹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商业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4、授权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复印中屹公司专户的资料;商业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5、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其调查专户情形的,中屹公司可以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特此公告
中捷缝纫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9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