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进展情况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判决情况
公司于2009年4月9日披露的本公司为锦州宏威塑料有限责任公司贷款500万元提供担保被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起诉一案(详见2009年4月9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诉讼公告》),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09年5月14日作出判决。公司于2009年5月21日收到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沈中民三初字第1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1、借款人锦州宏威塑料有限责任公司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借款本金500万元,利息60,503.6元(从2009年5月8日起至给付之日止,以50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本案诉讼费47,699元、保全费5,000元由锦州宏威塑料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2、保证人辽宁彩练新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对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当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锦州宏威塑料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3、保证人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对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当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锦州宏威塑料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二、诉讼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2009年4月9日披露此次诉讼公告时,公司预测本次诉讼判决很可能由本公司承担部分给付责任,给本公司造成给付损失250万元,故本次诉讼判决将增加公司2009年预计负债250万元,使公司2009年利润减少250万元。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1、本次公告前本公司没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事项。
2、关于本案判决执行情况公司将及时予以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沈中民三初字第102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9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