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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 5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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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版: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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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公告
    2009年05月23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证券代码:600378     证券简称:天科股份     编号:临2009-009

      四川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案件一

      1、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原告四川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起诉被告新能(张家港)能源有限公司、新奥新能(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案件受理号:(2009)一中民初字第5975号}。

      案由为侵犯专利权纠纷。受理诉讼的机构为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该法院地址为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16号;受理日期为:2009年4月8日;公司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的电子邮件时间为2009年4月8日。原件2009年5月22日寄出。

      2、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原告:四川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新能(张家港)能源有限公司、新奥新能(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两个被告)。

      纠纷的起因为:四川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原告)与蚌埠新奥燃气有限公司于2005年3月10日签订了《二甲醚技术及成套装置转让合同书》,约定由原告向该公司转让1万吨/年二甲醚技术及成套装置。该合同在履行过程中,蚌埠新奥燃气有限公司将合同约定装置资产转让给新能能源有限公司,原告又与新能能源有限公司于2006年11月16日签订《10kt/a燃料级二甲醚装置合同补充协议》。同时,蚌埠新奥燃气有限公司及新能能源有限公司的上级母公司新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原告于2005年12月商讨并起草过《关于委托实施40万吨/年二甲醚工业装置的意向书》,新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委托原告设计和转让40万吨/年二甲醚工业装置,但该合同未能正式签订。后,原告知悉新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江苏省张家港市设立新能(张家港)能源有限公司从事二甲醚生产,原告并已掌握部分证据证明新能(张家港)能源有限公司涉嫌侵犯原告二甲醚专利技术,故遂成诉讼。

      诉讼请求为:1、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一切侵犯原告200410022020.5号发明专利权的行为;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原告为调查、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900万元。

      诉讼请求的依据为:相关合同、及原告拥有专利权的200410022020.5号发明专利。

      原告四川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该所指派并经原告同意的案件承办人为梁勇律师)。此案件因尚未送达被告,故,被告代理人情况尚不知晓。

      3、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没有。

      4、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鉴于此案件刚进入司法程序,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具体影响尚难判断。但总体上有利于公司知识产权的保护,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5、备查文件目录

      (1)诉状申请书;

      (2)诉讼受理通知书;

      (3)与案件起因有关的材料,如协议等。

      二、案件二

      1、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原告四川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起诉被告河北凯跃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文安县天澜新能源有限公司、金银岛(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案件受理号:(2009)一中民初字第5977号}。

      案由为侵犯专利权纠纷。受理诉讼的机构为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该法院地址为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16号;受理日期为2009年4月8日。四川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的电子邮件时间为:2009年4月8日。原件2009年5月22日寄出。

      2、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原告:四川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河北凯跃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文安县天澜新能源有限公司、金银岛(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三个被告)。

      纠纷的起因为:四川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原告)与被告河北凯跃化工集体有限公司于2006年9月3日签订了《技术转让合同书》,约定由被告委托原告承担“100kt/a甲醇气相催化脱水制二甲醚装置”的技术转让和工程设计任务。后,被告于2007年向原告询价,表明要建设两套单体年产能为50万吨的二甲醚装置,原告参与了前期方案布置设计等工作,并向被告所在地的当地县政府作了汇报,同时给出了优惠价,但被告认为价格过高,双方未能谈妥。后,原告从相关证据中得知被告已扩大生产规模,涉嫌侵犯原告专利,遂成诉讼。

      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一切侵犯原告200410022020.5号发明专利权的行为;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原告为调查、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2000万元。

      诉讼请求的依据为:相关合同、及原告拥有专利权的200410022020.5号发明专利。

      原告四川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该所指派并经原告同意的案件承办人为梁勇律师)。此案件因尚未送达被告,故,被告代理人情况尚不知晓。

      3、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没有。

      4、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鉴于此案件刚进入司法程序,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具体影响尚难判断。但总体上有利于公司知识产权的保护,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5、备查文件目录

      1.诉状申请书;

      2.诉讼受理通知书;

      3.与案件起因有关的材料,如协议等。

      四川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9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