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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方联合出版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09年05月23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股票代码:601999     股票简称:出版传媒        编号:临2009-08

      北方联合出版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在召开期间无新增、否决或变更议案事项。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北方联合出版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8年度股东大会于2009年5月22日在公司十一层第一会议室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举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5人,代表股份41,100.23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55,091.47万股)的74.60%。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任慧英主持会议。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1. 审议通过《北方联合出版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08年度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41,100.23万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2. 审议通过《北方联合出版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2008年度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41,100.23万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3. 审议通过《北方联合出版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08年度工作述职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41,100.23万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4. 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2009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鉴于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在公司审计工作中表现出的较强的执业能力及勤勉尽责的工作精神,同意继续聘请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2009年度审计机构,负责公司2009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工作,聘用期为一年,审计费用为70万元。该项议案已获得公司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

      表决结果:同意 41,100.23万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5. 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57号令《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的规定,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改。

      原章程第一百六十九条为: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

      修改为:

      “公司可以以现金或股票方式分配股利。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经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现金分配股利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情况拟订,报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表决结果:同意 41,100.23万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6.审议通过《关于北方联合出版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财务决算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1,100.23万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7. 审议通过《关于北方联合出版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同意按净利润的10%提取任意公积金6,836,996.61元,并按2008年末公司总股本550,914,7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 股派发现金红利0.50 元(含税),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分配。本年度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表决结果:同意 41,100.23万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8. 审议通过《关于北方联合出版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1,100.23万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四、律师见证情况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胡耀华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08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北方联合出版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有关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详细内容可查阅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的公司2008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特此公告。

      北方联合出版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9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