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城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完成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新疆城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08]1450号)核准,公司向10家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84,150,000.00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5.08元,募集资金总额为42,748.20元,扣除发行承销费1,558.20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41,190.00万元。经五洲松德联合会计师事务所验证并出具了五洲审字[2009]8-296号《验资报告》,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09年4月13日全部到位。
截止2009年4月24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金额为15,053.54万元(不含土地成本)。
公司董事会2009年第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15,053.54万元。(详见2009年5月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披露的公告)
根据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公司已聘请五洲松德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预先投入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了专项审核。根据五洲松德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新疆城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五洲审字[2009]8-336号),截止2009年4月24日止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金额为15,053.54万元(不含土地成本),公司董事会出具的《关于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的专项说明》与实际情况相符。
保荐人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核查后认为:新疆城建申请文件中已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金额确定;新疆城建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事项情况属实,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等法规中的相关规定,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在上述议案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公司独立董事经核查后就该事项发表如下意见:新疆城建已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金额为15,053.54万元(不含土地成本);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广大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同意公司以15,053.54万元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2009年5月22日,本公司已完成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的工作。
特此公告。
备查文件:
1、《新疆城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八次临时董事会决议》
2、新疆城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的专项说明》
3、五洲松德联合会计师事务所验证并出具的《验资报告》([2009] 8-296)
4、五洲松德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新疆城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五洲审字[2009]8-336号)
5、保荐人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新疆城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用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置换前期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事项的专项意见》
6、新疆城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独立意见》
新疆城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9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