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人民币0.10元;
●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人民币0.09元;
●股权登记日:2009年6月2日(星期二);
●除息日:2009年6月3日(星期三);
●现金红利发放日:2009年6月10日(星期三)。
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0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获2009年5月15日召开的200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公司200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09年5月16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本公司网站,现将具体实施事项公告如下:
一、分红派息方案
1、发放年度:2008年度;
2、发放范围:截止2009年6月2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A股股东。H股股息及其派发事项另见本公司股东周年大会决议公告。
3、分配方案:以公司2008年12月31日总股份数14,541,309,1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人民币0.10(含税),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人民币0.09元。
4、根据国家税法有关规定:
(1)对于A 股的自然人股东,由本公司按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每股人民币0.09元。
(2)对于A股的居民企业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其现金红利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10 元。
(3)对于A股的境外合资格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照税后每股人民币0.09 元派发现金红利。该类股东如能在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提供相关合法证明文件如:①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凭证;②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③该类股东虽为非居民企业,但其本次应获得的红利属于该类股东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证明文件。由本公司核准确认有关股东属于居民企业股东后,则安排不代扣代缴10%企业所得税,并由本公司向相应股东补发相应现金红利款每股0.01元;如该类股东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证明文件,则本公司将按照10%税率代扣代缴QFII 股东的现金红利所得税。
(4)对于A股的其他非居民企业,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自行缴纳。
二、股权登记日、除息日和现金红利发放日
1、股权登记日:2009年6月2日(星期二);
2、除息日:2009年6月3日(星期三);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09年6月10日(星期三);
三、分红派息对象
截至2009年6月2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A股股东。
四、分红派息方法
1、闽西兴杭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2、除上述股东外,本公司其它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
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五、咨询方法:
咨询机构:本公司证券部
联系人:郑于强、张燕
联系电话:0592-3969662;0592-3969768
联系传真:0592-3969667
联系地址:厦门市翔云三路128号机场广场右侧
邮编:361006
六、备查文件
公司200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