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况,无修改议案的情况,也无新议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09年5月25日上午9:00
2、会议召开地点: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水道镇金政街11号办公楼三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王信恩先生
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5人,代表股份12,83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66.96%;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的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一)本次会议每项议案采取现场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二)大会按照会议议程逐项审议了各项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赞成12,830万股,占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2、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赞成12,830万股,占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杨依见律师现场见证本次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如下:公司200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
二○○九年五月二十五日